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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组织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处归口管理全校的专利工作,管理专利许可贸易和技术贸易中有关专利事项;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调学校与有关单位及专利发明人的关系;负责专利申请咨询、专利成果登记和专利报奖。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校所有职务发明。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章专利申请第四条学校只受理、资助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进行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明:(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四)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我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对于来我校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我校学习与进修的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单位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没有协议的参照上述条款规定处理。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第六条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首先填写《湘潭大学专利(软件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学院预审,报科技处审批后,向专利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第七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科技处负责审查,申请保密专利。第八条专利的国际申请,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保密审查,再委托相关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九条职务发明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经科技处批准,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第十条发明人在收到专利授权证书后,应及时将授权证书交科技处登记归档,其成果方可作为绩效考核、奖励、晋职、晋级的科研业绩。第十一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如果发明人放弃专利权,需报科技处审查,科技处根据放弃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请求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应及时与科技处一起研究对策和相应处理方案。第十三条当专利法律状态发生变化时,发明人应及时到科技处登记备案。第三章专利基金管理第十四条为鼓励学校师生申请专利,学校设立湘潭大学专利基金(以下简称“专利基金”),用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奖励。第十五条学校不再报销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和专利维持费。职务发明人在取得专利授权后,根据维持年限的长短,给予相应奖励。第四章专利的实施第十六条授权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积极实施专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学校专利,除《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都必须按《湘潭大学技术贸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五章专利的奖励与违规追责第十七条专利授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持证书原件和维持年费缴纳凭证到科技处登记,经科技处审查后按如下规定予以奖励。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项;国内发明专利,缴纳满三年年费的,奖励1.5万元/项;继续缴纳4-6年年费的,增加奖励0.06万元/项/年;继续缴纳7-9年年费的,增加奖励0.1万元/项/年;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缴纳满三年年费费的,奖励0.2万元/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一次性奖励0.2万元/项。软件著作权登记,一次性奖励0.1万元/项。第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形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行政处分;造成学校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将应属学校所有的职务成果以非学校名义申请专利的;(二)违反本办法,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申报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他人的;(三)违反专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专利权利丧失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湘大科发〔2003〕1号)同时废止。附:湘潭大学专利(软件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湘潭大学专利(软件登记)申请审批表年月日拟申请专利(软件登记)名称类别发明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登记*拟申请专利(软件登记)情况概述□职务成果□非职务成果发明人签名:院系意见1.查新报告□有□无2.具有明显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是□否□难以判断3.是否同意申报□是□否负责人:(盖章)科技处意见1.□职务成果□非职务成果2.□按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予以奖励资助。负责人:(盖章)学校意见1.□职务成果2.□非职务成果负责人:(签章)学校专利(软件登记)经费资助(元)时间费用类别资助金额专利(软件登记)所处法律状态申报*初审*实审*授权*保持*失效*时间注:1.申报时间为专利局受理时间;2.□和*下空格用√即可3.申报“非职务成果”需填写学校审批意见;4.此表可复印使用5.此表需一式二份,科技处、发明人各保存一份
本文标题: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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