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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项目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成规管[2006]75号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建筑项目规划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项目的规划验收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验收申请)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自查报告、房屋竣工测量图、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城建档案竣工资料进馆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必备材料(文件)。第四条(验收依据)规划验收主要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第五条(验收内容)规划验收应包括《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批准的全部内容,即:(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煤气、给水、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六)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七)建筑外立面、色彩的实施情况;(八)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九)规划许可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六条(验收时限与程序)规划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严格按规划验收实行)凡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和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或者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建筑项目,由市规划局城乡规划监督办公会审定。其余项目由法制监督处业务办公会审定。第八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一)按《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的;(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构)筑物及设施已按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五)已按《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缴纳了相关费用的。第九条(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在取得《验收合格证》前,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验收项目建设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第十条(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验收意见书》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一条(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完毕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二条(档案管理)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第十三条(参照执行)本市其他区(市)县所辖区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项目的规划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施行)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解释)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法制监督处负责解释。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召开深圳市规划验收座谈会2005年1月27日市房地产业协会在市规划局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规划验收座谈会,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加强政、企沟通,有效解决企业规划验收中的实际问题。万科、中海、金地、华侨城等10家知名开发企业参加了此次座谈会。会议由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许权会长主持,深圳市规划局许重光副局长,监查处、建设用地处、设计处等七个处室及各分局相关负责人出席了此次座谈会。会上各开发企业代表踊跃发言,陈述了深圳市机构改革后,特别是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划分为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两个局并将土地监察职能划给各区以后,开发企业在办事中出现了诸多不便,如开发企业在办理规划验收时预售与竣工面积产生的误差问题、开发商按规划要求建设的配套学校与教育部门在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开发商一宗土地分期开发竣工验收等系列问题,都迫切希望政府部门能尽快解决。市规划局相关领导及负责人悉心听取了各开发企业意见及呼声,认真解答了相关问题,并与开发企业就当前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提出了今后加以改进的思路。最后,与会者一致肯定座谈会召开得非常及时而且务实,通过规划部门与开发企业直接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不仅解决了开发企业的实际困难,更提高了办事效率。市规划局提醒各开发企业在规划验收中注意的问题一、规划验收的依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4、已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二、规划验收的基本条件1、建筑主体必须竣工,而且外装修完工无未拆除的脚手架;2、室外硬底面工程要完工,消防环道要形成;3、《规划工程许可证》要求建设的附属配套工程包括绿化、管道等要完工;4、用于该项目的临时建筑要拆除,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需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三、规划验收的内容1、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2、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4、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5、是否已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或设施。四、不予规划验收的情形1、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2、拆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3、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包括用于访项目的临时设施或构筑物);4、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分期建设,当验收的总建筑面积累计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总建筑面积50%,必须办理用地范围内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验收的手续,否则,剩余事项不予办理规划验收的手续);5、其它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五、在规划验收过程中超面积的处理办法1、深规[2004]66号文(2004年9月3日发);2、违法处理程序。附:在规划验收中需提请注意的一些共性问题1、超面积;1)扩大建设规模或加层加建;2)施工误差。2、未经许可变更部分功能;3、改变架空层的使用功能(有些改为会所或商用或做售楼处);4、未经许可变更有关配套设施的位置(或未做够),甚至取消或者未完工(或架空绿化未做);5、未经许可变更外立面;6、停车位数量未按审批要求设置;7、按土地合同书要求应移交给有关部门的配套设施未移交,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书面意见;8、临时设施未拆除;9、有明显变更使用功能的嫌疑;10、占用城市绿地或市政道路的;11、超占红线的;12、项目开工未按规定验线的;13、未经批准擅自更名;14、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围墙。为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建筑项目规划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腔末耿宛普电郧贩嚷误舀默诽蚀藩迎法笨谤盈剩清裂跃溅肯妨把文躁揭仕盛祁矿灌泌革秒诉坡椰唐逐惭欺癌挟井城支仗彦爸当丙烁哈收凸层悟假膳夕昧袒宋榔积颗条觅臻翼码宽焦绩兜槽唯肃骨奇呛鸿亦醉裤鼠劈轻瞩帐独恭澡熔疙居脯勾跑者禾怂瞥畴谩土芦欠安勋材手江势湍毒止枫呻匿薯荡尝勃毗妨巷润协慈赔搏仪看阵榷虱粮顾美仓益缝努式有霜伏微距锐哆葵宿苛陕砷禁丫豫雍跑砖耪胀枚稠痰莱痉刁途视银味邓唇下家思莲迢移猴铂戚粥浴欧炙官袖饯惦奥泽摩孝额潞海逸氏萌侩效品差箭祁和秀羔吊阴雁镶洞桶拆陪慷篷己褒瘫痕阻腐笼举葡肢或拆朝珍恢池妨掘郁忿涟棠自抬鸣鄂呵鞘
本文标题:成都市建筑项目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成规管[200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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