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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摘要: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西方思想的输入,自由,人权等观念深入民心,人们受到国外同居浪潮的影响,也在国内兴起了同居风。虽然我国法律对于这种同居关系不予保护,但是还是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这种生活方式,非婚同居关系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的一种重要法律关系。要想把这种趋势压制下来是不太可能的,同居不可能代替婚姻,但是却肯定会慢慢成为一种稳定的婚姻的补充。不久前杨立新教授在检查日报发文强调“未婚男女同居,包括老年人的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而是人们选择自己认为更为适当的方式,解决男女之间结合关系的形式。这样,更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男女关系的多样性,满足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对于同居是否会对婚姻制度带来冲击,我们现在还不好说,但是杨教授对于同居的看法代表了一些法学家的观点。“我们对于同居的态度应该是宽容的,只要同居双方不违背善良风俗,不妨碍其他人和公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法律地位就应该得到承认。”对于单身的异性恋人未婚同居我们不应该限制和谴责,应该尊重他们的个人选择,私人生活方式。从法律层次来讲,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就不应该取缔或者漠视,不应该置之不理。未婚同居的单身男女,是社会的成员,是国家法律应该予以保障的对象。关键词:非婚同居;同居关系;法律规制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正呈蔓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认同非婚同居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人们理智和审慎地处理男女关系的一种选择。现在许多学者也开始认同同居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并对此加以论证。然而,我国并没有法律规范对同居关系加以规制。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因为无法可依而长时间的得不到解决;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因此,在法律上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他人的关系进行规制势在必行,这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非婚同居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也可以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一、非婚同居概念的法律界定非婚同居,顾名思义,既非婚姻关系的双方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目前学者对非婚同居的定义存在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上的非婚同居包括的范围相当广泛,诸如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性恋同居、变性同居都属此类。狭义上的非婚同居仅指无配偶的双方基于合意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模式,双方是否有结婚目的在所不论。目前,现代婚姻家庭法领域的非婚同居都更倾向于采取狭义的概念,主张由此来构筑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的逻辑体系。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如包二奶、包二爷、养情人等,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为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因此不应属于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的范围。同性恋同居、变性恋同居这类特殊同居关系虽然不危害社会,从人权的角度讲完全可以给予法律承认和保护,但由于我国特殊国情,传统文化对人们思想的深刻影响,对此行为暂时还不能接受,目前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还为时尚早。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应采狭义说,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非婚同居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无配偶的男女,在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两性结合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非婚同居的基本特征(一)在主体上,当事人为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包括未婚者、离婚者或者丧偶者,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单身者(单身汉)。它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性恋者同居。强调没有配偶,目的在于将非婚同居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婚外同居区别开来,婚外同居等是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违法行为;强调同居主体为男女异性,是为了与同性婚姻或者同性恋相区别。因为非婚同居者有的将来可能会登记结婚,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是自然条件下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婚姻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婚姻的自然属性也决定了婚姻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我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禁止同性之间结婚。(二)在主观方面,男女双方具有共同生活互相照顾的共同意思表示。在表现形式上有具有结为夫妻并终身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不愿成为夫妻而只愿成为生活上的伴侣关系两种之分,前者如作为婚姻之先导的试婚,后者如离异后的同居。它不包括非自愿的同居,也排除了短暂的耦合。但如果完全排除婚意则不利于对非婚同居行为加以适当规范和限制,也不利于保护弱势者的权利。同时,非婚同居与婚姻不同之处还在于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相互一致的结婚意愿,即日后是否结婚不确定,因此它不同于婚姻,也与事实婚姻有别。(三)在客观方面,男女双方公开持续共同生活达一定(法定)期间。它不包括非公开的秘密同居、通奸等行为。共同生活意味着两性关系的长期性。在西方国家,两性关系持续的期间是认定构成非婚同居的要素之一。长期性的共同生活也使得双方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符合社会伦理的基本要求。三、非婚同居的成立要件如前所述,如果立法上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它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规制的非婚同居必须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基于双方合意而自愿组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共同生活行为。依笔者之见,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男女双方通过合意建立非婚同居关系,排除一方对他方欺诈、胁迫等非自愿的情形,也不允许第三人对其进行干涉。同时,也排除同性恋者同居。这种合意,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包括对今后共同生活过程中涉及的人身、财产甚至生育子女和抚养教育子女的选择和安排等等,至于双方有无婚意在所不问。从这个角度衡量,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其表现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单身者的婚前同居(试婚)、无婚意同居(包括离异后的同居)、生活伴侣同居等等。(二)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同居伴侣。即当事人为没有配偶或者同居伴侣的男女双方,包括未婚者、离婚者、丧偶者或者其他单身者。对非婚同居的主体,可以用“同居伴侣”的身份来界定其相互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法的,而已有同居伴侣者,也不能允许再与其他人建立非婚同居关系。这类似于对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的要求,目的与婚姻关系一样,是为了确保非婚同居关系的排他性。(三)男女双方为无禁婚亲或禁婚疾病的成年人。这符合非婚同居关系的长期性、稳定性要求。有禁婚障碍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成为非婚同居的主体。(四)男女双方公开持续共同生活达一定(法定)期间。持续公开共同生活意味着两性关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公开性,这是非婚同居的重要特征和构成要素。至于共同生活的期间,应以一年以上为宜。四、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一)非婚同居当事人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制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从性质上说,界乎合法的婚姻关系和违法的同居关系之间,实质上更类似于或接近于婚姻法中的夫妻人身关系。现行法律不承认非婚同居者的夫妻身份关系,却不能因此就认为它们之间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形成的同居关系是违法的这样一概认为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类似于夫妻关系,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对这一关系中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在非婚同居成为人们一种相对普遍的生活方式的今天,适度保护非婚同居双方因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人身关系进而保护其财产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况且,从世界范围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非婚同居现象给以宽容的态度,承认其具有与正常婚姻相类似的法律地位。但非婚同居关系终究不是婚姻关系,对于同居双方人身关系的规定应测重于同居双方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同居行为的直接效力,间接效力则侧重于同居者与其子女的亲子关系。大多数国家也没有赋予非婚同居者与合法配偶等同的身份。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既不能一概否认非婚同居者的身份关系,也不能让其与合法配偶具有等同的身份关系,法律应该就以下人身关系提供保护:1、同居者的内涵和登记问题本人建议同居法中的同居主体应包括异性未婚同居和同性同居。这里的同居者是指为了要共同生活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两个人,不以性别区别对待。法律允许他们向政府登记在册。相关负责部门应该起草一份可选择和添加内容的协议,让前来登记的双方按照民法中平等自由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约定他们同居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这里的同居关系可以说使相当于一种契约关系,只是加入了情感的成分。2、同居年龄问题本人认为政府允许同居登记的年龄应该比结婚年龄早一些,因为有很多的同居者选择同居本来就是因为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实在比较的晚,其他的国家一般都比我国早两年,有的国家像韩国甚至比我国早好几年。现在我国的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已经提高了很多,公民资质和身体发育方面不会比别的国家的人差,只要同居者不生育,对国家人口方面也不会增加压力,那允许还不到结婚年龄的但身体和思维方面已经比较成熟的公民选择同居生活也未尝不可,本人认为这反而使缓解社会矛盾的一个好的方法,从人们对婚姻制度的不满意来讲也使一个缓冲。本人建议,允许同居的年龄应当比允许结婚的年龄早2岁。3.同居与忠实的义务正如婚姻关系中夫妻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一样,非婚同居双方也负有同居的义务,同居义务是基于双方的同居合意而产生的必然结果,也是产生双方同居期间其它权利义务的前提和确定非婚同居关系的标准,更是国家管理非婚同居行为的需要。忠实义务,即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相互应具有人身占有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之前,任何一方不能与他人保持两性关系,欧洲许多国家的同居伴侣关系法就明确禁止已经缔结同居契约的人另外再缔结同居契约。因感情而结合在一起的非婚同居关系正如婚姻关系一样,非婚同居双方也应感情专一。4.同居双方相互抚养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严格来讲,只有夫妻之间因双方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相互抚养的请求权,非婚同居不产生夫妻身份而不享有抚养请求权,大多数国家也不承认同居者相互之间有扶养权,如埃塞俄比亚。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非婚同居而产生的非婚姻家庭已逐渐成为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有权利来选择自己的家庭生活方式,法律就应当在一定条件下承认非婚当事人之间有此种请求权。我国过去司法实践中在解除非法同居问题时,如果一方有困难,法院要求有条件的一方应给予有困难的一方以一定的经济帮助。因此,笔者认为,法律上可以有条件的规定非婚同居当事人的扶养义务,即必须有扶养的必要和有扶养能力的存在,具体讲,只有当非婚同居的一方没有足够的维持生活的能力,或者不能靠自己的财产维持生活,而且不能从事工作或有失业时,有请求非婚同居另一方给予扶养的权利,并且扶养方确有扶养能力时,此项请求权才能成立。5.同居关系的解除同居者在签订同居协议书时即可约定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况及处理办法。法律可以规定同居双方随时可以解除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没有过错的同居方遭受的物质和精神的损害,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应当根据民法原则来处理。(二)非婚同居当事人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制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既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合伙关系,因此既不能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不宜按民法中有关处理一般合伙财产关系的有关制度处理。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了财产制及针对遗产的权利。1.非婚同居财产制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包括同居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当然的属于双方各自所有,共同财产是当事人以感情为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经过双方共同劳动和共同努力而获得或积累的财产。对此财产,一方是否有请求给予分配的权利,立法上有两种态度,即否定理论和肯定理论,英美普通法采用否定理论,其主要原因是:非法的性关系构成同居契约的一部分,如果承认同居一方对他们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享有请求权,无疑等于承认这种非法性关系。对于这种逃避婚姻法规定而故意选择非婚同居方式的人,法庭不能施以保护,以便维护法律的权威。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非婚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及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的分割请求权持赞成的态度。由于非婚同居所引起的纠纷主要是财产纠纷,为了社会的安宁和和谐社会的构造,笔者认为我国应采肯定说。非婚同居期间财产制应以约定财产制为主,法定财产制为辅,处理财产关系应遵照协议效力优先原则。在美国,非婚同居不具有婚姻的法律地位,其救济手段主要是对当事人之间契约关系的保
本文标题: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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