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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宝府〔2006〕111号关于印发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2—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聘人员的管理要以上级有关人事法规政策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坚持人岗相符、人事匹配,做到管理规范有序,人员能进能出,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稳步、协调发展。第三条临聘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于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含协管)、工勤等岗位工作的人员。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含街道)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愿意履行岗位职责,承担聘用人员义务;—3—(三)符合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四)身体健康。第六条资格条件(一)应聘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具体要求是:1.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2.应聘从事辅助管理的人员(含协管员),须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45周岁以下(应聘协管员原则上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3.应聘从事工勤岗位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45周岁以下。4.拟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在本区户籍人员中公开招聘,本区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求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批准后,方可面向区外招聘。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七条制定聘用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4—临时聘用人员计划,并书面说明本单位编制使用情况、现有人员情况以及聘用理由,提供有关依据,按以下规定报批:(一)属党群系统的,经主管部门审核,送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二)属政府系统的,经主管部门审核,送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人事局;(三)街道直接报区人事局。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会同区财政局核定聘用计划,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区领导审批。第八条发布招聘公告、接受报名。根据核准后的聘用计划,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并接受应聘者报名。第九条考试和考核。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考试或考核(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或委托市考试中心组织)。第十条体检。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宝安区属医院体检(街道聘用人员可到所在街道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拟聘用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配。第十一条确定聘用人选。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5—结果,由单位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聘用人选。确定聘用人选时,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政策规定。第十二条备案、核准。用人单位填报临聘人员名册,连同拟聘用人员的有关证件送主管部门审核后,属差额拨款和经费自筹单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街道统一报区人事局,下同);属全额拨款单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核准。区财政部门根据核准后的临聘人员名册向用人单位核拨经费。第四章临聘人员管理第十三条临聘人员一律实行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应与临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根据聘用岗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确定,但每一聘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因工作需要并经考核合格需续签合同的,最多可以续签2次,每一续签的合同期不得超过3年。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第十四条临聘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有相关保险待遇。—6—第十五条聘用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自行组织对临聘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聘期期满考核和年度考核。第十六条加强临聘人员管理。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临聘人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考勤制度、值班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履职情况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凡未按规定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其聘用结果无效,后果由单位自负,区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备案或核准,区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并将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五章临聘人员经费和待遇第十七条临聘人员的经费来源按单位经费性质区别对待。凡按规定经审核同意的临聘人员,属全额拨款单位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标准核拨;属差额拨款或经费自筹单位的,经费由聘用单位自行解决。第十八条临聘人员的工资分配要以岗位因素为中心,重点考虑岗位的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工作强度及工作环境等要素,并考核临聘人员在其岗位上实际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以及社会经济效益。临聘人员的岗位分类及工资福利性标准见附件1,聘用单位根据该标准,自行制定具体的工资分配办法。各单位制—7—定的临聘人员工资分配办法,应与绩效考核挂钩,将临聘人员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约占总工资的70%)按月发放,绩效工资(约占总工资的30%)根据考核情况,按季度发放。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学校、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出租屋管理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分别由区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和出租屋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每年年底,区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和出租屋管理部门负责把当年本系统临聘人员基本情况和临聘人员名册报区人事局备案。第二十条原已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为试行,如上级另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岗位分类及工资福利性标准2.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计划表3.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名册—8—4.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聘用合同书附件1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岗位分类及工资福利性标准单位:元/月岗位类别岗位名录工资福利性标准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高级以上职称,从事高级专业技术岗位。3500中级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从事中级专业技术岗位。2500初级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从事初级专业技术岗位。2000辅助管理协管员岗位在执法部门从事协助管理、协助执法的岗位:城管、维稳、应急、治安、消防、森林巡防、安监、交通、路政、文化、劳动、环保、计生等。2000普通辅助岗位在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辅助管理的岗位:受理材料、表格证书制作及发放、文档管理、劳动就业协理、业务咨询、后勤事务管理、老干部服务、接待讲解等。1500工勤岗位在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工勤的岗位:驾驶、打字文印、收发、信息录入、物业修缮、话务、保洁、保卫、炊事、宿舍管理、物资设备管理、收费、保育等。1200注:上述工资福利性标准包含了临聘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9—附件2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计划表呈报单位(盖章):聘用单位聘用岗位工作职责聘用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户籍经费来源备注性别最高年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职称与岗位要求有关的其它条件说明:本单位编制名,现在编人,现临时聘用人员人。—10—附件3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名册呈报单位(盖章):呈报时间:聘用单位姓名性别户籍出生年月学历毕业学校所学专业职称聘用岗位经费来源工资福利性标准(元/月)备注—11—附件4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聘用合同书聘用单位:聘用人员: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组织部深圳市宝安区人事局印制—12—说明1、本合同系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与拟临时聘用人员,在确定聘用关系签定聘用合同时使用的标准文本。2、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聘用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字迹要端正、清楚。4、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5、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6、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13—甲方(单位)乙方(聘用人员)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健康状况:学历:学位:籍贯:省市县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地址:执业资格:参加工作时间:年月现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一、聘用岗位和岗位职责第一条甲方聘用乙方在岗位工作。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一)岗位职责:(二)工作任务:—14—二、合同期限第三条甲方聘用乙方的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解除与乙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甲方的义务:(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乙方除了本合同约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非因法定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在聘用期内不被解聘;(二)享有与履行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15—(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除了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岗位职责外,根据乙方工作的性质,乙方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二)在聘用期内和聘用期结束后,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三)不得散布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四)忠于职守,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五)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六)认真、细致、高效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事务;(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四、工作纪律和工作条件第八条乙方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二)甲方规定的适用于其所在机构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纪—16—律;(三)本合同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各项纪律。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五、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十条乙方工作执行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或安排乙方补休。第十一条乙方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标准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六、工资和社会保险第十二条乙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以货币形式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为:试用期工资标准为:—17—工资支付时间:第十三条甲方按深圳市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按比例负担。其中,缴纳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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