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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述陈述书上诉人:杨炉坤,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123196407251412住富阳市新登镇湘主村茹口53号。上诉人就罗燕春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2)杭富新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陈述如下:2011年8月下旬,被上诉人罗燕春获悉我造新房子,就来推销她的瓦片。我要求说:我要质量好一点的瓦片,要绝对不会渗水的缸瓦,如“大象”牌之类的瓦片。她表示说,她经销的是明月建陶缸瓦,质量比“大象”牌还好,绝对不可能会渗水的,放心用好了。我听信了她的说词,就定了两幢房子的缸瓦,另一幢是我弟弟杨小平的。请注意,请注意!我弟弟杨小平不是建新房,而是换旧瓦,以前他用的洋瓦片下雨就要渗水,所以他同我讲要换成不渗水的缸瓦,因为下雨要渗水的瓦片,天长日久会烂掉挂瓦条、椽子、梁等木质材料很不安全。2011年8月29日,罗燕春如数送来了瓦片材料,我付了三千元预付款。盖好后,罗燕春拉走了大多数余下瓦片。瓦片盖好几天后,就下了一场大雨,雨后我就发现被上诉人送来的缸瓦有严重的渗水问题,我立即就向被上诉人反映。被上诉人来看了现场后,也承认这批缸瓦质量存在缺陷。(事实面前赖也没用!)我当时就要求撤换这批缸瓦,但被上诉人称:她经营的这款缸瓦是小厂生产的,是没办法退换的,她只有想办法让厂方赔点钱。我坚持要求换瓦,因为我弟弟杨小平用了要渗水的瓦,后果是什么,我很清楚。同时我还告诉被上诉人,当时造房屋的架子都在,换一下也方便,损失也不大。但被上诉人声称,先同厂方协商再说,临走时还拿走了两张我盖完后多下来的瓦片,说是好给厂方看一下。其后,我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来换瓦,可被上诉人都是一拖再拖,不给明确答复。直到2011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上诉人来告诉我说,换瓦片是不准备来给我换了,要么把这批瓦片算作次品瓦,然后打个几折便宜一点,把账结结掉算了。我当场就表示反对,并强烈要求换瓦。双方还发生了争吵,后来不欢而散。当时有好几个泥水匠在做工,他们都可以作证。时至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上诉人送货到我村里后,到我家的小店里来买一包香烟,我老婆依然询问她换瓦片的事情,她同我老婆说:瓦片是不准备给你们换了,你们的余额不付也就算了,因为她的损失厂方已经全部赔给她了。之后,我也是一边忙装修房子,一边忙挣钱,也就没有联系她换瓦的事情。到了2012年12月,被上诉人居然倒打一耙,把我这个受害的消费者诉至法院,法院居然不分清红皂白直接判决,真滑稽而荒诞!事实胜于雄辨,我现在已请人拍得下雨天瓦片渗水的现场照片,呈交给审判长,请审判长鉴别。我作为一个做小工的农民,造一幢新房子已经很为难了,如果一定要像一审法庭那样,要上诉人我先交伍仟元鉴定费才能认定瓦片是否有质量问题,对于这种要求上诉人我是无可奈何的,因为我只是个穷老百姓。但是只要一想到下雨就渗水的瓦片就盖在我家房屋顶上,就像一块压在我心头的石头,让我堵得慌!事实就是事实,瓦片渗水就是渗水,伪劣产品就是伪劣产品,什么认证证书,什么检验报告,如果能让我家屋顶上的瓦片不渗水,认证证书也好,检验报告也好,判决书也好,我都认,如果不然我认了有什么用?!渗水依然渗水,黑的依然是黑的,她被上诉人就是坑人的奸商,在一审法庭被上诉人居然说即使她的瓦片直漏水也要付钱的荒唐之极的话语,足以说明她的商德有问题!一审法官就是在欺负我这个再老实不过的小老百姓!现在上诉人提出以下上诉请求:一、要求被上诉人罗燕春无条件全部更换上诉人房屋上所有下雨会渗水的不合格缸瓦,换瓦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此费用已在清单上列明)。换瓦结束后,验证不会渗水,上诉人会马上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二、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无理诉讼所带来的所有损失:1、由于被上诉人基本商业道德的缺失和仗势欺人的诉讼,致使上诉人“五好家庭”、“文明家庭”遭乡邻质疑;致使上诉人乔迁之禧和快乐和谐的生活气氛被严重破坏,因此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名誉损失费壹拾万元正,阖家精神损失费壹元正。2、承担一审诉讼费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3、承担上诉人的律师代书费壹仟元。4、承担上诉人的诉讼误工费,一审三工,委托律师代书两工,此次二审误工另计后合并。5、承担诉讼车旅费伍佰元。6、承担拍照取证费壹佰元。三、质疑一审法庭:一审法官身为一方父母官,居然如此罔顾事实,偏听偏信,显失公平公正地支持不良商人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上诉人表示深深的质疑!上诉人恳请尊敬的法官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一个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上诉人的合理合法请求。谢谢!上诉人:杨炉坤2013年3月19日
本文标题:民事上诉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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