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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读书报告—————我对工程管理和建设合同的认识摘要:中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逐步实施,社会注意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以及国内外建筑市场的一体化融合,建筑领域已经广泛地推行了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风险管理制等工程建设基本制度,制定并推广应用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系列标准合同示范文本。首先概论是讲《建设工程管理概论》《木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这两本书介绍了建设工程管理的背景、基本概念、主要特点、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建设工程管理专业的教学体系、课程设置及学习方法,建设工程管理行业的发展前景、执业资格认证体系及学生的就业导向等内容。关键词:工程管理建设合同工程造价带资与垫资一、工程管理概念的描述《建设工程管理概论》里对工程管理专业介绍是这样的:“工程管理专业培养具备管理学、经济学和土木工程技术的基本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能在国内外工程建设领域从事项目决策和全过程管理的复合性高级管理人才。”最开始,我认为工程管理只是像工地里的包工头那样是管工地建设的,读了书后,渐渐剔除了这个狭隘的观念,起码,单从这个介绍就可看出包工头跟高级管理人才明显不是一个级别的。通过上课跟读书,现在,我对工管的认识不再那么狭隘,我认识到工程管理专业里的工程不单单是指简单的工程建设,不仅仅是一些住房的建设,它的范围很广,可以是一些社会基础设施,像公园,水库;或一些标志性的建筑,如鸟巢,水立方;还可以是一些科研项目,像神舟系列等,这些都可称之为工程,因为工程的英文“program”并不是只含建筑工程。不过,由于我们专业是设立在土木学院,所以我们的工程管理专业主要培养的是建设工程管理人才,尤其是土木工程管理人才。对工程的认识,我定位在土木工程后,管理我觉的跟就是一门与人打交道的学问,即如何最快的传递信息,如何最好的让人们明白该做什么,然后,能有办法让人们各司其职,并相互配合好各自的工作,使整个系统能很好的运行,令人们在最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效率,这便是我对管理的理解。所以,对于工程管理的认识,我认为是通过学习工程技术的一些知识,运用所学管理学,管理好一项工程中的各部门人员,减少他们的矛盾,尽量使他们在一个多方都满意的平台上以最好的效率完成令多方都能满意的工程。二、工程管理应用这样,通过我对工管的理解,我便将工程管理定义在一个对人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的专业,事实上,好像也的确是这样的。我在网上有看到这么一段话:现代社会有个奇怪的发展趋势,就是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确,社会生产越来越精细,专业隔离越来越明显,隔行如隔山的情形越来越普遍;而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生产却越来越要求复合型的人才,即常说的T型人才。单纯的具有管理技能,或者是单纯的具有工程技术的人才,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工程管理专业出来的同学,正是T型人才的典范,他们懂技术,又懂得管理,恰好适合社会所需。而书上也说了工程管理包含了管理学,经济学,工程技术及法律学这四个平台。这也说明工程管理专业培养的是综合性人才。因此,在大学期间,由于所要涉猎的科目的广泛,我们的课程就会比较多,这样,对学习,我们就得有一定的计划。同时,中国是法制社会,合同又是最基本的双方合作的基础,所以,法律类的学习也不可落下。而一项工程最终的目的无非是取得对各方而言最大的利润,这些都有关经济,自然,经济平台中的工程经济学得好好研究。在公共基础课程中,高数能学好就尽量学好,重要的是锻炼学高数过程的逻辑思维能力,从而具备一定的数理分析能力,这对我们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其次,我们得学好大学英语,多学习一些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词汇,毕竟,工程管理专业在我国是较晚出现的,很多理论和实践都不及西方,很多先进的知识还是在西方国家,要想获取这些知识,最好的便是学会英语,能够看懂外文书刊,并最好能翻译,这样,可以很好的扩充我们的专业知识,对我们的未来发展是大有裨益的。就我所知,工程造价(ProjectCost)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也就是一项工程通过建设形成相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需用一次性费用的总和。这一含义是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来定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工程造价就是指工程价格。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通常是把工程造价的第二种含义只认定为工程承发包价格。它是在建筑市场通过招投标,由需求主体投资者和供给主体建筑商共同认可的价格。同时,在工程造价中,项目施工占最大权重,投资决策第二,项目设计与后期运营权重则占得很少。则工程造价有两个针对对象,或是投资方,或是建筑方。而无论你偏于哪一方,你首先要熟悉好造价的基本知识,这样,你才能做好造价,才可最大限度的为任何一方服务。关于造价,除了识图是一大关键,另一个关键便是要熟悉工地上的一些工序,这样能更好的计算。所以,有必要到工地观察工人扎钢筋,挖土方等,这些小工序都关系着价格的变动。三、土木工程合同的类型1按照工程建设阶段分类(1)、工程勘察: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是发包人与勘察人签订的协议。(2)、工程设计: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是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协议。(3)、工程施工: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协议。2按照承发包方式分类(1)、勘查、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将全部勘察、设计或施工的任务分别发包给一个勘查、设计单位或一个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勘查、设计或施工任务中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资质的分包人。(2)、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在一些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可以将专业性很强的单位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这些承包人之间为平行关系(3)、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一系列工作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单位,由其进行实质性设计、施工和采购工作,最后向建设单位交付具有实用功能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总承包实施过程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4)、BOT合同(特许权协议书):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授予承包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以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并自费经营和维护,向东道国出售项目产品或服务,收取价款或酬金,期满后将项目全部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的工程承包模式。3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类(1)、总价合同:一般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一个总价,在这个价格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项目。(2)、单价合同: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每一单项工程单价,结算则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每项工程单价计算。(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费按承包人的实际支出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同时另外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管理费和商定的利润。四、土木工程合同的形式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1)、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2)、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3)、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五、土木工程合同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土木工程合同中价款及其支付问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3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四个方面(1)、合同主体的适格性;(2)、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3)、合同内容的合法性;(4)、合同形式的合法性。4土木工程中的分包、转包和挂靠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尤其是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涉及众多的专业技能,承包人往往并不具备实施全部工程业务的能力,尤其是一些专业工程,如安装、电气等,因此分包就在所难免。就其实质而言,分包就是承包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转让予第三人的行为,但分包又不同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因为承包人并不因其分包行为而免除对发包人应承担的分包部分的合同义务。依建筑法及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分包应以发包人同意为条件,否则无效。分包后,承包人仍应对其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责任,对分包部分,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对承包人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资质规定同样适用于分包人,且禁止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说,分包并不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相对人的关系,而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则分别是承包人与分包人。至于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则是一种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责任。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义务转让的程度不同,转包是承包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移转予第三人的行为。依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一般合同义务的移转应以债权人同意为条件,但合同法分则建设工程合同部分则明确禁止承包人以各种名义进行转包。对承包人的转包行为,无论发包人是否知情或同意,均应认定转包合同无效。实际上,转包在建设工程国际惯例中属常见现象,中国立法之所以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分包与转包问题采严格的立场有其社会背景。多年来,中国建设工程领域出现的大量工程质量问题与转包和不规范的分包行为有着密切联系,由于部分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层层分包或转包,最后的合同实际履行人收取的价款远远低于最初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现象大量存在,这一问题在施工合同中尤为明显。为此,建筑法与合同法均对分包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对转包或以分包名义进行的转包则绝对禁止。与转包有些类似的行为便是挂靠。所谓挂靠是指实际承包人以他人名义与发包人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实际承包人即挂靠人,由挂靠人以其名义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的名义承包人便是被挂靠人。挂靠现象的出现与中国对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实施严格的资质管理有关。一些民间施工队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但又难以评选较高资质,不能承接大型工程,只能采取挂靠形式承揽工程;而一些国有建筑企业有较高资质却因缺乏资金实力或不能有效控制成本等原因,在工程招标中无优势可言,难以承揽工程,只能以出卖资质的方式赚取利润。挂靠也是被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严格禁止的行为,因此挂靠总是以分包或合作等形式出现,而且发包人与承包人通常对挂靠行为彼此心照不宣,故挂靠行为虽大量存在,但真正发生纠纷并诉诸法律的却不多。对挂靠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除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外,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带资与垫资条款。5土木工程中的带资与垫资靠问题带资与垫资进行工程承包是中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普遍现象,并被称为建设工程领域的“癌细胞”。所谓带资承包与垫资施工,实质上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不需向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预付款和进度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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