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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金融本科毕业论文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研究作者:张冰专业:金融本科年级:2007级学号:071150085指导教师:谷战涛成绩:工作单位:天富信息有限责任公司2目录目录......................................................................................................2内容摘要...............................................................................................3证券市场监管的定义..........................................................................4对证券市场监管的认识.......................................................................6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8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10完善和建立证券监管的有效措施.....................................................13结论.....................................................................................................18参考文献.............................................................................................193内容摘要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具有风险来源广、传导性强和社会危害巨大等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飞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证券监管规范发展将是证券市场监管所不可偏颇的、相互制约而又相互促进的两个基本方面。证券市场监督的法律体系、投资者教育诉讼机制、证券市场监督体制、以及证券交易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健康证券市场良好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必须依靠有效地监管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确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并减少系统风险。政府需要以动态长远的眼光审视市场的现在与未来,适时并适度地调整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侧重,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地调整和缩小政府干预的范围与程度。只有在规范中求发展,才会有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现状监管措施4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有了好的市场体系才能促进证券市场筹资和融资功能的发挥,有利于稳定证券行市,增强社会投资信心,促进资本合理流动,从而推动金融业、商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的顺利发展。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定义通常意义上的管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之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之经济主体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进行管制的主体包括私人和社会公共机构两种形式,经济学意义上的管制主要指后者。政府管制则是由政府对私人经济部门(厂商和家庭)的某些活动进行限制或规定,带有浓厚的产业政策倾向。分析美国的政府管制,或称公共管制,是政府在微观层次对经济的干预,可分作经济的(如反托拉斯法,对某些部门的价格管制)和社会的(如环境保护)两大类。萨缪尔森则指出,管制由政府发布的用以控制价格、销售或厂商生产决定的规定和法律组成。从而,管制是指那些为防止有损于“公共利益”的私人决策而通过公开方式以控制厂商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定的政府行为。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相较其他经济管制,证券监管更具明确的目标性和人文关怀色彩。考察世界各国证券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其监管之明确目标在于严厉打击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交易,以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维护5其对证券市场的长期信心。证券监管的人文关怀色彩则表现在,其目的不同于产业管制对经济效率的重视,而是立足于对证券市场上最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之所以出现这种别具一格的管制特色,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证券市场不同于由厂商和消费者所组成的一般产品市场,而是一个金融的公开市场,由多方不同的利益主体如上市公司、投资者、金融中介机构、自律管理机构(如证券交易所等)和政府监管部门等共同构成。这其中,维系市场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则是投资者对未来市场的信心。如此,这个市场的任何运行及其变动都会敏感地触及国民经济的每一根神经末梢,对于整个经济、金融、政治乃至社会(包括国际社会)产生普通产品市场不可企及的影响力。在这个极其复杂的多方博弈世界中,政府不仅需要制约证券市场上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且需要应对由自然垄断和信息非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不仅需要从证券业的角度针对作为证券交易中介的金融机构实施微观的行业管制,而且需要从维护市场稳定和借助证券市场实现其整体经济目标出发实施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更有甚者,一个新兴市场(尤其是转轨经济)中的政府还需要承担起创造、培育乃至完善整个证券市场机制的职责。因此,证券监管的概念必然、也必须具备以维护市场健康发展之基础的内涵与特色。基于上述分析,证券监管应定义为: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的内在问题(市场失灵)为目的,6政府及其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各类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引导、干预和管制。这里强调的是,任何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如股价操纵、证券欺诈、内幕交易等均应毫无争议地成为监管对象,并对其进行事前的有效预警和事后的严厉惩处,切实杜绝各类机构或个人以其拥有之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对中小投资者的剥夺与伤害。这一证券监管概念既是以一般的管制概念为基础,又具有与之相区别的特殊意义,从而界定了研究证券监管问题的内容和范畴。二、对证券市场监管的认识政府干预存在于证券市场。多数情况下,一国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的条件与该国政府在整个经济中的作用大致相符。在一个竞争性的证券市场中,我们认为政府干预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是可取的:1、出现或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现象2、市场失灵已经或可能引起明显的经济低效或不公平现象3、政府行为可以改善低效或不公平现象。如果上述条件之一,得不到满足,就不应采取政府干预所谓市场支配力是指一个或多个销售者(或消费者)影响他们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能力。在竞争性模型中,销售者(或消费者)与整个市场对比是非常弱小的,他们不具备支配市场价格的能力,也就是他们不具备市场支配力。如果销售者(或消费者)能够影响市场价格,那么资源配置在社会当中是无效的。这一状况出现在证券市场中,就会出现证券市场失效。7(一)、证券监管本身就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即使国民个人或企业无须为此付费或很少花费,无数的个人和企业都能从中获益。没有任何一家社会组织自愿无偿参与对证券市场监管。这就出现免费搭车问题。这样,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一个隐含前提就是证券市场是健康有序的。(二)、信息难题也是造成证券市场失效的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既对市场参与者造成困难和问题,也会造成政府监管失灵。市场机制会自动通过价格的形成和修正过程吸收各种信息,但在短期内市场机制无法识别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欺诈行为,因此监管的任务就是给说假话的人施加额外的成本,改变他们的行为激励。但监管的任务不可能是实现强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监管的任务只是防止他们说假话。现代证券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政府为了保证证券业的稳定和对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通常对证券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一般认为,政府对证券业进行有效监管,能够纠正市场失灵,优化资源配置,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福利。但政府不是万能的,而且也有其客观和主观的缺陷,政府的缺陷同市场的缺陷一样,在一定程度上是难免的。基于以上原因,人们普遍认为政府对证券的监管是必要的,但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会出现监管失灵或失败的情况。监管失灵一般是指监管所设定的目标没能实现,即没能实现公共利益。解释监管失灵原因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公共利益论、监管的8“俘获说(或捕获说)”、监管的供求理论、监管的“寻租”理论、监管政治论等,最突出的是监管的供求理论。其代表人乔治•斯蒂格勒认为,影响一个产业对政府监管需求的主要因素是监管可以提供多种利益,包括直接的货币补贴,控制新竞争者进入,干预替代品和补充品的生产等。证券业主要有市场准入的管制,对业务活动的限制以及诚信展业等。在供给方面,政府部门进行一项监督活动时,并非是毫无成本,毫不犹豫地按照“公共利益”来提供证券产品。政府实际上是由一些有着自己独立利益的人组成的一个特殊群体。当他们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行使公共职能时,难免发生各种各样的低效率现象。在所谓民主政治的决策过程中,谋求政治权利的产业必须去找合适当“卖主”,即政党。政党在决定是否支持某项监管活动时要考虑这一行动是否有助于自己当选或再选。因此,需求监管的产业“必须支付两项政党所需要的东西:选票和资源。资源包括竞选经费、筹集经费的服务以及较间接的方式,其最后的结果取决于供需双方的博弈。三、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9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如下:1、监管主体我国监管体制分两层次:一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SCSC),证券委负责制定涉及证券市场的宏观政策,诸如审批成立新的证券交易所、批准新的证券法规,同时与国家计委共同确定全国和各省的年度股票、债券发行额度。第二个层次是证券委的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SCRC),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主管全国证券期货市场。根据该方案,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化解证券期货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但是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着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发放证券商的经营许可证和审查财务状况,并有权收回许可证和取消证券商在交易所的席位: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商在二级市场上的营运,调查和处罚证券商的违规行为,地方和中央政府的主管机关则负责确定股票发行公司。2、自律组织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0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社会性监督组织包括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审计师及审计师事务所等证券业中介服务机构。它们在中国证监会确认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后,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发行企业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核签证,实施社会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业自律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证券交易所对其
本文标题:金融本科毕业论文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研究(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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