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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2.公司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4.公司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给予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5.公司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不配合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者例外)。6.公司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7.公司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规定向榆林市卫生局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8.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9.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10.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11.公司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12.公司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2.1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12.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12.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12.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13.公司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4.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本文标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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