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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朱苏力 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
1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序朱苏力在当代中国,作为学术制度问题,最先关注法律文献引证问题的可能是高鸿钧先生和贺卫方先生。1988年前后,当时他们二位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编辑《比较法研究》,首先提出并且在办刊过程中身体力行坚持了这一实践。由于他们的要求和实践,也影响了整整一批当时属于年轻的,如今已人到中年的学者;他们更多借鉴了美国法律评论的风格。而在编辑部之外,梁治平先生在他最早的一些论文中也开始了类似的追求,主要借鉴的是当时在中国大陆引证传统相对健全的文史哲学科的经验以及海外的汉学著作。此外,还有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的“文革”后最早的一批民法以及刑法学者,也逐步通过实践形成了一系列法律学术的引证规范。之后,大约15年前,邓正来先生组织了有关学术规范化的讨论,尽管关注的是广泛的学术研究领域,却同样影响了法学。贺卫方先生以及其他学者在多次会议上也曾一再倡导,并提出过比较简单的引证规范。所有这些努力促使诸多中国法学刊物和书籍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都风格一变,普遍注意了文献引证的规范。至此,应当说,这个传统在法学界已经基本确立,只是没有人来将这些基于实践形成的规则予以系统整理编写。如今,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罗伟先生基于他多年对法学文献的经验,提出了这个建议稿,可以说是水到渠成,符合一个听起来有些夸张但名副其实的说法——“集大成者”。文献引证的规范化、标准化是中国法学研究日益广泛深入的产物。30年前,中国法学研究的文章大多没有引证;若有也只是马列和毛主席的指示,偶尔也有周恩来或董必武或邓小平等中国共产党领袖的言词。文献引证因此是附着于权威的,是引证者自觉赋予被引证者的一种特权。因此,毫不奇怪,尽管最早附着于政治权威,但这一引证的基本规范很快被延伸到学术权威身上。先是延伸到一些为领袖所评价或提及的学者,例如孔孟、老庄、商鞅、韩非以及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卢梭等;之后解放思想又逐步延伸到其他较少或者没有进入领袖队伍中的著名学者。但随着中国立法的增多,引证法条开始增多,这时,尽管还有权威的影子,但引证已经开始更多技术化了。随着20世纪90年代学术著作和译著出版的增加,文献引证也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引证与权威的关系进一步淡化了,而与思想学术交流的必须联系更紧密了。如今,随着新闻报业的发展、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社会科学类型的实证研究增加,都推动了法学文献引证的变化和发展。法学文献的引证日益凸显为学术研究论证所必需的各类资料来源。引证已经成为一个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权威来源,甚或学术装饰。法学文献引证的规范化因此成为必须。我提到了学术装饰不是偶然的。因为目前的一部分法学研究成果中确实有把文献引证作为装饰的倾向,目的是炫耀或其他?这种倾向对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构成一个妨碍,而不是激励。我赞同贺卫方的观点,引证必须以必要为前提。否则,为了引证而引证,为了学术包装而引证,会成为中国法学学术发展的一个新的病灶。引证的全部目的以及判断标准都必须有利于推进法学研究的发展,而不能是其他。仅此而言,同样要求法学文献引证的规范化。罗伟先生留学美国多年,先后在法学院和图书馆系学习研究,毕业后,又在法学院图书馆工作多年,积累了大量有关法学文献的经验。特别是他长期以来一直关心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有志于编写这样一本书。3年前,他来到北大法学院和我谈及并讨论了这项工程,他还先后同贺卫方、赵晓海等老师以及当时就职于法律出版社的蒋浩先生细致交谈,大家达成了基本一致的看法。此后,他在美国申请了相关研究基金,开始了这项工作,并回国就此召2开了专题研讨会,最终提出了这份建议稿。我们必须感谢他的努力。北大法学院的赵晓海老师也为此做了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我们同样表示感谢。感谢不是客套,而是因为中国的法学研究事业就是这些同仁和朋友通过这类细小的努力逐渐推进的;而中国法学和法治的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苏力3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目录罗伟前言第一章简介第二章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要求第三章中国规范性文献的引注第四章非规范性(二次)文献的引注第五章外文文献的引注第六章国外主要法律引注标准简介与参考前言法律引注指的是在书写法律文书或法学著作时,对文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或者文献,注明其出处,以便帮助读者了解和印证法律渊源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观点。笔者已在美国法学院教授法律检索多年,对美国的法律文献引注统一标准及其运用有一定的了解,近年来也对中国及英、法、德、日、韩等国的法律文献引注标准作了一些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后,发现西方发达国家还有日本和韩国都有各自通行的法律文献引注标准,所以,笔者觉得中国的法律界也应该有一套比较完善和统一的法律文献引注标准。2004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信息中心赵晓海主任的协调下,笔者与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朱苏力院长和贺卫方教授对法律文献引注规范的统一开始进行研究。中国近年来已开始重视引注的统一化,1996年教育部颁布《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1999年新闻出版署也颁布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这些规范引起了学术界的几次讨论,特别是2002年间,在“学术批评网”()上“关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专题讨论”。这两个规范虽然也对注释体例提出了一些规范。但是,因其本身的一些缺陷,而且其不是针对法律界的引注规范,所以除了各高校文科学报之外,还有其他许多法学学术期刊、书籍没有采用《编排规范》的注释体例,比如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办的《法学研究》、各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所办的杂志(如北大的《中外法学》),再有许多以书代刊形式出版的《论丛》、《法律评论》等。姜朋:《注释体例大一统、学术规范及学术水准的提高——对〈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有关注释体例规定的思考》,载“学术批评网”()上“关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专题讨论”(时间:2002年11月15日)。确实,在引注格式方面,中国目前的法律出版机构和法学杂志社都是各自为政。有些法学杂志社,如《中外法学》、《法学研究》和《法学家》的封底还登有各自的引注格式标准以方便投稿人遵守,但是这些引注格式都不统一。所以,中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引注标准。可喜的是,中国法学界已有人开始注意到引注格式统一化的必要性,如2004年1月18日,张书友(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了“中国法学期刊统一文稿规范(建议稿)”。=4541&type=1000(accessedNovember17,2004)。该建议稿的主要部分是关于法律文献的引注规范,也是目前中国一个比较全面的法学文稿的规范。4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界对法律文献引注格式的统一也是重视不够,有关法律引注格式的文献,比较有影响力的是一本由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编印、名为《法律资料之搜集与论文之批注》的手册。该手册于1994年重新整理出版修订版。该手册修订版不仅论述了搜集和阅读相关资料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搜集资料,而且对引注格式亦有所归纳与建议。除此之外,政治大学《法学评论》社也有一个比较简单的引注标准即《政大法学评论论文注解范式》供作者采用。该论文注解范式可在以下《政大法学评论》的网页上找到:。这两个手册虽然对书籍、期刊、报纸等其他资料的引注格式作了一些规范,但是所提示的引注方法相当简单,也没有涉及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上的资料的引注。而且这两个手册未在台湾地区法律界广泛征求意见,且制定后,也没得到推广,所以它们还是处在一种单向呼吁和仅供参考的静态。参见《他山之石:法律学门“统一引注格式”》(=1508)(accessedNovember17,2004)。该文章于2002年登在网站“老行者之家”,文章没有署名。从文章的内容和写作风格可看出作者是台湾地区的法律学者。该文首先论述了法律引注的重要性,然后简单地介绍了美、德、日、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引注统一化的情况,最后对法律引注的格式和统一化提出了一些建议。近年来,台湾地区法律界也开始关注法律文献引注格式的统一。台湾地区法律界举办了多次有关统一法律文献引注规范的座谈会、研讨会和问卷调查。2004年5月15日,在台湾地区“国科委”的指导下,由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和元照出版公司的月旦法学杂志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召开了一次“法学论文引注方式统一之研究”的研讨会。不久,“国科委”作出了《华文法学引注格式统一》的研究报告。参见《华文法学引注格式统一》,载中国台湾地区“国科委”研究报告(具体出版时间不详,大约在2004至2005年之间)。该报告的精简版可在以下网页上找到:。该报告用了大约8页纸的篇幅列出了基本法律文献的引注格式,供台湾地区法律界参考与采用。2004年6月22日,我们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了第一次“中国法律文献引用注释标准座谈会”。会议由北京大学法律信息中心主任赵晓海和笔者主持,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人民法院出版社副社长杨亚平、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辑部主任张益明、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长叶元生、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长于丽英、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编辑部副主编乔燕、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凌斌、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主任卢宝锋等人士参加座谈。与会人员对中国法律文献引用注释标准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探讨。首先由笔者介绍美国和日本主要的法律引注标准以及国内的研究成果,并对中国法律文献引用注释标准的拟订提出了全面的建设性意见。随后贺卫方教授进一步强调了确立规范的学术引用注释标准的意义,介绍了在《中外法学》已使用5年的学术引用注释体例,同时对国内法律文献引用注释规范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评价。其后,杨亚平副社长、张益明主任、乔燕副主编介绍了法律出版行业法律文献引用注释的具体情况。在主题发言结束后,朱苏力院长、叶元生馆长、于丽英馆长、凌斌博士、卢宝锋主任分别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建立法律文献引用注释标准的建议和主张。经过为期1天的探讨,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确立规范和统一的法律文献引用注释标准意义重大,对于推动中国法律学术发展,提高中国法律学术职业化水平有着巨大的作用。因此与会人员提议,由笔者起草一份法律文献引注规范的建议稿,待将来讨论和修改后,向法律界推荐。会后,笔者本着一个引注体系要能够广泛被接受就必须既方便作者引注,又能让读者一目了然引文的出处以便检索和印证之原则,开始起草《法律文献引证注释标准(建议稿)》。5在起草中文文献引注部分时,笔者尽量采用国内比较通行的文献引注格式,同时对中文法律文献根据出版形式进行比较详细的分类,并一一加以各自的引注格式。2005年5月16日我们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了第二次“中国法律文献引用注释标准论证会”。与会者有,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贺卫方教授、张守文教授、汪劲教授、法制信息中心主任赵晓海、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主任卢宝锋;人大法学院:张芝梅博士、杨昂教授;法制出版社:杜佐东总编辑;法律出版社:前社长助理蒋浩(现供职于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副总编辑张晓秦;法制日报社蒋安杰记者;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图书事业部邹记东副主任;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杨立范因故不能参加但提出了宝贵的书面意见。论证会由北京大学法律信息中心主任赵晓海主持。会议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致辞并论述了我国法律文献引证注释的现状,随后笔者介绍了《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进行总体评议。笔者的建议稿和贺卫方教授的评议引起了各与会法律界专业人士强烈的学术共鸣,之后各与会者对笔者的建议稿进行评议,以及如何在法律界推荐联合采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提出了许多宝
本文标题:朱苏力 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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