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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文件精神,市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和村庄治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促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南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1.2适用范围及编制要求1.2.1本《导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1.2.2鼓励村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1.2.3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1.2.4村庄规划设计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设计方案完成后应向村民公示并通过专家审议,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1.2.5本《导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此外还必须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技术法规、规范。1.3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1.4规划依据1.4.1县(市)域城镇村庄布局规划;1.4.2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1.4.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4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4.5《村镇规划标准》;1.4.6《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1.4.7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1.5规划范围村庄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高速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1.6村庄建设规划原则1.6.1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1.6.2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提倡“迁村并点”,推进“空心村”整治。1.6.3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1.6.4村庄建设应结合本地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本着“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经济适用、适当超前”的原则进行,要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1.6.5村庄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政策和标准,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1.6.6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宜选择有良好的自然环境,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建设条件适宜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耕地,避免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严禁沿路展开布局,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1.6.7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布置,突出地方特色。1.6.8公共设施集中布局,基础设施满足农民生生活需要。1.6.9住宅建筑应尊重地方民俗风情和生产生活习惯。第二章村庄布局2.1村庄布点原则2.1.1村庄建设要规划先行。依据乡镇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镇发展、产业布局,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合理确定新建、保留、撤并和整治的村庄数量、职能和规模,界定村庄建设范围,落实乡镇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2.1.2符合乡镇域规划的村庄布点要求。2.1.3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农民小康或现代化生活的需求。2.1.4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有利农业生产发展,与当地基础设施条件、农业机械化水平相适应、耕作半径合理。2.1.5村庄应集中建设,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3个。村庄人口规模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大型村不低于2000人,中型村1000-2000人,小型500-1000人,山区不低于200人。2.1.6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根据特殊需要适当增加村庄的布点数量,但仍要体现集聚发展的本质要求。2.2村庄建设规划分类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规划分为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和新型村庄规划两大类型。2.2.1改建扩建村庄选择原则:应重点选择位置适当、规模适度、交通方便、生产基础和绿化环境较好、文化底蕴丰厚、发展潜力较大的村庄,且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2.2.2新建村庄选址原则:参照1.6条、2.1条要求和2.2.1款相关要求。2.2.3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现村庄新建或改造,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进行规划建设。2.3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2.3.1改建、扩建型村庄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村。2.3.2旧村改造原则: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2.3.3新村扩建原则: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原有村庄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面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2.4新建村庄规划与村庄自然环境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特色和时代特征。2.5村庄布局原则2.5.1全面综合地安排村庄各类用地。2.5.2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2.5.3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2.5.4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2.6村庄结构和用地标准2.6.1村庄结构村庄以住宅组团为基本单元,村庄一般由大小不等的多个住宅组团构成。2.6.2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三类控制。1类为80-100平方米/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低于120平方米,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2类为100-120平方米/人;3类为120-140平方米/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超过计划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150平方米/人。2.6.3建设用地标准村庄各类建设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按表2.1执行。各类建设用地取值相加不应超过建设用地上限。表2.1建设用地标准用地类别占总建设用地比例人均用地指标(平方米/人)1类2类3类1、居住建筑用地50——7040——7050——8460——982、公共设施用地6——124.8——126——14.47.2——16.83、道路广场用地8——126.4——128——14.49.6——16.84、绿化用地4——83.2——84——9.64.8——11.25、其它用地10——208——2010——2412——28村庄总建设用地10080——100100——120120——140注: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建筑用地和公用工程用地。其他用地包括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和其它。2.7村庄布局模式2.7.1村庄布局基本模式2.7.1.1集中式布置模式2.7.1.2开敞式布置模式2.7.2按自然地理条件划分2.7.2.1平原地区模式2.7.2.2水网地区模式2.7.2.3丘陵地区模式2.7.3按村庄规模划分2.7.3.1适用于1500人以下2.7.3.2适用于1500-3000人2.7.3.3适用于3000人以上2.7.4村庄扩建基本方式第三章公共设施3.1公共设施分类3.1.1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3.1.2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3.2公共设施布置原则3.2.1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3.2.2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在方便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3.2.3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所,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3.2.4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3.3公共设施配套指标体系3.3.1公共设施配套指标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3.3.2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参照3.1配置,建筑规模参照表3.2执行。表3.1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一般应设置有条件设置1、村(居)委会√2、幼儿园、托儿所√3、文化站(室)√4、老年活动室√5、卫生所、计生站√6、运动场地√7、公用礼堂√8、文化宣传栏√表3.2公益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平方米)服务人口(人)备注1、村(居)委会200——500行政村管辖范围内人口2、幼儿园、托儿所600——1800所在村庄人口2—6班3、文化站(室)200——800同上可与绿地结合建设4、老年活动室100——200同上同上5、卫生所、计生站50——100同上可设在村(居)委会内6、运动场地600——2000同上可与绿地结合建设7、公用礼堂600——1000同上可与村(居)委会、文化站(室)建在一起8、文化宣传栏长度大于10米同上可与村(居)委会、文化站(室)建在一起或设在村口、绿地内3.3.3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根据市场需要按照规划进行选址、安排用地。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参照表3.3执行。表3.3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村庄规模(人)500——10001000——20002000人以建筑面积(平方米)>500>600>8003.4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3.4.1公共设施的布点3.4.2公共建筑排列方式第四章住宅4.1住宅规划设计原则4.1.1村庄住宅设计应满足住户起居行为要求,内部功能体现适用、舒适、方便、安全的原则。4.1.2住宅应以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积极引导公寓式住宅建设,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4.1.3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4.1.4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4.1.5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或祠堂等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4.2住宅建设标准4.2.1宅基地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56平方米;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4.2.2要按照当地的经济条件、居住对象、户型特点、现状居住水平确定符合当地农民生活习惯和不同层次需求的、适度超前的住宅设计标准,包括面积、性能、设备、户室比例和造价,作为住宅设计和选型的依据。4.2.3村庄住宅一般按两种类型进行规划设计:1、公寓型:以4-6层为主,平均每户建筑面积80-120平方米,居住建筑容积率为1.5-1.8,建筑密度不大于30%。2、单户型:以2-3层为主,平均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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