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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的贷款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2、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3、目前开展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行“四定”政策,即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4、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5、从2002年起,人民银行对我国各类银行全面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6、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在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中,不良贷款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的贷款。7、信用社社区内的贷款农户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劳动生产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8、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9、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票据持有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10、信用社的贷款程序为:贷款申请,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11、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12、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13、经批准展期贷款的展期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照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14、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的职责是评估审查超过信贷员授权额度的贷款风险及可行性。15、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实行“新老划段、明确责任、两级管理、共同清收”的原则。16、抵债资产系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债务时,以债务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17、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是为客户综合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咨询等金融服务的市场营销人员。18、授权人、转授权人、受权人必须是合法的法人或者具有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从事授权业务的法定资格的自然人。19、贷款展期按照“谁批准发放、谁批准展期”的原则办理。20、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20%。21、《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22、《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贷款利息收回率指标不得低于90%。23、《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比例不得超过2%。24、抵押贷款到期前10天,贷款调查要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借款到期通知书》,并收回回执。25、抵押贷款的额度(借款本息)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品价值的70%。26、按贷款期限划分为贷款种类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27、担保贷款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28、贷款按形态划分可分为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29、准备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减去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不低于3%。30、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31、流动比率是用来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对债权人来说,此项比率越高越好,因比率越高,债权越有保障。32、贷后检查的方法分为跟踪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33、借款合同的必须条款有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重要事项。34、借款合同担保是为了促使借款人按期足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保障贷款人的债权不受损害,而由贷款与担保人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某种法律形式。35、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6、贷款逾期(含延期后逾期),借款人无力偿还,信用社可根据担保合同的规定,有权向担保人收取贷款本息。37、《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38、低押物的合法性是指抵押物必须是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同时又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39、抵押物的流动性是指抵押物能在市场上较容易地实现其价值。40、抵押物的稳定性是指抵押物能使用或保存不会使其价值急剧降低的财产。41、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43、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44、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45、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现行政策为50%。46、资产费用率是费用总额与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47、核销后的呆帐贷款实行内销外挂的管理办法,由税务部门、信用社内部掌握,对外不宣传、不公布,不退还原始借据。48、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49、拆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调入资金。50、拆出资金包括: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调出调剂资金。51、资金头寸可分为时期头存和时点头寸两种。52、影响时期头寸余缺的主要因素有:存款增减额,贷款增减额,资金拆出、资金拆入增减额,其他资金增减额。53、要根据资金余缺情况,合理调度资金。当头寸短缺时,可以通过组织存款、拆入、调入资金等措施增加负债,也可以压缩信贷资产或调整资产结构。54、当资金头寸宽松时,则视为资金没有得到充分运用,相应采取扩展资产业务,扩大资金有效运用等办法加以平衡。55、流动资产对资产总额的比率越高,说明信用社资产的流动性越强,其安全性就越大,但经营效益相对较低。56、信贷资产质量分析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定量指标分析,一种是比较分析法。57、贷款占用形态按照现行的分类方法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四种形态。58、不同贷款形态的占比应依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的顺序递减,其中正常贷款比例应在85%以上,逾期贷款比例应在8%以下,呆滞贷款比例应在5%以下,呆帐贷款比例应在2%以下。59、应收帐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帐款变现速度的快慢及管理效益的高低。企业应收帐款周转率越高越好,周转率高,周转天数少,说明企业应收帐款回收状况好,不易发生坏帐损失。60、贷款利息偿付率是指借款企业偿还贷款应付利息的比例。偿付率越高,反映借款企业的信用程度越好,经营效益也越高。6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6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6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4、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65、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66、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67、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价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营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68、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69、贷款人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70、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71、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72、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73、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74、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75、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76、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77、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78、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79、比例管理是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80、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81、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82、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透露。83、金融机构遗失借款人贷款卡,查验借款人贷款卡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4、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85、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86、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有权处理质押物,无须出质人的印章和设质的密码,实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87、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合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88、借款人因客观原因,暂时无力归还借款本息,需要延长还款时间,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可办理借款展期。89、借款不能按期归还,经贷款人认定符合展期条件批准后,只能展期一次。90、短期贷款的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三年。91、抵押担保是以财产设定担保,抵押担保关系的参加人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设立抵押担保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92、质押担保就是设定质权为债权提供担保。贷款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93、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94、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95、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分类指导原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贷款风险分类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96、签订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97、权利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98、贷款发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盖章后,交会计部门审查,处理帐务、划转资金。99、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100、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简答题1、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原则是什么?答: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2、按贷款方式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答:《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3、贷款展期的规定有哪些?答:(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流动资金贷款分哪几类?答: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合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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