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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城市道路总则第二章道路交叉口第三章机动车停车场第四章城市公共交通第五章铁路沿线建筑后退距离第六章道路绿化第七章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第八章其它交通设施附录1:名词解释2:依据的有关规范第一章城市道路总则第一条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第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一)、道路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三)、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第三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控制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第四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项目快主次支机动车设计车速(km/h)80,6060,5040,3030,20道路网密度(km/km2)0.4—0.50.8—1.21.2—1.42—4道路中机动车道条数(条)6—86—84—62—4道路宽度(m)60—80(含辅道)35—5525—4020—3020米以下按城市街坊路控制。第五条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第六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第七条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车型及行驶状态计算行车速度(km/h)车道宽度(m)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403.75<403.5小型汽车专用线3.25—3.5公共汽车停靠站3第八条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宽度符合以下规定:(一)、各级道路不宜小于3米,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二)、商业和文化中心区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长途汽车站附近不小于5米,(三)、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米,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面净空宽度应加0.25米,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米,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米。第九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最小净高按下表执行。车行道种类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车辆种类各种汽车无轨电车自行车、行人其他非机动车最小净高4.55.02.53.5第十条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交通组织符合快速路的通行要求,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第十二条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在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者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第二章道路交叉口城市道路交叉分平面交叉与立体交叉第十三条平面交叉转角处的缘石宜做成圆曲线或复曲线,转弯曲线半径应满足车辆右转行驶的要求。交叉口缘石转弯最小半径转弯计算车速(km/h)30252015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25201510第十四条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线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如有应清除。第十五条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以外应当进行绿化。立体交叉引道和匝道的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4%第十六条新建平面交叉的规划应避免出现四路以上交叉口及斜交角小于45度的斜交。街坊路不宜与城市主干路相交。第十七条沿城市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15米或最外侧慢车道缘石外沿后退不小于10米。(如最外侧有景观绿化带控制的立交,按绿化带最外沿控制)第十八条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一)、道路展宽段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一般按拓宽3米计算。(二)、次干道以上的道路交叉口,一般应予以拓宽渠化,支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拓宽。(三)、根据规范要求,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m。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设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展宽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畸形交叉口及斜交角度较小的路口根据相关详规确定。第十九条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时,应设置立体交叉。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应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设置铁路立体交叉和平交道口,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第二十条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情况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二)、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量起,道路主干路不小于8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次干路不小于6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的最远端,支路上,距离支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三)、出入口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出入口与道路连接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四)、城市干路以上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出交通组织应采取右进右出方式。(五)、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道相接,确实需要与主干道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六)、严格控制在城市干道上开设车辆出入口。第三章机动车停车场第二十一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规等阶段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用地,不得挪做他用。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配建标准可按照附表1(《郑州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提出的建筑物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指标)表1:郑州市建筑物机动车配建泊位指标筑物性质及分类配建单位建议机动车配建指标住宅建筑别墅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高级住宅车位/100m2建筑面积0.3-0.5一般住宅车位/100m2建筑面积0.1-0.2办公建筑省级及涉外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市级机关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商业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旅馆三星及更高车位/客房0.4三星以下车位/客房0.25商业场所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市场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15-0.20餐饮、娱乐、服务健身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医院市级及以上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市级以下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博览建筑图书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5博物馆、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游览场所市区车位/公顷2.0市郊车位/公顷5.0体育场馆车位/100座位1.5-2.0交通建筑火车站车位/年高峰日1000旅客2.2汽车站车位/年高峰日1000旅客2.2机场车位/年高峰日1000旅客2.2影剧院省市级影剧院车位/100座位2.5-3.5普通影剧院车位/100座位1.5-2.0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和人行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距离宜大于20米。第二十四条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主干道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第二十五条对于规划许可的路边临时停车位,要严格按照审核位置施工建设,要确保人行道通行宽度,处理好人行道与地下管线、树木、线杆等设施的关系,避免停车位对道路现有出入口的阻挡。并应服从城市交通组织的需要,需要拆除变更的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待区域配建停车位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形成后,应逐步取消,还路于民。第二十六条不得在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场。次干道应当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停车场。第四章城市公共交通第二十七条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通过编制和实施科学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从技术和经济上科学配置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同时从政策和管理上保障公交优先。(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并保障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二)、加快公交场站、枢纽站、首末站的建设,优化公交线网、完善公交场站及配套设施,优化运营结构。郑州市应优化公交线网,提高线网覆盖率;换乘枢纽要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大力发展公共汽(电)车,公共汽(电)车线路和停靠站点要尽量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聚集区延伸,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结合城市道路网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要保障公共道路的优先使用权,科学设置优先车道和优先信号系统,并加强优先车道和信号系统管理;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的发展。(三)、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行为;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计划中;将公共交通场站做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在城市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合理规划设置小公共汽车和出租车停靠点;对未按规定配置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次干路以上道路应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公交港湾停靠站设置在主次干路上展宽长度不小于30米,渐变段长度30米,一个展宽车道宽度3米,公交港湾与路口渠化相结合设置时,公交港湾长度为主干路上交叉口渠化的进出口道渠化展宽长度再向后延伸30米,渐变段不小于30米。(一般主干路按交叉口中心线向后130米,渐变段次干路按交叉口中心线向后100米,渐变段30米)。第二十九条公共(电)汽车交通应结合轨道交通等交通站点设站,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500—800米,郊区视具体情况定。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50-90米为宜,并应设置在立交桥坡道以外的路段上,在立交桥匝道出入口段不得设置公共(汽)电车停靠站。第三十条新建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第三十一条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遵循以下规定:(一)、应符合郑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轨道交通两侧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城市轨道交通控制线三环之外从轨道交通中线向两侧控制50米距离,三环之内向两侧控制30米距离。(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划定控制保护区进行保护,已建和在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当划定特别保护区加以保护。(四)、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当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并且设置无障碍设施。(五)、城市轨道交通的风亭应当与临近拟建建筑物结合设计和建设。第五章铁路沿线建筑后退距离第三十三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除遵守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外,除直接为铁路服务
本文标题: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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