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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家思想法家思想的主要特点:•重视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是治国的不二法门,主张以法治国,“一断于法”,主张实行严刑苛法,轻罪重罚,轻视伦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张实行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认为君主应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力,国家的政治事务应由君主实行独裁,臣下必须绝对地服从君主的意志。•主张实行富国强兵的政策。法家主张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以农养战,农战结合,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用进化的观点解释历史。法家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化的,远古必不如当今,先王必不如今王,古代的政治制度必不如当今的政治制度。但法家也相应地缺少社会批判精神。法家主张对传统的政治制度实行全面变革,在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是最激进的一派。法家可分为重法派(代表人物:商鞅)、重术派(代表人物:申不害)、重势派(代表人物:慎到)。韩非则是法家的集大成者。第一节商鞅的法治理论商鞅,战国时期卫国人。前359年至前350年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使秦国很快成为七国中最强大的国家,为秦王朝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著有《商君书》。•商鞅的历史观商鞅的历史观是彻底的进化论。他把人类历史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认为这三个历史阶段是不断进化的阶段。商鞅的历史观有两点十分突出。1.商鞅认识到,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内部,每一时代的社会制度都有其内在矛盾,这些社会矛盾的发展,导致了历史时代的更替;2.商鞅正确地认识到,历史上的每一时代,都各具其时代政治特点,这些特点主要取决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因而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古代的政治制度,现实社会的出路不在于法古,而在于变法更礼。•商鞅的人性论商鞅认为人性好利。人性好利主要表现为人的生存欲望和生存需求。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商鞅认为礼义对于人的行为不起任何约束作用,因而不能用礼义去限制人好利的本性,人好利的本性也不可能在礼义的约束下得到改变。商鞅认为人性好利并非坏事,君主正可因势利导,充分利用人好利的本性,鼓励民众勤于农事,勇于战争,以使国家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商鞅是第一个从经济方面认识人性的思想家。商鞅对于人性的理解,及利用人的本性实行富国强兵政策的观点,适应了战国时代的社会需要。•商鞅的法治理论1.法律的作用①法律能够定分商鞅认为人类社会之所以会存在诸如百人逐兔的现象,根本原因不在于人们追逐的对象,而在于财产所有权不确定。因而制止社会动乱的根本途径是确定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分界,即定分。而定分必须通过法律才能实现,因此商鞅主张“立法明分”,反对以私害法。②法律能够胜民商鞅明确指出法律的对象就是人民,法律的主要功能就是用于镇压民众的反抗。在商鞅的观念中,法律是专制国家政治统治的工具。古文引述:•“民胜法,则国乱;法胜民,则兵强。”————《商君书·说民》•“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商君书·说民》③法律是实行富国强兵政策的保证商鞅认为专制国家设法立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民众服从专制国家的需要。专制君主应操刑与赏两种工具,使民众勤于农事,勇于参战,从而使国家富强。立爵而民羞之,设刑而民乐之。————《商君书.算地》2.实行法治的若干原则①刑无等级商鞅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公。由法律至公的性质所决定,法律必须为全体臣民所共守。刑无等级,就是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除君主以外,任何人都不得逃脱法律的制裁,爵禄不得抵刑,功不得抵过,善不可当恶。社会生活中的伦理原则也不得与国家的法律相违背。道德意义上的楷模,同样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②明法利民实行法治,需要公布法律条文,使法律为全体臣民知晓。使臣民都能知法守法,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法律条文本身必须明确易知;B.培养一批熟知法律的官吏宣传法律。法律之所以公之于众,是因为法不同于势。势只应为君主所独具,而法律则应为君臣所共操。③轻罪重罚商鞅认为实现法治,必须使民众对于法律有所畏惧,唯一的方法就是轻罪重罚,严刑峻法。实行轻罪重罚、严刑峻法的根本目的,是以杀止杀,以刑去刑。商鞅以刑去刑的说法虽有辩证的意味,但其主张一旦付于实践,将必不可免地出现暴政酷刑、民无宁日的局面。阶级社会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刑轻绝不是民众犯法的主要原因,重刑也无法制止民众的犯法。④刑于将过即对于那些没有犯罪事实,仅有犯罪动机的人实行惩罚。因此商鞅鼓励告奸,对告奸者实行重赏。3.对商鞅法治理论的评价商鞅的法治理论在先秦法家中具有典型性,其所提出的刑无等级、明法利民的思想主张,较之以往的思想家前进了一大步。但商鞅的法治思想远非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理论。主要表现在:①尽管商鞅主张刑无等级,但刑无等级并不等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专制君主在任何时候都在法律制裁的范围之外,只有臣民在法律面前才是平等的。因此商鞅的法治理论在本质上是为君主专制政治服务的,法律实际上只是君主专制政治的工具,法律所体现的也只能是专制君主的意志。因此,在刑无等级的背后是极大的不平等。②在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方面,商鞅片面强调了法律能够胜民这一点。在商鞅的法治理论中,法律只能用于约束民众的行为,民众在法律面前只有服从遵守的义务,但法律却不保护民众的权利和个人尊严。③商鞅主张刑于将过,刑于未然,这就意味着专制国家在用法律处罚民众时可以不以事实为根据,其结果,法治过程也必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商鞅的耕战思想法家主张实行富国强兵政策,这在商鞅的政治思想中体现的最为突出。商鞅认为国家的强盛与否主要决定于其政治、经济、军事实力,而耕和战则是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的象征。商鞅认为耕和战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两项事业。首先,耕可养战。农业生产的发展,不仅可以使国家富强,为战争提供丰富的物质基础,更重要的是,农业生产本身就是培养战士的学校。其次,农业生产与战争可以相互结合、相互转化、相互促进。商鞅认为,农业的主要作用在于生力,即增值财富,财富一旦增殖到一定数量,就需要杀力,而战争的作用即在于能够杀力。评价:耕战是战国时期最突出的社会问题。战争是使战国社会从四分五裂的状态走向统一的根本途径。在商鞅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耕战思想的指导下,秦国迅速走上了统一中国的道路。商鞅的耕战思想,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由分裂走向统一的历史过程,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第二节韩非子的政治思想韩非(约前280年—前233年),战国末年韩国人,师从荀子,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著有《韩非子》55篇。•非道德主义政治思想与人性好利论西周时,一切行为都很讲究伦理道德规则,甚至战争也不例外。但至春秋晚期,对伦理道德原则在政治思想中的作用开始产生质疑。法家认为政治的本质就是“力”,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是实力的较量,一国之内起决定作用的也是权力,道德从来都是当权者意志的体现。韩非将这一思想进一步系统化并推向极端,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彻底的非道德主义的政治思想。韩非认为人类的需求和物质供给之间的矛盾是造成人类历史运动的基本原因。从上古到当今,物质财富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社会权力结构也随之变化,导致当今尚争夺,这是历史进化的必然结果,并非人类道德的败坏。韩非认为人性好利主要是根源于人们的生存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经济关系,人们行为最根本的驱动力是利益,而非道德。评价:韩非非道德主义政治思想和人性好利论,将政治从道德中分离出来,是韩非对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巨大贡献,对于人际关系的实质揭露是深刻的。但其完全否定了伦理道德的规范作用,无疑带有片面性。在人类社会里,支配社会的力量并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力量,人的全部社会关系也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经济关系。韩非用人性好利的观点去体认人的全部社会关系,这是韩非人性论的局限性所在。•君主至上论关于君主、臣民、国家三者间的关系,孟子以人性善和仁政学说为出发点,认为“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以性恶论和礼治学说为出发点,主张应该尊君爱民。韩非则站在极端君主专制的立场,认为君主的利益高于一切。1.君主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韩非认为君主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则是君主的私有物,君主的利益也就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在君臣关系上,韩非主张一切从君主的利益出发,臣下的利益应该绝对服从君主的利益。2.君主与民众之间的关系韩非认为民众的存在价值即在于能为君主所利用。民众只有无条件地接受君主的统治,无条件地守法是民众的根本义务。韩非的君主至上论,其核心是君主的利益高于一切。一切以满足君主的利益需要为前提,是韩非提出的处理君与臣民间关系的准则。韩非的这一思想,无疑是“民贵君轻”思想的反动。•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理论韩非主张君主应该法、术、势兼用。韩非认为法、术、势三者相辅相成。法和术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而势则是运用法、术的前提和条件。1.法①法的定义和特征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韩非子.难三》法律的特征:A.法律是用文字形式肯定下来的成文法;B.法律的统治对象是民众;C.法律要公开,“布之于百姓”。②法的作用A.法律是全体臣民的行为规范,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全体人民才能有统一的行动;B.法律是制止社会动乱的有力工具,只有实行法治,才会避免人与人之间的争夺;C.法律是惩治犯罪行为的唯一准绳。③实行法治的具体原则A.“法一而固”。法律必须统一,同时法律要有相对的稳定性;B.“以其所重禁其所轻”。即实行严刑峻法,制止人民犯罪;C.“法不阿贵”。法律面前全体臣民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枉法。2.术①术的定义及与法的区别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术与法的差别在于:法是用来统治全体人民的工具,而术的对象则是群臣百官,是君主驾驭群臣、考察群臣的手段,因而法律的特征是公开,而术则为君主所独有。用术的目的在于驾驭臣下,愚弄臣下。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②如何用术君主用术的秘诀,简言之即“不可捉摸”,其要点有五:A.“君主无见其所欲”。君主应把其装扮的高深莫测,使任何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底细;B.“虚静无事,以暗观庇”。君主要无为,无为的主要内容就是对于任何事情都不表态,凡事藏而不露;C.设法割断人臣与民众、大臣与大臣之间的联系;D.“循名责实,参验群臣”;E.制衡之术。3.势即权势,是君主掌握的生杀予夺的权力,是君主运用法和术的前提。韩非认为势是君主之所以能君临臣民的根本条件,有势与无势,是君与臣的根本差别所在。权力是决定社会政治地位的根本条件,道德与才能都不起作用。势的内容,即德和刑。君主只有操德刑二柄,才能制服臣下。
本文标题:第三章 法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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