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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大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清华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大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清华大学信息学院2003-2004学年度第35次院务会讨论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清华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大楼(以下简称“信息大楼”)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的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和教职工、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清华大学防火安全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信息大楼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本着“自防、自救”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第三条做好信息大楼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大楼内各单位(包括物业公司)和每个教职员工、学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本规定由信息大楼内各单位贯彻实施,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清华大学和信息学院的检查、监督、指导。二、组织领导第五条信息大楼由信息学院指定一名副院长作为信息大楼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大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领导信息大楼安全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第六条信息大楼物业管理小组和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是信息大楼消防安全职能部门,设有一名信息大楼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对信息大楼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在信息大楼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各单位指定一名副职作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在信息大楼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单位直属各部门指定一名副职以上(含副职)人员作为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信息大楼内各单位及其部门所管辖的房间或区域设安全员,在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在房间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第十条由信息大楼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信息大楼安全领导小组。第十一条在信息大楼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物业公司建立义务消防队,信息大楼内各第1页共11页清华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大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建立义务消防队,设置义务消防员。物业公司对信息大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三、各级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信息大楼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保障信息大楼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二)代表信息学院与公安、消防部门和清华大学签订《防火安全保卫责任书》。(三)实施防火责任制,代表信息学院与各单位签订《防火安全保卫责任书》。(四)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五)做好法规、法律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信息大楼安全领导小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协调指导信息大楼内各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第十四条信息大楼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制定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三)拟定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方案。(四)参与内部装修改建工程的消防建审和竣工验收。(五)信息大楼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物业公司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的指示要求;(二)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内部消防安全工作;(三)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提供业务咨询;(四)进行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制止违规、违章行为;(五)实施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保证内部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六)负责制定实施适用于信息大楼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七)运用各种形式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第2页共11页清华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大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八)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九)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消防法规和本规定中的各项要求,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科研、实验、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代表本单位与信息学院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并确定各级防火安全责任,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实施责任分解。责任书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履行;(五)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第十七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安全员职责:(一)认真执行上级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规定和指示要求,具体落实本部门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二)熟悉和掌握本部门工作性质,防火特点,用火用电情况,物资贮存情况和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情况。熟悉水源电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三)学习消防知识,进行防火宣传,制定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把责任落实到人。(四)实施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组织《灭火和疏散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五)每日下班前检查本房间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定隐患,解决不了的,要采取临时措施,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六)安排好节假日、重大活动日和非常时期防火安全值班保卫工作。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对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七)对发生在本部门内部的火灾、火情,及时组织扑救和报警,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领导汇报。第十八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消防安全职责:第3页共11页清华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大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树立防火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坚持防火工作“谁再岗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提高预防火灾的自觉性。(二)遵守消防法规和信息大楼、本岗位、本工种、和住地场所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安全行为规范,发现不安全问题或隐患,要妥善处理,及时报告。(三)学习消防应知应会,做到知消防知识,知灭火常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疏散自救。(四)发现火灾、火情积极扑救,及时报警和向领导汇报,保护好现场提供有关情况。(五)爱护消防器材设施,做好不损坏、不挪用,不占用安全出口和不堵塞消防安全通道。第十九条信息大楼义务消防队职责:(一)认真遵守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开展防火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三)努力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培训,做到知任务,知大楼内防火特点和预防措施;能检查发现问题,能宣传防火知识,能扑救初起火灾;会使用、维护、保养灭火器材、会报火警。(四)积极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协助查明火灾原因。(五)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并向领导报告。四、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一)按照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信息大楼是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管理由物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定和保障措施,实行严格管理。(二)信息大楼内,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障正常状态,楼内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管理,给予支持配合。第二十一条信息大楼重点部位的管理(一)信息大楼内各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部位确定为安全重点管理部位。(二)根据本条,可定为消防重点管理的部位:第4页共11页清华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大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1、物资库房2、易燃易爆化学品库房3、贵重物品室4、精密仪器室5、档案资料室6、财务室7、计算机房8、网络机房9、电话机房10、消防中控室11、楼宇中控室12、主配电室13、消防水泵房14、电梯机房15、公共活动场所16、地下车库17、使用明火部位18、其他应列为消防重点管理部位凡是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的地方,应设置防火标志,配备灭火器,有专人负责,有制度和保障措施,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第二十二条信息大楼安全用电管理第5页共11页清华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大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电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要求,定期对用电设备系统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用电安全的设施及时维修或更换,并建立运行记录。(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持有劳动局核发的电工操作证,按规定进行操作。若新增或更换电气设备必须报请物业管理部门审核,有的要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动用拆改电气设备或自接电源,乱拉临时线。(三)不经物业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如电炉,电烤箱电取暖器等。确因需要,应按规定申报批准,并有严格的安全措施,不得使用超负荷和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电器设备。(四)配电箱、配电盘、电闸开关、插销和插座的下方及其周围不得放置可燃物品,并保持上述设备的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位裸露。(五)电器设备除特殊需要并有安全措施外,下班后或使用后要切断电源,重要物资库房,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工作间的电气设备,应装有防爆保护装置。(六)发现电器故障和隐患,在正确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外,要及时报告物业管理部门,请电工修理,不得擅自处理。发生电气火灾要及时切断电源,用正确方法扑救。(七)认真遵守其它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切实保障安全用电与人身财产安全。第二十三条信息大楼消防重点管理部位火源及危险品管理(一)信息大楼内部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和具有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禁止动用明火和电、气焊等作业。(二)特殊情况需要动火和进行电、气焊的单位,应事前将动火项目、地点、安全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具体安全措施等安排好,并向物业管理部门和学校消防安全部门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动火许可证》方能动火。动火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清理现场,不留隐患。(三)进行电气焊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劳动局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非电气焊工严禁操作。(四)物业管理部门对批准的动火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五)严禁在楼内焚烧可燃废弃物。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吸烟者应在指定的地方吸烟,不得乱扔烟头,离开吸烟场所,必须将烟头熄灭。(六)严禁在内部私自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如特殊需要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实行强化管理。第二十四条信息大楼内部装修改建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第6页共11页清华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大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各单位进行内部装修改建工程,必须依照有关部、局颁布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法规的要求,事先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后,方可施工。如新增加承重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件、配件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和建筑承重的要求。(二)楼内的装修改建工程不得拆改,移动和固定的消防设施,严禁埋压,圈占。(三)楼内装修改建工程,要由物业管理部门和施工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四)楼内装修改建工程竣工后,要经物业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五、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好内部的防火安全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火灾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第二十六条防火安全检查的内容(一)用电、用火情况,如:有无违章乱拉电线,有无违章使用明火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和禁止吸烟的场所,使用明火、吸烟、乱扔烟头等违反禁令、规定的行为。(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遮挡、占用、堆物影响畅通,有无上锁,上锁能否及时打开。安全疏散标志、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等。(三)灭火器是否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在位,并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使其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常开状态,防火卷帘门是否堆物影响使用。消火栓、灭火器是否被物遮拦或被挪作他用。(四)从事重点工种和管理岗位的人员,消防应知应会熟悉情况,教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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