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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国际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对策学生姓名:鲁恒珏学号:2009620303155金融学院(系)国际贸易专业指导老师:职称:摘要:中国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和个人开始直接参与到风险和利益并存的国际贸易中。然而在日益繁荣的国际贸易交流的同时也为国际贸易欺诈甚至诈骗犯罪行为提供了诱发和滋生的因素。若签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稍有不慎,就可能受骗上当,使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关键词:国际贸易贸易合同陷阱对策发展趋势欺骗Abstract:Chinaatpresentmoreandmoredomesticenterprisesandpeoplearebeginningtoparticipatedirectlyintherisksandbenefitstothecoexistenceofinternationaltrade.However,inthemoreprosperousinternationaltradeexchangebutalsoforinternationaltradefraudevenfraudcrimeprovidescausedandbreedingoffactors.Ifinternationaltradeingoodstosigncontractcarelesslyabit,theremaybedeceived,causestheenterprisetosuffergreateconomiclosses.KeyWords:internationaltradebusinesscontractpitfallfraudcountermeasuredevelopmenttendencydevelopmenttendency前言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1.政府信息公开(与上的东西我不是很明白)自从中国加入了WTO后,中国的大部份企业随着业务的开疆走向国际化了。从而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都成立了自己的国际贸易部从事进出口业务。然而由于缺乏经验,往往很难识破买卖家或者货运代理的欺诈手段,从而上当受骗。一、国际贸易合同常见诈骗与陷阱1、贸易术语陷阱贸易术语一般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惟一的因素。例如,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CIF贸易术语,但同时又规定:“以货到约定的目的港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前提,货不到不付款”;又如交易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CIF贸易术语,但同时又规定:“卖方限某年某月将货运抵约定目的港,否则,有权拒收货物”。显然,按上述条件买卖合同尽管使用了CIF贸易术语,但都不是装运合同,而属到达合同的类别。在这里,支付时间和到货时间决定了合同的类别。由此可见,决定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避免在买卖合同中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抵触的规定为了避免在履约中引起争议,买卖双方一旦约定了某种贸易术语,则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就不能约定与该术语相矛盾的内容。2、品质条款陷阱案例:据悉,3月份以来,我市共进口煤炭3万余吨,其中大部分煤炭品质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涵盖固定碳、发热量、挥发分、灰分等主要指标。一些进口煤炭合同中,对品质指标的表述不规范,仅有数字指标,并未列出产品的状态说明,导致检验检疫部门无法判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另外,几乎所有进口合同中都无索赔条款和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的降价条款,导致品质不合格时难以索赔或结算,使我方企业白白蒙受损失。对此,有关部门建议,企业签订煤炭进口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用语的规范性,技术指标要表述准确,检验、索赔、仲裁等重要条款确保齐全。对一种商品同时采用几种表示品质要审慎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时,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示方法,特别是同时采用凭规格和凭样品成交时,会给履约造成困难。因为卖方的商品,既要符合约定的样品,也要与规格一致,要做到两全齐美,有时确不容易。有时在进出口合同履行中,外方要求我们在明确写明了规格之后,又要求提供样品,如果我们答应寄出样品后,这将导致合同的变更,即凭规格交货变为了凭样品交货,在今后的履行中将处于被动的局面。所以,即使我方在订立规格后愿意寄出样品时,应明确说明仍以规格为准。对某些商品可以约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合同规定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买卖双方可酌情约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在商定品质条款时,采取灵活变通的规定办法。这样,就不会因为外方故意对我方进行过分严厉的限制和无理的拒收货物。3、违约金条款陷阱案例: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带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三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如何贴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于外商订立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家功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过向外方交付的沙包带数量距1亿条还相差很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已有的沙包带向外方交付并与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二恶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上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小南瓜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防范违约金条款欺诈:主要措施在于对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能够从自己的实际能力出发,实事求是,不要被表面的优厚利润所迷惑,丧失判断失误的理性,毫无欺诈防范的意识。卖方应逐项分析己方路约能力的构成因素,诸环节落实,确保能够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内完成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分析发现,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行为以信用证欺诈为最主要形式,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利用提单进行欺诈。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起到安全保证、资金融通等作用,它已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收付方式。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目前使用的是1994年的修订本,简称UCP500号。但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UCP500号确认了银行的免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银行在审单时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货款。银行的这种审查只限于表面,而没有实质审查单据真实性的义务。这条原则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卖方往往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下面就这种常见的利用提单诈骗的形式举例加以分析。提单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空头提单欺诈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一种欺诈方式。所谓的空头提单诈骗就是指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的装船数量远远不足信用证规定的量,而诈骗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单会同其它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夭夭。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许多国际骗子经常利用这一方法进行诈骗勾当,他们每每先与对方进行几次小额成交,待建立“信用”后就来一次大的瞒骗。“利用空头提单”的诈骗虽然受损失的大多是买方,但有时会泱及船方。二、倒签提单欺诈所谓的倒签提单是指实际的装运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晚,这也是国际贸易比较常见的一种欺诈现象。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收货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而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三、提单未到,骗取开证行提货担保的欺诈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给客户提货是常有的事,尤其是在近洋贸易中更为常见,因为货物常常先于提单抵达目的地。银行通常要保证对船公司赔偿因没有提单而提货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在客户信用不好时就可能发生冒领货物的情况,那么出担保的银行可能遭受很大的损失。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陷阱的防范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1、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2、采取预防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提高警惕、得道多助、完善制度、核审资信、慎签合同、供货反诈、购货反诈、项目反诈、引资反诈、租赁反诈、担保防诈。3、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废约、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由于经济活动的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国家机关、合同监管部门和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依法经营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市场经济的无序和企业信用的危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近些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合同欺诈不仅诡计多端,花样百出,而且波及的领域地域日益广泛,并呈高智能、专业化、群体化和辐射状的蔓延趋势。合同欺诈行为,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因此,加强全社会对合同欺诈的预防识别与抵御能力,乃当务之急。参考文献1、陈建民:《合同欺诈及其法律对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0。2、陈传法、黄凤兰、谢鸿飞:《合同欺诈及其防治》,法律出版社,2006.9。3、狭里、常小强等:《合同欺诈案例与点评》,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2。4、印辉:《电子商务合同案例评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8。5、俞里江:《合同法典型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8。6、徐兰英、李向民:《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规避和防范交易风险》,《商业研究》,2003年第15期。7、陈训敬:《论合同欺诈的防范对策及法律责任》,《政治与法律》,2003年增刊。8、卫琳:《合同欺诈的经济分析与防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7。9、朱宁先、朱成化、朱顺先:《电子商务的电子合同及其法律思考》,《管理科学》,2003.10。10、董迎涛:《谨防合同欺诈》,《中州审计》,2004.2。11、何静:《企业经营中的合同风险及防范》,《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12、竺琳:《民事欺诈制度研究》,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8.413、3158招商加盟网《国际贸易欺诈陷阱大观》14、贸易研究文献、李小波.对外经贸实务[A]西南政法大学出版2006(3)16、《国际贸易陷阱、诈骗防范与解决对策》贸易研究文献[R]17、胡丽华.信用证软条款的陷阱与防范[J]经济师2010年7期18、陈洪、李雨.“外贸骗局中的合同陷阱”电子商务世界2008-09-1119、《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15条的规定20、王忠道、刘莉如何预防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J]时代经贸:下旬2007年4Z期21、杨军.软条款信用证浅析及风险防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22、刘迎春、张宇馨国际贸易实务[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2009年0223、吴忆萍.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与风险防范[M]重庆工商大学出版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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