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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目标责任书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目标责任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落实“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签订本责任书。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目标(一)刑事案件发案率要控制在单位内部人员总数的万分之十八以内;单位内部人员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二)单位内部人员犯罪率(劳教以上)要控制在人员总数的万分之七以内;单位内部人员犯罪是指因刑事犯罪而受到劳动教养和各种刑事处罚。(三)单位内部人员违法率要控制在人员总数的万分之二十以内;单位内部人员违法是指因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而受到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四)单位内部人员重新犯罪率要控制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三年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以内;(五)单位内部不发生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治安事件;(六)单位内部重点人口管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八)单位内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九)单位内部人员治安防范宣传教育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十)创建平安单位达标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考核分数不低于90分。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之规定,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和逐级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单位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关公共安全防范职责,将治安保卫工作与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等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同奖惩。三、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之规定,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四、企业事业单位实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目标,成绩显著的,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企业事业单位未实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目标,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其继任的主要负责人应与公安机关主管部门重新签订本责任书。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签字双方各持一份。企业事业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本文标题: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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