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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大赦天下”额尔瑾历史发烧友中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了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该草案提出为纪念抗战胜利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将对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如果草案最终通过,这将是时隔40年中国首次实行特赦。“赦”这个字在中国古代并不陌生,很早就出现在汉字中了。根据《说文》的记载,“赦,置也”,而“置”在古文里就有“释放”的含义。只不过比起现今的理性与法治,古代的特赦明显具有封建专制色彩,也就避免不了会有局限性和非理性。对于赦免制度的起始年限,一直都存有争议,但多数人认同的观点是,早在上古时期,赦宥制度就已具雏形,不过仅针对族内成员。此时的赦免跟我们后世所理解的并不相同,倒是很像“赎罪银”,即以罚金的形式代替肉刑。商周时期的各项礼法已经发展成制,《周礼·秋官·司刺》上曾记载“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即国家可以对幼弱、年老、智力缺陷的罪犯施行赦免。显然此时的赦免仅仅是法制的进步,与所谓的“大赦天下”并不相同。过去,在一些影视剧中,常常能看到某某皇帝因为继位或者患病而“大赦天下”,因为影视剧中说得不清不楚,所以许多人都误认为古代皇帝经常大赦,而且只要大赦,罪犯基本上都会被赦免,这其实是不准确的。皇帝的恩赦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首先是专制皇权的形成,其次是赦宥思想的萌生。在商周时期,天子虽然是各地诸侯的首领,但实际上真正统治各地的仍是诸侯王,周天子不过是间接的统治者罢了,甚至在春秋战国时期仅仅成了一个名号。与之相对应的是,在战乱不休的情况下,各地诸侯王开始为笼络人心施行大赦。春秋初期,鲁庄公就进行了一次类似于帝制时期的大赦。《春秋》中也有记载说,“庄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注:肆眚即赦免罪人)其他诸侯国也都争相施行大赦,此时的大赦已经有泛滥的趋势,甚至对于死刑犯都可以宽宥。先秦在战国晚期会时不时地赦放罪犯,比如昭襄王曾经四度赦免罪人,孝文王以及庄襄王在即位时都赦免过罪人。可是这种做法在秦始皇即位后发生了极大的转变,秦始皇奉行法家思想为治国正宗,制度以严苛为主,甚至三十多年从不一赦。但秦二世登基之后就发生了中国历史上真正意义的“大赦天下”。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十月,天下大乱,陈胜起义后派兵数十万逼近首都咸阳。秦二世只好接受了大臣们的建议,宣布大赦天下,命将领统率被赦免的骊山刑徒讨伐叛军。此时的大赦才真正达到了“天下”的程度,与之前诸侯王只能在自己的管辖地界内赦免是不同的。汉朝的统治者认为,秦的灭亡是因为其统治暴戾,因此赦宥的应用空前“兴盛”。汉高祖在位期间共赦免过9次,汉景帝5次,汉武帝则赦免了18次之多。即便是到了西汉终末期,汉昭帝登基之初就大赦天下,在位的13年间也赦免了7次,而汉元帝和汉哀帝赦免也有10次和4次。东汉时光武帝赦免次数竟然达到了19次,东汉末年时,时局动荡,赦令几乎是一年一次。根据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赦考》中的记载,汉朝诸帝在践祚、元服、改元、立后、立储、封禅、郊祀、临雍、祀明堂、立庙、徒宫、巡狩、克捷、定都、年丰、祥瑞、灾异、遇乱、劭农、饮酙等等情况下,都曾施行过赦免。当然这些赦免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汉朝的赦免制度分为大赦、特赦、减赎三大类。两汉时期大赦次数统计表大赦也就是恩施全国的一种赦免,除了如反逆等重大犯罪按照惯例不可赦免外,大部分罪犯都可以被赦免;特赦就是针对特定之人所犯的特定罪行实行赦免;减赎有两种情况,一是减等,即在原来刑罚的基础上降低一等,二是针对特定类型的犯罪可以准许以一定的财物来赎买。两汉的恩赦制度没有因为汉朝的灭亡而终结,反而一直被延续下来,为后继王朝所沿用。两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社会动荡不安,皇权常常受到威胁,为了维护统治,赦免制度就被推出来,甚至到了泛滥的地步。司马炎在位26年间,前后大小赦免就有14起,而“八王之乱”时,晋惠帝短短17年间,进行了大小赦免28次,最多一年颁布了七次赦令。东晋皇帝一共颁布了83次赦免,南北朝诸国大多立国时间短,战乱时间多,一年多赦都屡见不鲜了。及至隋朝,国家的政治局面逐渐稳定下来,君王施行赦免的次数逐渐减少,大多数统治者对于赦免对象也开始审慎起来。隋文帝将“重罪十条”(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定为“十恶”,不予赦免。唐朝时,恩赦制度已经日趋成熟,唐朝的皇帝已经借着恩赦来贯彻皇帝的意志,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古代“十恶”中的重罪-不孝武则天推行新政、中宗复唐、德宗颁布两税法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政策,都会借着恩赦泽被四方,下达万民,让百姓深感“皇恩浩荡”的同时,清楚知道皇帝的意图。可惜,晚唐时皇帝的皇权旁落,皇帝敕令已经出不了长安,恩赦就更加难以落实,基本成了一纸空文。宋朝时,太祖赵匡胤笃信儒家治国之道,欲以仁政治天下,自他在位起,宋朝形成每三年在十一月进行大赦的传统。除此之外,由于有宋一代内忧外患,社会矛盾尖锐,统治者也经常进行赦免来缓和矛盾。并且,宋朝皇帝有干预司法的传统,经常会自己亲自审理案件,也从侧面助长了部分赦免情况的发生。以宋徽宗为例,在位25年期间,仅大赦就有26次。值得注意的是,在唐宋期间,即便大赦次数很多,有时甚至会赦免死刑,但仍然不会赦免贪官。唐太宗贞观四年(公元630年)时,太宗曾下诏大赦天下,在赦令中曾特别声明:官吏枉法受财罪犯不在赦免之列。宋朝时太祖赵匡胤也规定“官吏受赃者不原”(《宋史·太祖本纪》卷二),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元朝时的赦免更加频繁,除了人们所熟知的新帝登基、重大庆典、出现天灾异象时,还会在招安时使用赦免制度。更有甚者,在举行宗教仪式时也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赦免,于是就出现了不法之徒通过贿赂僧侣而获得赦免的现象。明朝司法制度严苛,滥赦之事鲜有发生,明朝皇帝大多推行“重典治乱世”,认为赦免是“法外之仁”,只有遇到重大庆典或者天灾疫情时才会实行赦免,赦与不赦更多地取决于皇帝的政治目的。嘉靖算得上是明朝施行赦免次数最多的皇帝,但是其在位45年间,也只有10次赦免。此外,明朝皇帝对赦免仪式非常重视,分为中央的“颁诏赦仪”和地方的“迎诏赦仪”两种。明朝这种慎用赦免的思想也影响到了入关后的清朝统治者,清朝关于赦免的条例也更加完备。清朝的赦免多而不滥,在制定赦免的条款程序上要求更为严格,光绪年间,与赦免有关的条例增加到了二十条,数量之多、内容之丰富均超过了历朝历代。清朝还规定,如果罪犯获得赦免之后再次犯案,非但不能减刑,还要“罪加一等”。对于政治犯罪和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的犯罪,清朝都是不予赦免的。与前朝立皇太子都会大赦不同,清朝仅在康熙十四年为了庆贺皇子胤礽出生颁布过赦免诏书,自此之后由于改用“秘密立储”的方法,“立皇太子大赦”便消失了。嘉庆四年尊封乾隆皇帝庙号谥号,大赦天下的诏书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法制制度不可避免地遭遇了西方的冲击,赦免制度也经历了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转型过程。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清代唯一一部规定了赦免制度的宪法性文件,只是晚清政府并不愿放弃手中的权利,因此赦免权虽然写到了宪法文件中,但其行使权还是由皇帝来决定。《钦定宪法大纲》纵观古代的赦免制度,基本来源于君权,是统治者认为给民众的一种恩赐,带有十分强烈的笼络人心与稳固政权的特征,赦免次数的多寡与国家稳定或战乱有关,越是乱世,次数也会越多。这些都与如今提出的“特赦”大不相同,今天的“特赦”并不是为了政治目的而采取的非常手段,更多的是在完善法制建设,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显然,此次提出的特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限定性,避免了滥赦带来的不良后果,这也是如今我们这个日渐成熟与稳定的社会应该有的思想。(原文载观察者转载请注明)
本文标题:中国古代的大赦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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