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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石油化工通用知识》汪广恒西安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2012.08.22西安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第2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2.3安全生产法西安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国家根本法宪法国家基本法刑法/民法劳动综合法劳动法健康安全环保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专门安全法消防/矿山安全/交通安全法行政法规安全条例/规章/规定安全标准基础标准/技术标准西安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骆驼山煤矿“3·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西安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骆驼山煤矿“3·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3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53万元。(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骆驼山煤矿属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0万吨/年,事故发生时正在施工二、三期工程。该矿设计单位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辽宁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处和河南郑州矿山建设公司。2009年1月和7月,中煤五建一处在未经乌海能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民营企业陕西榆林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二)事故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骆驼山煤矿16号煤层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遇煤层下方隐伏陷落柱,在承压水和采动应力作用下,诱发该掘进工作面底板底鼓,承压水突破有限隔水带形成集中过水通道,导致奥陶系灰岩水从煤层底板涌出。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完善,防治水工作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当,贻误撤人时机;违法分包工程,施工组织混乱;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技术力量薄弱;建设、施工等单位未严格执行三级安全培训制度,施工人员对隐患识别能力差、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内蒙古乌海市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乌海市煤炭局对骆驼山煤矿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内蒙古煤矿安监局乌海监察分局对骆驼山煤矿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执法监察有漏洞。西安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对29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4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名企业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详见附件1)。同时,责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煤能源集团、神华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乌海能源公司处以300万元罚款,对中煤五建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辽宁诚信监理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西安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骆驼山煤矿“3·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一、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共4人)1.岳连孝,中共党员,榆林宏泰公司骆驼山项目部队长。2010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2.杨国强,中共党员,中煤五建一处骆驼山项目部副经理(主持工作)。2010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3.张燕斌,骆驼山煤矿调度室调度员。2010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4.尚国彪,中共预备党员,骆驼山煤矿调度室主任。2010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西安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共25人)1.郝勇,中共党员,榆林宏泰公司骆驼山项目部经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吴仁祥,中共党员,中煤五建一处工程管理科科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袁兆宽,中共党员,中煤五建一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杨东兵,中共党员,中煤五建一处安监处处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5.吴德贵,中共党员,中煤五建一处处长、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6.王祥军,中共党员,中煤五建公司工程管理部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7.杜勇,中共党员,中煤五建公司安监局局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8.孔庆海,中共党员,中煤五建公司副总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9.王天润,中煤五建公司党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5.张晓利,内蒙古煤矿安监局乌海监察分局事故调查室主任。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XUST2.3.1概述概念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基础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优先原则–—不安全禁止生产原则XUST2.3.2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内容。国家从法律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从制度建设、组织机构、资金投人、隐患治理、特种设备监管、危险源控制等方面加强管理,以保障安全生产。XUST2.3.2.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XUST2.3.2.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XUST2.3.2.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它是主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是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制度上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各种危害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XUST2.3.2.2安全组织机构与人员培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无论规模大小、从业人员多少都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XUST2.3.2.2安全组织机构与人员培训(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XUST2.3.2.2安全组织机构与人员培训(3)生产经营单位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XUST2.3.2.3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即安全设施“三同时”。XUST2.3.2.4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暂时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XUST2.3.2.4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三个方面。通过安全检查,可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能及时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问题,必须作为事故隐患列人计划安排整改。事故隐患在整改前,必须落实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XUST2.3.2.5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对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人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特种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XUST2.3.2.6危险物品与重大危险源管理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辨识危险物品,按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并积极配合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XUST2.3.2.6危险物品与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按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区重大危险源给定了辨识方法。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XUST2.3.3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2.3.3.1从业人员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控权、拒绝违章权、避险权、工伤保险权、民事赔偿权等。(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XUST2.3.3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2.3.3.1从业人员的权利(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XUST2.3.3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2.3.3.2从业人员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遵章义务、提高技能义务、隐患报告义务。(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XUST2.3.3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2.3.3.2从业人员的义务(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XUST事故分级我国现行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主要依据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应用的标准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2)重大事故;(3)较大事故;(4)一般事故。XUST事故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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