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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社会责任内容摘要:律师作为社会行业中特殊的职业群体,其职业的属性就要求律师承担其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独特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的来源是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同时,律师的社会责任也是多层次多范围的,本文对律师社会责任来源及社会责任范围进行了阐述。“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在我小时候就充满了向往。看到律师在法庭上的雄才辩略,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立志要做一名敢于仗义执言的律师。长大后得我所愿,终于踏进了律师队伍成为其中一员。从一开始懵懵懂懂、跌跌撞撞,摸索着前行,到现在对律师事务及律师工作初探门径,作为一名正在成长中的律师,我体会着其中的快乐与艰辛,这让我更加坚定做律师的执业信念。作为一名年轻律师,我们更需要努力,努力工作,努力学习,努力体会工作带给我们的感受。通过这几年的执业经历我体会到律师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服务者,不仅仅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还承担着社会职责。律师的社会职责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一、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责任来源律师的社会责任主要来源于其职业的特殊性,也就是律师以法律为工具,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目的,从而达到社会在法律范畴内的公平正义的职业属性决定的。细分来看,主要有下列来源:1、律师职业工具特性。与其他行业不同,律师的职业工具是作为调和社会关系的法律。法律不仅仅是对某个个人、某个具体事件的调整。他通过具体的个人、事件的调整,最终实现的是社会的和谐稳定。律师工具的特殊属性,使得律师所关注和解决的永远不像其他职业所面对的局部的、细节的问题,而是更加宏观的社会关系。律师在解决具体事务的同时需要注意更加复杂的社会现状。这就决定了律师在使用这一特殊工具的同时,承担更过的社会责任。2、律师工作的社会性。律师使用法律工具的社会性,同时决定了律师职业本身的社会性。“当法律的影响渗透到社会主体一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时,法律服务成为必需,律师及律师职业成为帮助社会主体认识法律权利、行使法律权利和救济法律权利所不可或缺。因此,在法治社会中,需要法律服务的主体极其广泛,以至于律师成为社会化工作”。工作的社会性意味着律师需面对社会各界层的人,面对他们基于信赖法律的各种各样的诉求,律师因此经常地置身于由当事各方和纠纷解决机构所营建、运作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中,这是律师的身份特征。而社会责任在更重要的方面即是,特定身份的人在其身份场域中应当去尽哪些有益于他人的道德义务。律师工作的社会性是律师需承担社会责任的身份场域因素,在人们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都很欠缺的社会,这一因素更是律师需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原因。3、社会期许和职业自律。同众多负面看法并存,对律师更常见和传统的描绘是:精通法律、不畏权势、纵横捭阖、仗义执言。尽管很大程度上这种描绘仅仅是社会对律师的形象设计,是社会对律师的鞭策与期许,还不一定包含有评价的成分,律师们也往往引以为荣。不仅如此,在特定时期特定舆论氛围中,正如其它职业曾经享用的那样,社会也可能美化律师,将其誉为“正义的守护者”、“正义的化身”等等。对待这类道德神话,律师应有自知之明,只应当作加强职业自律的外部动力,而不应真以为自己居于某种道德高地并因此取得某些特权,忘乎所以。社会的期许只是表明从事律师业所应具有或追求的品质,律师应加强职业自律以尽量符合社会的期许,包括社会对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期许。在此意义上,努力满足社会对律师的期待,也是律师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因。二、律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1、释明法律以沟通生活经验。“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这是古人对“师”之职责的概括。“律师”这一称谓中有幸也有“师”字,且从古人之拜师学艺观今人之聘请律师,律师当属“师”之范畴。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于解自己的法律之惑。而人们的法律之惑可以分为三类:其一为不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其二为知道却不真正理解法律,其三为理解的法律与生活经验之冲突。前两类困惑缘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便身处法治程度较高的社会,自身的法律意识也很强,一个人也不可能了解上层建筑中全部系统的法律规定,并且如果不是遇到特定纠纷,他也不会特别地关注相关的法律。然而,与之相悖的是,尽管恢恢法网已对芸芸众生的行为作了定纷止争的限定,且这种限定是单方面、相对于后者的困惑又是“隐形”存在的,但为何人们并没有因为不理解法律而强烈地冲击法制秩序,为何很多时候诉争双方都认为自己的主张合法、因而虽经法院裁判仍坚持上诉——申诉以致申诉不止!形成上述悖论的原因是:指引一个人行为的,通常都不是法律,而是基于个人的经历、生活环境和知识结构形成的道德观念,人们行使的权利通常也只是道德权利而非法律权利。如此,则法律的作用显然不是要破坏深植于每个人日常生活之中的道德观念,而只是为每一种道德都提供一个检侧尺度,已示警戒。故法律确系一种“必须共同遵守的道德”,而且,为实现其兼容性和强制性,法律只对人们提出较低的道德要求。由于法律的这一特性,便难免与人们的生活经验形成落差。因此,律师执业不应局限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向当事人释明法律与情理、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的差异,还应将社会生活的国家规制与个体生活经验予以勾连衔接,以修正当事人的行为预期和行为偏差,预防纠纷和诉争。在此意义上,它是一项更艰巨的普法工作。2、理性执业,构建和谐的法律服务环境和司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应尽义务,律师毫无疑问也应当为促进社会和谐做贡献,并且,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工作尤其是经常参与司法过程的工作形态,对解决矛盾,平息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更有他人难以替代的作用。为此,律师应:(1)与当事人诚信互动,建立与当事人的和谐。通常,在当事人拟聘请律师之前,至少会虑及诉讼成本和纠缠于诉争对其名誉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正如司法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当事人之所以求助于律师,也是因为穷尽了个人的能力和社会资源;而当事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进而律师能够析法明理,法官能够听取律师意见、依法裁判,也是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当然前提。故当事人通常都有着必胜的信心,并且更不能忽视的是,这种信心通常又是建立在当事人“认为”法律是应当支持其主张、维护其权益的。如果为了顺利签下委托协议而有意不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或者不慎重审查案件未洞察诉讼风险,则一旦败诉,当事人必定认为律师不尽心,或者法官枉法裁判,甚至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动摇当事人的法律信仰。对此,律师应正确引导当事人的诉讼预期和尊重司法裁判的意识,并通过自己优质、诚信的法律服务消除与当事人的隔阂和误解,也只有在这种坦诚、互信的氛围中,才能建立起与当事人的和谐关系。(2)坚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理想,保持个人内心境界的和谐。每一行业都有相应的社会功能,律师业究竟承载怎样的社会功能,我们认为律师是正义天平的横平力量。要做到这一点,又需坚持怎样的操守和理想!尤其是中国的法治尚不够成熟,法律本身的缺陷和实施限度需要人的道德良知来弥补,作为律师,在是与非、名与利面前,没有崇尚法治、伸张正义的理想和操守,是极易追名逐利自我迷失的。律师应更多地关注每一案件所呈现的他人的境遇与困苦,做到泰然面对,用心办理,荣辱不惊,保持个人内心境界的和谐。3、法律援助。尽管“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并且“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但并未明确律师拒不承担的相应责任,法律援助尚不是律师的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律师深知法律援助是本行业的社会责任,而且,从法律援助制度已然建立并不断完善的现实和趋势看,国家和社会都期望每位律师能尽到这份社会责任。这种期望强烈而又饱含复杂心态,因为一方面,社会上确有不少人需要律师的法律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国家又不便强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这缺乏道德基础;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可以就法律援助作出越来越详尽的规定,但这一制度得以运作的关键还在于律师的主动参与,有关法律援助的规范仅仅是一个制度平台。但换一角度也可以说,法律援助是一项有制度平台的社会责任,律师基于职业自律的主动参与绝不会是默默无闻的付出,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协对律师年度执业情况的统计看,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一项重要指标,将此类案件单独列项统计意在表明一种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认可和鼓励。律师应当主动承担这一社会责任,籍此也可不断警示本行业的过度商业化,维护自身的社会形象和职业良知。4、模范守法。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律师自不例外。但基于下列原因,笔者认为律师应当在守法方面作出表率,以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促进社会法治秩序的形成。(1)“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是师道的基本要求。律师之所以是“师”,依照“三人行,必有我师也”的认定标准,即在于律师善于运用法律维护他人的自由和权益。据此,律师为世之范的首要体现就是言行一致、言法守法。(2)诚如侠客珍视其佩剑,匠人爱惜其工具,法律作为律师的衣食父母、安身立命之本,律师当敬重之,这是每一行业的基本行规和朴素道德。法律在律师眼中当具有独立人格,律师应尊奉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至上地位。(3)律师精熟法律,包括了解法律的不完善之处和无法避免的缺陷,因而律师也是极易妨碍法律实施的一个群体。在办案和处理自身法律事务时,律师可能蓄意歪曲法律、规避法律,而手段又相当隐蔽。律师应自觉摒弃那些更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小伎俩、小聪明,自觉摒弃那些关涉自身利益的精心设计和不当摄取,以维护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法律精神的一贯伸张,促进社会法治秩序的形成。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是中央领导提出的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坚持信念,是对律师队伍的政治要求,要求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始终遵守宪法,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精通法律,是对律师的业务素质要求,律师作为一个以法律知识为国家、社会和公民提供服务的特殊职业群体,要真正担负起职责,必须精通法律,成为法律的专家和实践者,维护正义,是律师的使命,是律师工作的应有之义,它是律师制度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原因,恪守诚信,这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诚信执业是基本生存的条件,是树立威信和尊严的基本要求,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使律师工作体现出真正的公平正义,才能适应为构建和谐社会进行大服务的基本素质。总之,凡此种种,律师工作为公平正义所做贡献是应该的,是使命所在,律师为构建和谐社会所做努力是国家体制的要求,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只有这样,我们的律师才是合格的律师,才是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才是正义之师。
本文标题:律师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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