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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障员工利益,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和上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的缴纳及发生工伤事故时的赔付管理工作。三、职责1、综合部负责公司工伤保险事务的管理工作。2、综合部负责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调查取证工作。3、财务部负责公司全体员工工伤保险金的缴纳。四、定义及内容1、定义(1)工伤是指职工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部门后旧伤复发的。(2)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上述定义包含以下两层含义:①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②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2、工伤保险的缴纳(1)工伤保险的缴纳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2)综合部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统计公司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数额为本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公司缴费费率之积。(3)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综合部统计的工伤保险缴纳费用进行审批。(4)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保管好相关凭证。3、工伤保险的申报及赔付(1)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部门须立即上报综合部。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对发生事故部门进行处罚。(2)发生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综合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信息。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3)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告交于综合部和综合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须写清楚)。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4)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先由部门写出申请,汇总完整的相关材料,经综合部审查,主要负责人批准。(5)综合部搜集完整相关的工伤保险申报材料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工伤赔付。(6)工伤保险申请赔偿完毕后,应及时将工伤赔偿金发放给受害人。(7)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公司鉴定,方可办理相关手续。(8)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应先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后,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复岗。4、处罚(1)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综合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进行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部门领导人员的责任。(2)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3)对各部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发现后应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从重处理。(4)凡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工伤事故直接责任者,公司将给予处罚。(5)工伤管理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司一律从重给予处罚。四、相关记录《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统计表》
本文标题: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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