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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毋庸置疑,迪尔凯姆主张为社会学确立一种有别于其他学科的特定研究对象,并且将这种研究对象称为其所谓的——社会事实。尽管迪尔凯姆认为常识可能最有碍于我们对社会现象的研究,但是哪怕是从经验层面出,我们也可以知道,社会事实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如宗教教义在教徒出生之前就存在了),比个体的生命也更加长久,因而,社会事实的存在不取决于个让个人。社会事实由先行的社会事实所造成,并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社会高于个人,社会事实不能用生理学、心理学等研究个体的方法来解释。在第一章里,迪尔凯姆主要告诉我们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社会事实究竟是指什么,他给社会事实下了如下定义;“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是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且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对社会事实的再解析如果我们对这个定义还是迷惑,迪尔凯姆进一步归纳了社会事实的两个特征:1)、对于个人意识而言它是外在的。2)、它对于个人意识产生或容易产生强制作用(尤其是在遭到背离的时候)。迪尔凯姆在提出社会事实这个概念的时候,本身就承认了认识主体的个人与作为认识客体的社会之间的分离,在迪尔凯姆看来,个体只能构成认识的主体,而不会成为社会学认识的客体,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必须是社会事实。换句话说,社会事实这一客体也不可能还原成个人而得以解释——社会事实还必须通过另一个社会事实来解释。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的提法,在本体论上是反还原论的,认为社会有其实在性;而在认识论上坚持了整体主义的取向,认为社会事实必须在社会结构中得到解释;在价值观上,则体现出集体主义的取向。第二章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在确定了社会事实的范畴之后,迪尔凯姆在第二章里进一步提出了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迪尔凯姆主张,要想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得到符合客观实际的结果,发现实在的规律,就必须杜绝一种不合科学逻辑的研究思维方式,即用日常生活的常识观念来代替实在本身,甚至把它们当成我们思考、推理的材料。因为这些常识观念比它们所对应的实在更近于我们,更便于我们理解,所以,我们自然倾向于以观念来代替实在。有鉴于此,迪尔凯姆提出了观察社会事实的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准则是:要把社会事实当作物来考察。正是把社会事实当作物来考察,所以才可以在坚持客观前提下避免了一些由于观念多元甚至是“想方设法”的对特定社会事实的争论不休和歪曲。、观察社会事实的三条亚定理为了使第一条定理性的规则更易被接受和易于操作,迪尔凯姆又提出了三条观察社会事实的亚定理:1)必须始终如一的摆脱一切预断的干扰。对社会学家来说,无论是在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还是在进行论证的过程中,都必须绝对禁止使用科学以外的和不是为科学所需要而制造的概念。2)根据其外在特征对社会事实进行分类,并把符合这些外在特征的同一类现象收在同一研究中。3)这些外在特征应该尽可能是最客观的。感觉容易是主观的,作为科学的社会学应尽量避免使用容易夹杂观察者的个人主观成分的感性材料,而只采用具有客观性的感性材料为准则,这要求社会学家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第三章:区分正常和病态现象的准则在对社会事实进行观察的时候,我们会自觉和不自觉地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实进行各种各样的类的区分,以使社会事实给人以更加有迹可循的印象。迪尔凯姆的思考是要想使科学能够指导人们的行为,要认识到存在两种不同的事实:一种是应该是什么就表现为什么,另一种是应该表现为什么却没有表现为什么的事实。迪尔凯姆称前者为正常现象,后者为病态现象。在第三章里,迪尔凯姆为我们提供了区分正常和病态现象的三条准则。1)普遍性准则。即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对于处于一定发展阶段的一定的社会种而言,正常现象是具有普遍形态的社会事实。2)为了检验上述方法的结果,需要找出社会事实的正常性或它的普遍性的原因,以这种普遍性的性质是根源于事物的本性来检验上述方法的结果是否有效。3)当该社会事实所处的社会种尚未完成其全部进化过程时,准则2所提出的检验就是必不可少的。第四章: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通过灵活运用以上三条准则,我们就可以区分某一社会种中某一社会事实是正常的还是病态的现象了。在区分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社会种(关于人类和特殊概念之间的中间媒介)的确定是划分正常和病态现象的必备条件。那么,该如何划分社会种和社会类型的类型呢?迪尔凯姆在第四章里又进一步给我们提供了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在迪尔凯姆看来,各类社会不过是同一种单一的初民社会(单环节社会)的不同组合而已。因而,他的社会分类方法是根据社会的组合程度对社会进行分类。具体来说,即以最简单社会或者说是单环节社会为基础,根据社会的融合程度对社会进行分类。其次,在各类社会的内部,根据最初的多环节是否完全融合为一体区分出各类变种。据此,迪尔凯姆将社会划分为两种类型:1)简单的多环节社会和简单合成的多环节社会,这是由斡尔朵或氏族的简单再现而形成的社会。2)双重合成的多环节社会。这种社会是由若干简单合成的多环节社会的并存或融合而产生的。第五章: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至此,迪尔凯姆探讨了什么是社会事实、如何观察社会事实、如何区分正常和病态现象、如何划分社会类型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社会学方法准则。我们知道,无论是对社会事实的定义还是对社会事实的观察和划分,最终都是为了对社会社会事实进行解释。作为一门科学的社会学,必须在科学的解释能力上有所作为,基础则是对作为其自身特有研究对象的社会事实有独到的解释方法和解释力度。在第五章里,迪尔凯姆指出了解释社会事实的原则。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首先,迪尔凯姆批判了在她之前普遍采用的社会学解释方法的目的论和心理学性质。因为事实的效用本身并不能说明事实是怎样存在的,而作为社会层面的社会事实并不能简单还原到心理学事实。因此,迪尔凯姆主张:1)关于解释什么的准则: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具有的功能。而且应该先研究原因再研究功能。2)关于如何解释的准则:社会事实只能用社会事实来解释。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中去寻找,而不应该到个人意识中去寻找;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该社会的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一种社会事实的功能应该永远到它与某一社会目的的关系之中去寻找。第六章:求证准则在迪尔凯姆看来,社会学的解释只是确立现象的因果关系,即把一个现象与其产生的原因联系在起来,或者相反,把一个原因与其产生的有用结果联系起来。他认为,只有一个方法可以证明一个现象是另一个现象的原因,这就是比较它们同时出现或者同时消失的情况,考察它们在不同环境下结合时表现出来的变化是否证明它们是相互依存的。在驳斥了孔德和密尔等人或理论的求证方法后,迪尔凯姆声称在社会学中共变法是最有解释力甚至是唯一的对社会现象进行原因解释的有效方法。他认为,因为社会现象显然不能由观察者所左右(因而无法进行直接实验),所以只有比较法适合于社会学,而比较的基础就是这样一个命题:同样的结果总是有其同样的原因。因为共变法是在事物的内部证明事务的因果关系,同时,无需很多的材料就可以进行选择并进行细致的研究。当然,共变法并不是满足于用一定数量的例子来说明事实在分散孤立状态下按照预想发生了变化,而是,通过严谨的考察,比较具有规律性彼此先后连贯而且范围广泛的变化系列。因此,在运用共变法探求社会现象的原因,解释某一较为复杂的社会事实时,“只有观察它在所有的社会种中的全部发展过程才能做到。”总结在阐述完包括确定和观察社会事实、区分正常和变态现象、划分社会类型、解释社会事实和求证这种解释在内的一套方法准则之后,迪尔凯姆在本书的结尾对自己的这套方法作了特点概括,他认为自己的方法有三大特点:首先:它独立于一切哲学。社会学是自然主义的,社会学家所进行的是科学事业,社会学的全部要求是叫人们承认可以把因果规律的原理运用到社会现象的研究中。社会学的主要目的是说明事实而不是改造事实,它不以一种学说反对其他学说,但是它反对参与一切学术党派斗争或称为其中的一方。其次:它是客观的。这套方法完全受社会事实是物,故应作为物来研究这样一种观念所支配。一旦我们感觉到自己所面对的是实实在在的物,我们就不会想想以功利主义的打算和任何一种推论来解释它们了。因为任何针对实在或者说物的主观的猜测和扭曲都是不明智的、自欺欺人的和容易被戳穿的。总结再者,它具有鲜明的社会学性质。把社会事实看做物,是把它们看成是社会的物而不是自然的物。这套方法主张,这种作为社会的物的社会事实,是社会学有别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研究对象,一种社会事实只能由另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这些都具有鲜明的社会学色彩。而且,对社会现实的特殊感觉甚至是一个成功的社会学家必不可少的天分和技能,因为只有具备社会学的专门知识才能使他去认识并有可能正确认识社会事实。最后,作为社会学的鼻祖之一,迪尔凯姆在他的这本著作里深刻流露了他对社会学学科本身发展的深刻学术关怀,表达了他对社会学发展的殷切期待和一点原则建议,他认为:总结社会学不但要明确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而且还应该形成自己的独特科学个性。这是社会学取得最后独立的必备条件;为了在权威和威严上受到补偿,社会学可以不惜在推广上有所失并像任何一门科学那样自立门户而独自传授下去;社会学和社会学的信徒们应该远离党派斗争,潜心发展自己的专业能力,不能满足于以略高于普通人的推理方式来确立共同观念,唯有此,在从现在开始的前提下,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学发挥它真正作用的那一天的到来!LOGO宛敏华
本文标题: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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