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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治安案件查处第五章--治安案件的证据
1/43第五章治安案件的证据2/43第一节治安案件证据概述一、治安案件证据的概念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治安案件的证据,是指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调查、收集和当事人提交的用于证明治安案件事实的材料。3/43第一节治安案件证据概述二、治安案件证据的特征(一)客观性即证据本身所应具有的客观存在性。首先,治安案件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有具体的存在方式和表达形式,可以被办案人员调查、分析和研究。其次,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对案件事实的真实的主观反映。4/43第一节治安案件证据概述(二)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能够证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相关事实,即证据对于案件待证事实加以说明和解释的可能性,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能够被采用的必要条件。证据的关联性体现为证据对案件的证明性或证明力,只有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用,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得采用。5/43第一节治安案件证据概述(三)合法性合法性要求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的程序这四个方面都必须合法。首先,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和有治安案件调查权组织中的法定办案人员,是法定有权并实际承办某一治安案件的人员;其次,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要求证据的出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再次,证据的形式合法,即证据必须是符合法定形式的事实和材料,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证据必须依法取得,使用非法手段和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违反治安管理事实的依据。6/43第一节治安案件证据概述三、治安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首先,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方式合法。其次,收集治安案件证据过程中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如果该保密的没有保密即属违法。7/43第一节治安案件证据概述(二)及时原则由于治安案件自身的特点,随着时间、条件、环境的变化,如果不及时收集证据,会给办案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三)客观、全面原则首先,治安案件的证据必须是与治安案件有联系的客观事实。其次,收集证据应当全面,收集证据要尊重事实,要反映案情的全貌,凡是与案件有联系的事实都要收集,不能任意取舍。8/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一、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是指从理论上将治安案件的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9/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又被称为第一来源证据,如治安案件现场发现并提取的物证、痕迹、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等。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如经过复制、转述等环节而形成的证据,因其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所以又称派生证据。10/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11/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三)主证据与补强证据根据证据能否对案件主要事实起主要的证明作用和一方对另一方有担保依赖关系为标准,将证据划分为主证据和补强证据。主证据是指基于证据本身的特殊性质,需要其他证据增强或担保其证明力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补强证据是与主证据相对应的证据,是专指为增强、担保主证据的证明力而提出的证据。12/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形成的方式、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的证据,如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实物证据不能自己证明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需要其他证据来揭示其证明意义。13/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二、治安案件证据的种类(一)物证物证是以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治安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的基本表现形式为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存在场所、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等对治安案件起证明作用,这是物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一个最显著特点。14/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二)书证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治安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和其他材料。狭义的书证主要指文书,而广义的书证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首先,书证具有书面特点,这是书证在形式上的重要特征。其次,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而非其存在、所处的位置或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这是书证区别与物证的显著特征。15/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设备记录的声音和形象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所反映的治安案件的事实。视听资料包括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等资料。视听资料特点:第一,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内容丰富、客观实在;第二,易于保存,传送方便,可以反复重现,易于使用。16/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所反映的治安案件的事实。是从视听资料中分离出来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其特点在于:第一,电子数据具有特殊的物质载体,对电子化物质载体的依赖性是其重要特征;第二,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使用起来便利高效。在治安案件中主要包括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计算机软盘、硬盘、存储器、电子光盘等所存储的信息材料。17/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除被害人和违法行为人、嫌疑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就自己所感知或观察的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和有治安案件调查权的组织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五)被侵害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是指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的人就自己被违法行为侵害的事实及有关违法行为人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和有治安案件调查权的组织所作的表述和指控。18/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六)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就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和有治安案件调查权的组织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供认、坦白、交代、检举、辩解。其特点是具有全面、直接性,但同时又具有虚假性、反复性。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不具有独立的证据价值,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根据。19/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七)鉴定和检测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事人的申请,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检验、鉴别和评定后作出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其特点是:第一,鉴定结论只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意见,它不能解决法律问题。20/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第二,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事物认识的结果,其可靠性既会受到鉴定人本身认识水平的影响,也会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检测结论是指公安机关对涉嫌吸毒、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通过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酒精度检测后作出的结论性书面意见。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治安案件中常见的如吸毒案件中尿样检验报告等。21/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八)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及技术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模拟实验所作的书面记载。勘验检查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具有其特定的证明价值,主要在于:第一,是保全证据的重要手段。第二,其记载的内容既可以直接真实地反映案件现场的有关事实,又可以为进一步分析案情、发现线索、恢复现场原状提供依据。第三,它既可以为鉴定提供材料,又可以用于审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最后,它还是了解勘验检查活动是否符合程序及勘验检查中收集的证据是否可靠的重要途径。22/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一、治安案件证据收集的主要途径(一)询问被害人被害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被害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直接的接触,对违法行为人的体貌特征、违法行为的详细经过等能提供具体、直接的情况。因此,被害人陈述是案件的直接证据,对于及时发现违法嫌疑人,确定案件的调查方向,具有重要作用。23/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至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询问被害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询问地点及方式询问被侵害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是,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地点,应当征求被询问人的意见,可以在其住所、学校、单位、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适当的地方进行。24/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询问不满16周岁的被害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询问被侵害人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被侵害人、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向被侵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聋哑的被侵害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侵害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25/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2、询问笔录的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26/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二)询问证人在治安案件中,证人是除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和被害人之外了解案件的人,因其与案件事实没有利害关系,所以证人证言比较客观,对于查明治安案件的事实真相具有重要意义。27/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1、证人范围治安案件的证人常见的有报案人、现场见证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关知情人等。但是,应注意共同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之间,不能相互作为证人,案件的办案人不能同时为案件证人。28/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2、在询问证人时应注意的问题(1)分别询问。询问两名以上证人的,应当分别进行。一个案件有多名证人的,应个别询问,不能同时到场,更不能将证人召集到一起相互补充作证,集体“证言”没有法律效力。29/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2)询问未成年人的特殊要求。询问未满16周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无法通知的;通知后表示不到场的;证人拒不让通知的;因办案需要不宜通知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不影响询问的正常进行,并由执法人员予以注明。参与询问的监护人,可以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询问;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质询、控告;不得有妨碍询问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行;不得泄露案情。监护人违反规定,妨碍询问活动正常进行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询问笔录应当由监护人签名并附其身份说明。30/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3)询问有语言交流障碍人员的特殊要求。询问聋、哑证人,询问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少数民族等不通晓当地语言的证人,除无阅读、书写能力或者不能进行正常沟通外,应当由懂得聋、哑手势或者通晓当地语言的人员进行翻译。询问笔录应当由翻译人员签名并附其身份说明。31/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4)对证人的保护。证人要求对其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32/43第三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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