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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培训2014.12引言因客户上海小糸的审核要求,我在上海德世爱普培训机构参加了期两天的“产品责任法及D零件审核”培训。此次培训共有两个目的:一、满足质量协议与VDA6.3体系要求上海小糸要求供应商都要进行产品责任法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培训课上,老师展示了《大众汽车集团各公司已其供应商之间的质量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要求中明确提出:为供应链的每个阶段任命一名产品安全责任人(PSB)。应将第一级产品安全责任人(PSB)填入供应商数据库(LDB)中。该内容应随时保持最新。同时,VDA6.3要求延伸出的FormelQ质量能力的补充要求中7.6条款也明确要求:·至少一名管理层成员接受过关于基础的产品安全责任法方面的外部培训·在供应商数据库(LDB-B2B)中任命产品安全责任人(PSB)·自我审核必须由具有VDA6.3相应资格的审核员进行二、对新法规进行学习、培训,为企业产品走向市场提供保障2013年1月实施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3年10月1日将实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两项法规的实施,对作为汽车供应商的企业来说,无形中又增加了责任感与维权的意识。我公司作为汽车行业供应商,而且现在又有新产品也在逐步进入汽车零部件市场,我们一定要对相关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加强企业的法律知识。若今后涉及相关纠纷时,能做到举证责任倒置,维护企业利益。产品责任法学前案例霍被朋友D邀请到史的酒店喝啤酒,霍即将饮完其中一瓶啤酒时,发现瓶底有腐烂的蜗牛,昏了过去。霍被送到医院救治。事后霍起诉史,请求赔偿损失。史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啤酒生产厂家A赔偿,理由是:(1)啤酒由D购买,与霍无买卖合同,与霍没有法律关系;(2)造成霍伤害的啤酒系A公司生产,啤酒质量应由生产商负责。问题1、霍能否向史索赔?对生产商呢?2.霍能否一并起诉史与生产商,为什么?史与生产商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划分?3.如果本案霍某是因啤酒瓶爆炸住院,无法证明啤酒瓶缺陷,也不能证明酒店有过失,还能够索赔吗?1987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全球范围内推行了ISO9000系列标准,1995年,美国三大汽车公司推出了QS9000标准,把这作为验证一次供应商的必备条件。同ISO9000相比,QS最重要的体现是“要求质量体系的建立尽可能可靠地避免缺陷“,所以出现了先期质量策划,把新产品从立项到售后服务的整个过程提前做好准备(APQP);要求将以前的经验应用到即将开始的过程,做好提前预防(FMEA);将过程进行统计,保证每一特性的加工生产能力(SPC)……。避免缺陷的首次出现、已发生的不合格避免重复发生成为体系建立的主要目的。德国汽车工业联合会推出了VDA系列标准,同QS9000相比,突出点是产品安全性、质量体系的财务考虑、经营计划(企业战略),并且以上几点全由最高管理者来抓。VDA要求产品责任的原则在企业内众所周知,每位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此培训。在中国,商店出现假冒伪劣产品,以王海为代表的索赔家提出的索赔金额越来越高。真正产品的质量出现问题,人们的索赔观念越来越强,不管是否给消费者带来身体的损害,从最初的换货到现在动辄几万元的索赔金额。这些都是最初的最简单的产品责任的概念。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企业的产品责任越明显,所以VDA推出了产品安全性的概念是标准的一大突破。产品安全性被列为最高管理者的职责。它不是产品安全生产的问题,而是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企业,在出现问题时拿出证据为企业解脱责任。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它是企业成败的转折点。产品安全性中最重要的两个概念是产品责任和备证。了解产品责任法一、产品责任所涉及的几个概念(一)产品1、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是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无论此种物品是适合工业用途还是农业用途,只要因使用它而引起伤害就可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2、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搏用品。但各成员国可通过国内立法,将上述两项产品包括在“产品”的定义范围之内。3、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1)初级农产品;(2)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3)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桥梁、其它建筑物等不动产(但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其他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4)军工产品。(二)产品缺陷1、美国产品责任法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不安全的产品就是有缺陷的产品。2、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对缺陷的定义采用客观标准: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该产品就被认为是有缺陷的产品。3、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①含义不同(缺陷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瑕疵是产品不符合标准);②行为不同(缺陷不能通过销售方式投入流通;瑕疵明示后可以销售);③责任性质不同(缺陷是一种法定的侵权责任,可以追究的责任;瑕疵与合同担保相对应,属于合同责任)。【思考】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答:三者有区别。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一定是缺陷产品,但缺陷产品一定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与合同约定不符,后者强调的是产品“欠缺安全性”。危险产品不一定是缺陷产品,但缺陷产品一定是危险产品。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产品具有的危险是合理的,人们可以预见,而后者的危险性是不合理的,是人们所无法预期的。例如,爆竹是危险产品,但不一定具有缺陷,只有它在不应爆炸的情况下爆炸,才被认为是缺陷产品。产品缺陷的类型(1)产品设计缺陷。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因素。(2)产品制造缺陷。技术水平差,管理不善引起的(3)产品指示缺陷。说明、警告、安全指示等不合格。(4)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指在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而后又被证明确实存在的某种缺陷。(三)产品责任1、产品责任的概念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其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任。2、产品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2)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存在因果关系。3、产品责任的特征(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2)是一种侵权责任(3)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四)、备证文件和质量记录存档的根本原因是备证,也就是准备证据,备证的原因可以是审核认证的需要,可以政府的要求、追溯的要求,也可能是产品责任的需要,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有效,生产的产品符合要求。现代企业需要用最低的成本生产高质量的产品,这需要改进工艺、提高生产率,而备证是一个不增值的过程,并且捏成本越来越高(如专人、文件柜、纸张)。要求经理做到的:了解为什么必须关心文件记录的管理(这也涉及到原材料的入口采购、成品的出口销售),规划人员做到的:考虑哪些方面才能使备证既经济又合理,避免重复。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文件记录都需要存档很多年,如:没有必要对产品进行最终检验来进行备证,只要可以证明在生产该产品的时候生产过程处于受控和有能力状态就可以了,这句话也能体现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1、概念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2.目的作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1)调整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害。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是由买卖法进行调整的。(2)主要调整消费者或使用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而产生的侵权关系。(3)基本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一种强制性规定。3、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产品责任法不同于合同法、刑法,合同法讨论的是违约,一切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执行;刑法讨论的是违法,而产品责任讨论的是侵权。如一个借他的朋友的车,在路上撞了一个行人,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如果这个人是酒后驾车,则是违犯刑法;但如果是因为汽车的制动器失灵或是转向器失灵,则驾驶员没有责任,所有的责任是企业的,这就是产品责任的原则。受害者(被撞行人)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他受的损害就是证据,所以产品责任法就是帮助无辜受害者轻易得到赔偿。产品责任在中国并引起足够的重视,但现在人们的索赔观念越来越强、金额越来越大。产品责任并不仅适用于汽车行业,而是所有生产直接产品或经销产品的企业,但不包括自然生产的产品,如生物、矿物质、中草药。中国的产品责任法一、《民法通则》第122条二、《产品质量法》的制定和修改三、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内容一、《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产品质量法》的制定和修改1986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中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一)责任原则生产者——严格责任原则。《质量法》41条销售者——过错责任原则,采过错推定。《质量法》42条第1款但销售者不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采严格责任原则。42条第2款(二)免责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开发风险抗辩)。(三)缺陷定义46条: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四)连带责任——43条,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求偿。(五)赔偿范围——人身、财产、缺陷产品本身、精神损害赔偿。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史中先后形成了以下三种消费者据以起诉有关责任方的求偿理论或原则。1.1、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其疏忽承担责任。疏忽之诉原告的举证责任①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②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有疏忽之处;③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明第一,被告对已经预见或可以预见的产品缺陷未给予必要的提醒或警示;第二,被告没有认真充分地检查产品的缺陷和质量,导致产品缺陷的存在;第三,被告的生产或设计不合理或有明显的危险,或达不到工业产品的通常标准。案例原告麦克弗森从一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由被告别克公司制造的汽车,原告在驾驶该车行驶时,因汽车轮胎破裂,原告被抛出汽车而受伤。麦克弗森遂起诉别克汽车公司要求赔偿。别克公司认为原告受伤是因为汽车轮胎爆炸造成的,而轮胎不是别克公司制造的,而是另一家公司制造的,因而别克公司不应赔偿。而证据表明,轮胎上的毛病是稍经检查就可以被发现的,别克公司在购买轮胎时未认真检查。审理此案的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认为,“任何商品依其本质足以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时,均属危险物品,制造商可以知道购买人或第三人将会不经过检验而使用商品,则不论当事人之间有无契约关系,制造商对商品的制造负有注意义务。”最后法官判决被告应负疏忽责任,给予原告赔偿。1.2、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销售者或生产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以致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了伤害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明示担保受害人的举证责任①被告所作的说明;②受害人相信该项说明;③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说明而引起的。违反明示担保的判例1932年,巴克斯先生起诉福特汽车公司,指称被告公司在其广告中表明其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信而购买了汽车。当原告驾驶汽车时,挡风玻璃因小石击中而碎,伤及其眼睛并致失明。华盛顿特区的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判决被告应负明示保证责任。①产品在出厂时即有缺陷;②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默示担保受害人的举证责任1953年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一只咖啡具(coffeemaker)。当原告根据使用说明煮咖啡时,咖啡沸起喷到原告的脸上,造成严
本文标题:中外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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