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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6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2页共6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特订立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中文):;公司名称(英文):;公司注册地址(住所):。第三条股东名称/姓名:;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法定地址(住所):。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为。股东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投资者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八条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第四章股东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董事(或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3页共6页(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第五章执行董事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五章董事会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委派。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4页共6页(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六章监事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限1-2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五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监事会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人,包括股东代表和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5页共6页(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注:可以增加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权内容)第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年。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三者选其一)担任。第九章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第十八条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第6页共6页第十九条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第十章期限、解散和清算第二十条公司经营年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须经股东作出决议,并向外商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年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于年月日在签订。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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