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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电费资金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S.00.00.04/G100-0011-0810-16322008-11-11印发封面2008-10-31实施本制度信息制度名称广东电网公司电费资金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制度编号S.00.00.04/G100-0011-0810-1632对应文号版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0810版2008-11-11在用角色人员编写陈锐、张良栋、孙金武、李保平初审会签、、审核陆小鹏批准2008-11-11印发制度信息2008-10-31实施S.00.00.04/G100-0011-0810-1632广东电网公司电费资金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共7页第1页广东电网公司电费资金安全管理实施方案1总则为落实贯彻加强电费资金安全管理的有关精神,确保电费资金的安全,特制定《广东电网公司电费资金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本方案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直属各供电局、县级供电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广东电网公司电力营销管理规范》(广电营〔2005〕83号)《广东电网公司电费回收管理办法》(广电营〔2006〕63号)《转发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切实加强电费收缴安全管理的通知》(广电营〔2005〕141号)《关于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广电财〔2006〕2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费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广电营〔200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费资金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广电营〔2007〕75号)3术语和定义抄、核、收:是指从系统形成抄表数据到收费销帐的一系列业务过程,包括表计数据抄录、电量电费计算、核算、收费以及为保证电费及时准确回收的其它相关过程。对帐:是指营销系统对完成对帐的数据进行系统销帐,并形成各种统计报表;对应收电费、实收电费及欠费进行比对;对欠费客户,转客户欠费处理流程处理。电费资金安全事故:指单位员工在电量电费抄核收及计量装置管理过程中违反规程制度或利用职务(工作)便利采用非法手段谋取私利(包括贪污、挪用电费、数额较大的电费差错)而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人为责任事件。“电费资金安全事故”简称为“事故”,下同。电费差错:单位员工在电量电费抄核收及计量装置管理过程中因工作过失或违反规程制度而导致出现结算电费金额差错的人为责任事件(电费差错金额较大的事件,列入S.00.00.04/G100-0011-0810-1632广东电网公司电费资金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共7页第2页电费资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指在发生电费资金安全事故过程和处理结果中,1)因贪污挪用电费造成公司电费损失;2)因案件被公检法部门收缴或处罚的电费损失;3)因供电部门过错,客户向供电局索赔,经合法认定的电费损失。4)因数额较大的电费差错造成延迟收费电费利息差或违约电费。4职责4.1单位领导职责各级供电营业机构的一把手是本单位电费资金安全的责任人,各级领导要提高对电费资金安全问题的认识。安全生产的“三大敌人”,在电费资金安全管理中同样存在,要把电费资金安全事故与电网运行安全事故同等对待,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实把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相关部门、基层营销网点和相关人员,确保电费资金安全入帐。4.2营销部门职责4.2.1负责电量抄录、电费计算、电费收取和电费资金向银行的存缴管理工作;4.2.2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应收报表、电费实收报表及有关银行进帐凭证;4.2.3负责组织召集每月一次的营销财务对帐稽核联席会议;4.2.4常态地对抄核收和电费回收工作进行稽查。4.3财务部门职责4.3.1负责电费帐户的开立、撤销、资金的划拨、票据凭证的核查、印鉴的管理等工作;4.3.2及时向营销部门提供电费帐户资金到账情况,与营销部门共同做好对帐工作;4.3.3负责对营销部门的抄核收人员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财会、资金制度的培训和指导。4.4审计部门职责审计部门履行电费资金安全的审计监督职能5管理内容与方法5.1营业场所安全防范5.1.1供电局各营业厅和收费网点应配备保安人员,并建立录像监控系统及110报警设备,保证营业场所的安全。S.00.00.04/G100-0011-0810-1632广东电网公司电费资金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共7页第3页5.1.2电费资金向银行的存缴,应尽量委托银行上门收款,无法做到银行上门的,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押钞公司负责保安,保证存缴人员及资金的安全。5.1.3对于农村走收或外设收费点的收费,严禁一个人自抄自收,严格遵循抄表轮换制度。5.1.4收费员每天收到的电费必须当天存缴银行,不得私存过夜,并及时将实收报表、银行进帐凭证及收费票据存根交核算员复核、确认;有关收费信息,应及时补录到营销系统内。5.1.5各单位应调派安全交通工具,保障人员和资金的安全。5.2严格执行抄、核、收三分离原则,加强相互监督5.2.1各单位抄核收岗位必须单独设置,严禁核算员经手现金,严禁抄表员自抄自收。5.2.2各单位要加强对抄核收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抄核收人员要自觉学习财会、资金管理制度,思想上要时刻保持清醒,要深刻认识到贪污和挪用电费是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5.2.3各单位抄表员必须实行抄表路线定期轮换制度,轮换周期不得超过半年。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施抄表员随机派工制度。5.2.4收费员当天电费必须按时存缴银行,实收日报表必须与银行进帐凭证、收费票据存根一一对应,做到帐证合一,与核算员核对交接后,方可下班。5.2.5核算员要认真复核当月应收数据及每天的实收数据,实收数据确认帐证合一后,方可与收费员签字交接。每周实收报表及银行进帐凭证要按时上缴财务和营销部门。在应收、实收数据的复核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5.2.6对于营业网点的留存现金,收费员必须填写交班报表,并与核算员核对、签字确认,每个营业点留存过夜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5.3票据管理5.3.1财务部门是电费发票的归口管理部门,营业单位是电费发票使用保管部门。5.3.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发票领用、使用、保管、缴存的有关规定,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准拆本使用发票和“大头小尾”开票,不允许S.00.00.04/G100-0011-0810-1632广东电网公司电费资金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共7页第4页变更或篡改发票品名和金额,禁止擅自销毁发票。5.3.3各单位必须规范发票领用、缴存手续,做到手续齐全,登记完整,尤其要加强农村走收电费方式的发票管理。5.3.4严禁未收到电费先开发票、已收电费不开具发票的情况发生。5.3.4对一个电费结算周期中有多次预付电费或预购电的电费,应开具临时收费收据,注明收费性质、收费金额、收费人、收费日期及单位盖章等,并有详细的预付电费或预购电的电费日、月报表;到电费结算周期以实际电费结算金额开具电费发票,同时收回临时收费收据;临时收费收据的管理与电费发票的管理相同。5.4严格执行营销、财务电费对帐稽核制度5.4.1建立并认真执行县、市两级月度营销财务电费对帐稽核联席会议制度5.4.1.1各市、县供电局的营销部门应指定一名电费对帐稽核负责人,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联席会议由营销部门主持,财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请相关领导参加。5.4.1.2会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对本单位当月应收电费报表的准确性进行稽核。(2)对本单位当月实收报表数据、银行到帐数据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务必查清原因,明确专人跟踪,限期解决。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分析,做到举一反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3)对本期用户欠费及电费回收率进行分析,对同/环比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现象,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纠正。(4)检查上期联席会议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完全解决,有关对策和措施是否执行到位。5.4.1.3各市级供电局的月度营销财务电费对帐稽核联席会议纪要,以及对帐结果、发现的问题、每个问题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措施,要用书面材料分别报省公司电力营销部、财务部。5.4.2日常对帐工作5.4.2.1银电联网的单位每3天对帐一次;尚未实现银电联网的单位至少每周对帐一次。5.4.2.2每次对帐后,应形成成功对帐报表,由财务营销双方负责人签名确认。对不能S.00.00.04/G100-0011-0810-1632广东电网公司电费资金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共7页第5页成功对帐的数据,要逐笔核对报表和银行进帐凭证、收费票据存根,找出差错出现的原因。5.4.2.3营销部应定期清理不能成功对账的数据,形成不成功对帐清单,每笔金额必须注明原因和处理结果,并加强对这部分数据的稽查。5.5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防范电费资金风险5.5.1加快广东电网公司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和覆盖广东电网公司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是落实《广东电网公司电力营销管理规范》的重要手段,其中营销稽查子模块实现了包括抄核收和电费资金等营销数据、指标、质量、过程的在线稽查,能及时快速地发现异常情况,为电费资金安全提供了更多保障。各单位应配备营销稽查人员,利用营销系统优势,加强对营销过程的内部稽查和监督。5.5.2充分利用营销系统与银行系统联网的平台,加大银行代扣电费的宣传力度,降低营业厅座收现金电费和走收现金电费的比例,防范电费资金的风险。5.5.3积极推广供电营业厅设置银行POS机,为客户提供自助终端缴纳电费的服务,降低营业厅座收现金电费的比例。5.5.4积极创新试行磁卡电表、电费充值卡缴纳电费的服务。5.5.5加强电费回收考核管理,稽核当月电费回收率的异常波动各单位要根据《广东电网公司电费回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将考核指标分解到基层,落实到责任人。电费回收考核中,不得通过贷款、挪用其它资金或隐瞒电量等手段虚报实收帐款,确保电费回收数据的真实性。5.6电费资金安全事故界定及处分办法5.6.1电费资金安全事故分类电费资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三类。5.6.1.1特大事故:(1)贪污挪用电费10万元及以上;(2)被公检法部门收缴处罚10万元及以上;(3)赔偿客户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4)当期电费差错100万元及以上,或电费利息差或违约电费1万元及以上。S.00.00.04/G100-0011-0810-1632广东电网公司电费资金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共7页第6页5.6.1.2重大事故:(1)贪污挪用电费5万元及以上;(2)被公检法部门收缴处罚5万元及以上;(3)赔偿客户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4)当期电费差错50万元及以上,或电费利息差或违约电费5000元及以上。5.5.1.3一般事故:(1)贪污挪用电费5万元以下;(2)被公检法部门收缴处罚5万元以下;(3)赔偿客户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4)当期电费差错50万元以下,或电费利息差或违约电费5000元以下。5.6.2电费资金安全事故处分办法地市级供电局及其下属单位(包括县级供电单位)因发生电费资金安全事故,公司将对地市供电局有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5.6.2.1特大事故(1)在《广东电网公司企业负责人资产经营考核办法》中企业负责人(备注:正、副局长、党委正、副书记、工会主席、三总师)“应收电费余额”项考核中为2.5分(基准为5分,最高为7.5分,最低为2.5分);(2)在《广东电网公司电费回收管理办法》中企业负责人(党政一把手)电费回收奖惩项中扣减其年薪总额的10%;(3)在《广东电网公司电费回收管理办法》中对企业负责人(党政一把手、主管营销副局长)、市场营销部正、副主任、财务部正、副主任及当事人等额扣减其电费回收岗位责任金;(4)视情况对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5)予以通报批评。5.6.2.2重大事故(1)在《广东电网公司企业负责人资产经营考核办法》中企业负责人“应收电费余额”项考核中(在完成其他指标的情况下)为不高于5分;S.00.00.04/G100-0011-0810-1632广东电网公司电费资金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共7页第7页(2)在《广东电网公司电费回收管理办法》中企业负责人(党政一把手)电费回收奖惩项中扣减其年薪总额的5%;(3)在《广东电网公司电费回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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