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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分类体系表具有国家标准性质的职业分类大全昨日首发我国职业分八大类具有国家标准性质的职业分类大全昨日首发你知道我国共有多少个职业吗?近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共1838个职业。这部大典是我国第一部具有国家标准性质的职业分类大全,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大典参照国际标准职业,从我国实际出发,按照工作性质同一性的基本原则,对我国社会职业进行了科学划分和归类,全面客观地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社会职业结构状况,填补了我国职业分类的一项空白。这部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8个大类分别是: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第七大类:军人;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在昨天举行的首发式上,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对这部大典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大典的颁布将为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和规划,进行就业人口结构及其发展趋势的统计分析提供重要依据。同时,对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完善企业劳动组织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1(GBM0)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及其工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本大类包括下列中类:1-01(GBM0-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1-02(GBM0-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1-03(GBM0-3)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1-04(GBM0-4)事业单位负责人1-05(GBM0-5)企业负责人1-01(GBM0-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本中类包括下列小类:1-01-00(GBM0-10)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1-01-00(GBM0-10)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1-01-00-00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1-02(GBM0-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本中类包括下列小类:1-02-01(GBM0-21)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1-02-02(GBM0-22)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1-02-03(GBM0-23)人民法院负责人1-02-04(GBM0-24)人民检察院负责人1-02-05(GBM0-25)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1-02-99(GBM0-29)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1-02-01(GBM0-21)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1-02-01-00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常务委员会负责人主要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2)工作机构负责人主要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服务。1-02-02(GBM0-22)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在各级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1-02-02-00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在各级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人民政协负责人主持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2)工作机构负责人主要负责政协机关工作。1-02-03(GBM0-23)人民法院负责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1-02-03-00人民法院负责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领导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参加案件审判时,担任审判长,主持法庭审判;(2)领导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3)代表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院长依法提请任免或任免下级人民法院和本级人民法院其他审判人员的法律职务;(5)依法审批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的等级和衔级;(6)主持或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7)主持或参加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评议和考核;(8)主持或参加法院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政与后勤工作;(9)负责分管的审判业务工作、法官队伍管理工作、法院行政和后勤工作;(10)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1-02-04(GBM0-24)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1-02-04-00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组织制定检察工作规划;(2)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3)领导本院和所属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履行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检察职责;(4)主持本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5)依法行使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撤换或任免的建议权,以及本级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权;(6)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1-02-05(GBM0-25)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1-02-05-00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领导所属各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本级行政机关会议;(2)签署有关重要请示、报告、命令、指示等;(3)处理其他日常工作。1-02-99(GBM0-29)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指未列入1-02-01至1-02-05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1-02-99-00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指未列入1-02-01至1-02-05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1-03(GBM0-3)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在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本中类包括下列小类:1-03-01(GBM0-31)民主党派负责人1-03-02(GBM0-3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1-03-03(GBM0-33)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1-03-99(GBM0-39)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1-03-01(GBM0-31)民主党派负责人在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1-03-01-00民主党派负责人在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重大政策,组织制定各自政党的工作指导方针、目标和任务;(2)贯彻执行“长期共存,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组织和领导其成员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3)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组织和领导其成员开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各项活动;(4)依照法律和各自政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反映其成员和所联系降价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5)加强各自政党的领导班子建设、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1-03-02(GBM0-3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在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各级组织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人员。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1-03-02-01工会负责人在工会各级组织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工会作的指导方针、任务和工作目标;(2)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突出履行“维护”职能的同时,履行“建设、参与、教育”等社会职能;(3)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组织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4)参与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制度的制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5)组织调查研究有关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报告;(6)负责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审查审计等工作。1-03-02-0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负责人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各级组织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共青团的工作指导方针、目标和任务;(2)宣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共青团作为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广大青年投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3)加强共青团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召开共青团的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重大问题,领导青联、学联和少先队工作;(4)调查青年思想、工作、发展状况,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1-03-02-03妇女联合会负责人在妇女联合会各级组织及其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妇联的指导方针、任务和工作目标;(2)组织讨论并决定有关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3)代表和组织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4)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工作。1-03-02-99其他人民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指未列入1-03-02-01至1-03-02-03的人民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1-03-03(GBM0-33)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本小类包括下列下列职业:1-03-03-00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组织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动员、教育居(村)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维护居(村)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区的环境和资源;(2)支持和组织居(村)民发展生产,承担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的管理,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活动;(4)召集并主持居(村)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益事业,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5)负责调解居(村)民之间的民事纠纷;(6)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搞好社区内的普及教育;(7)听取居(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民情民意;(8)主持居(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03-99(GBM0-39)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指未列入1-03-01至1-03-03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1-03-99-00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指未列入1-03-01至1-03-03的社会
本文标题:中国职业分类体系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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