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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委托方:受托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第一部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EPC总承包合同第一章合同协议书本合同协议书于2013年9月16日由以下双方在武汉签署:委托人(以下简称“总承包商”):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受托人(以下简称“承包商”):湖北天圜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委托给承包商,承包商愿意并有资质和能力承担此项工作。为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EPC总承包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2、协议术语本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和措辞的含义,应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条件和合同专项管理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3、合同组成下列文件应视为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简称“合同”)的组成内容,且应被解释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即:第一部分第一章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第二章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第三章工作范围第一部分第四章工程建设目标第一部分第五章合同价格与付款第一部分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一部分第七章健康,安全及环境第一部分第八章进度管理与控制第一部分第九章费用控制与变更管理第一部分第十章设计管理第一部分第十一章采办管理第一部分第十二章施工管理第一部分第十三章施工用地与外协管理第一部分第十四章投产准备及试运投产管理第一部分第十五章结算与转资管理第一部分第十六章项目验收与交付管理第一部分第十七章合同、信息及文档管理第二部分EPC总承包合同价格谈判纪要及其附件第三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四部分初步设计文件第五部分合同条款中所列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4、优先性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具有优先于双方在合同签署之前关于本工程的所有口头和/或书面的讨论、谈判、协商和/或协议的效力。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应能够互相解释,在三者不一致时其优先顺序依次为: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其中第三章至第十二章内容属于专项管理条款,其效力优于第二章合同条件)、合同附件。5、双方承诺考虑到总承包商将按本合同协议书第6条【合同价款】规定付款给承包商,承包商在此与总承包商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约定承担并完成总承包商委托的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投产、保运和缺陷期内保修的全部工作。考虑到承包商将按合同的约定和要求进行本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投产、保运和缺陷期内保修,总承包商在此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6、合同价款EPC承包合同总价:¥6,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万元整),限于委托范围内的工作内容。7、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副本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第二章合同条件2.1定义当在本合同中出现以下词汇的时候,他们的含义应定义为:2.1.1合同合同的含义应与合同协议书中定义的含义相一致。它由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合同专项管理条款及其附件;有关合同的谈判、澄清会会议纪要、备忘录;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技术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等共同构成。2.1.2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指在协议书中指明的所有费用包含在内的总价价格。本价格会根据初步设计范围的变更及本合同列明需调整项目的费用调整而相应的增加或减少。承包商正是基于此合同价格而同意完成工作。2.1.3总承包商是指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1.4总承包商代表由总承包商任命的、代表总承包商进行合同管理及合同解释说明的代表。2.1.5承包商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将签约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物资采办、施工、试运技术支持和缺陷期内保修工作的当事人及其法定权利继承人。2.1.6承包商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在本合同项下全权代表承包商的人,接受并执行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的指令。2.1.7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指总承包商为本合同目的通过招标确定的承担本合同施工过程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2.1.8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在本合同项下全权代表监理工程师的人。2.1.9第三方无损检测单位指总承包商为本合同目的通过招标确定的承担本工程管道焊缝无损检测5%抽检和非标设备入场检验工作和责任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2.1.10变更单经总承包商签署的要求更改设计,质量,数量或工作范围,设备,材料,合同执行进度,合同价格,及/或完工日期的文件。2.1.11合同执行进度合同执行进度是指由总承包商批准的详细的任务明细进度,包括但不限于任务工期,开工和竣工日期,及它们的相互关系,这些都表明了总承包商在投入运营之时/之前对所需完成的工作而要采取的各种方式。2.1.12日,周和月是指公历的日,周和月。2.1.13项目预验收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总承包商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组织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对工程实体进行的验收工作。2.1.14投产移交前验收工程按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根据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的规定,由总承包商、运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文件进行的全面检查和评定工作。2.1.15项目竣工验收由总承包商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以项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按照相关的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的检查和验收活动。2.1.16总承包商的批准是指书面批准,不论是否已经明确表述为书面批准。2.1.17相关工程工程的管道线路工程、站场工程、电力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及施工不同标段的工程等互称为相关工程,这对于整个系统工程的完工都是必需和相关的。相关工程可能发生在施工现场也可能在施工现场附近,可能与工程同时进行,也可能连续进行的,也可能是与工程交叉进行的。承包商要按照本合同要求协调工程与相关工程的关系。2.1.18现场是指为完成工程建设而由总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工作场地及特殊工作区域。2.1.19分包合同由分包商同承包商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协议。2.1.20分包商是指没有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但与承包商签订了有关本项目合同的当事人。2.1.21系统是指管道系统,包括A)干线B)工艺站场C)SCADA及通讯等,作为整体或单独地进行设计,采办,安装及试运行的管道系统的一部分。2.1.22保修期是指承包商有义务对管线及工程的缺陷进行维修保养的期间,本合同为投产移交前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2.1.23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商完成的所有工作及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管线系统的设计,采办,施工,试运技术支持和缺陷期内保修所必需或附带完成的工作。2.2总承包商的权利总承包商对工程的质量及验收,工程的进度,合同的解释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作完成的可接受度有决定权,并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2.3合同目的2.3.1所有关于总承包商和承包商责任的内容都事先写进了合同,有关于合同的所有部分都相互联系并互相补充。在某一部分提到的总承包商的权利和承包商的工作即使在其他部分没有提到也应视为提到。合同的目的是使工程的任何细节都完全完成。任何文字和字母的错位,增减都不会改变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的目的而对合同进行的解释。2.4错误、遗漏和误差的发现2.4.1承包商将对总承包商提供的所有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核对。对上述数据和信息的任何错误和遗漏,总承包商将不承担任何责任。2.4.2若承包商发现合同中有任何的错误、遗漏、误差或冲突,则应以书面方式尽快通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应尽快进行澄清。总承包商的更正和解释对承包商具有约束力。2.4.3合同或其中的部分的错误或遗漏并不减轻承包商根据行业内通常做法来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责任。在执行合同中产生的任何问题,导致合同执行的成本比签订合同提高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变更批准程序解决。2.4.4在文件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按如下优先顺序决定:-合同协议书-合同专项条款及其附件-合同条件-合同谈判、澄清会议纪要和备忘录-技术规范及技术质量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合同条款中所列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2.5承包商的独立工作根据本合同,承包商应独立完成工作,对其分包商和雇员进行完全的管理和控制。经总承包商许可,承包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方式遵照合同规定完成工作。承包商应以有序和职业化的状态勤勉地完成工作。对其雇员、雇工、代理人和分包商实施统一和完善的管理,并承担全部责任。2.6承包商代表2.6.1开始工作前,承包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总承包商其选定的代表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同时,还应告知该代表的代表权限。实际工作开始后,承包商代表应保持持续在现场。停工期间,承包商代表得制订出监督应急工作的安排,上述安排应得到总承包商的批准。必要时,承包商代表可由有能力的助理协助。2.6.2承包商代表未经总承包商书面许可,不得离职。2.7承包商雇员2.7.1承包商、分包商应遵照执行所有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条令、规定等。包括其所有人员的雇佣、辞退、工资待遇、劳动保护、保险等。2.7.2承包商应为按时完成工作,提供令总承包商满意的所有劳力和监督管理。承包商应对所有劳力的支出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交通、劳动保护、保险和所有所得税等。2.7.3总承包商有权书面要求承包商、分包商从项目上辞退其认为能力欠缺、不守纪律或有其他原因不能使总承包商满意的雇员。在未征得总承包商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上述雇员不得再被雇佣到本项目上。承包商应自行承担辞退引起的所有费用支出,并应使替代人员满足本项目工作需要。2.7.4承包商应当为自己的人员、设备和物资提供合适、足够的临时办公室、工棚和储藏室并负责维护。承包商自行负责所需的通信等便利设施。2.8材料、工艺水平和商标2.8.1除非合同另行规定,组成工程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是全新的、符合合同要求并经过总承包商批准。所有的工艺水平应当保持国内行业领先并使总承包商满意。承包商为自己所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提供所有权凭证。2.8.2为便于合同引用,每类设备和材料应可以通过商标,厂商目录号或其它类似方式指定。无论这些名称在合同中什么地方出现,都应标注“视为批准”字样。承包商负责替代材料和设备的审批申报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订购,防止延误工期。没有总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擅自使用替代品。2.8.3在授予合同或合同执行期间,总承包商保留购买部分或全部备件的权利。但是,总承包商无义务购买部分或全部备件,在总承包商行使购买部分或全部备件的权利的情况下,合同中有关承包商供应材料条款应当进行修正。2.9遵守的法律2.9.1承包商应当始终熟悉并遵守、执行国家现行与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和决定。承包商有责任确保分包商遵守上述条款。2.9.2如果承包商发现合同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和决定相矛盾的条款,承包商应当立即如实、书面向总承包商说明。2.9.3承包商进行作业施工活动时应当取得国家、地方及总承包商要求的各种许可,并满足许可相关的各种要求。2.9.4任何由总承包商给承包商的指示、命令、批示不能减免承包商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的义务和责任。2.9.5因承包商或分包商以及他们的代表、代理人和服务人员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和决定引起总承包商和任何第三方以及他们的代表、代理人、雇员、服务人员索赔的,承包商应当赔偿,保证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失。而且,任何不遵照执行的行为将被总承包商看作是违反合同。2.10许可证和执照承包商应当获得工作范围内必需的施工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应当遵照执行与工程施工、道路恢复、河流穿越、其他穿越以及任何类似施工有关的所有要求。承包商应当负责从相应的权力机关获取所有的许可证和执照并支付所需费用以及工程执行费用。2.11养护与维护2.11.1承包商应当负责交工日期之前在建、已完工工程的保养、保管和维护,如有损坏,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2.11.2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意外事件、员工或其他人员的人身伤害、对工程现场或附近物资、财产(包括总
本文标题:EPC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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