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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1.产品的概念。–2.法定质量和约定质量。–3.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5.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难点:–1.当前我国评价产品质量的主要标准。–2.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3.产品瑕疵担保责任。–4.产品缺陷责任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讲授内容: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三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本章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全面掌握和了解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正确把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含义及其区别;熟悉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掌握产品责任的性质,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时效期限。–其中,产品质量监督方式、产品缺陷的含义及其类型,产品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本章的重点和难点。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主要内容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一节一、产品•(一)产品的概念–美国《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规定为“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件出售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日本《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则指进入流通过程的一切物品,不论其为制成品或天然产品。–《海牙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中,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一节一、产品•(一)产品的概念–《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将产品规定为“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经被组合在另一个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一节一、产品•(一)产品的概念–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和第73条,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经过加工、制作•2.用于销售•3.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1)建设工程(2)军工产品(3)核设施、核产品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一节一、产品•(二)产品的特征–1.产品一般指动产–2.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范围–3.产品必须是工业产品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一节二、产品质量•(一)产品质量的概念和特征–产品质量(productquality)是指产品适合社会和人们需要所具备的特性。–简言之,产品质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产品能够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特性:•(1)性能•(2)寿命•(3)可靠性•(4)安全性•(5)经济性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一节二、产品质量•(二)法定质量和约定质量–产品的法定质量为法律对产品质量的一般的、最低的要求–产品的约定质量又可称为合同质量,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而约定的质量。约定质量一般存在下列三种情况:•(1)超法定质量约定,即在法定质量之上,由当事人双方约定•(2)法定质量为选择质量时,当事人通过约定,对产品质量进行选择•(3)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协商确定产品的质量,但该约定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一节三、产品标准•(一)国际通行质量认证标准–1.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2.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二)当前我国评价产品质量的主要标准–1.产品质量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2.产品质量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3.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一节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二节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特征–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督、管理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产品质量法》具有自身的非常明显的特点•1.调整对象广泛•2.主体更具特色•3.责任形式综合•4.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二节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法律关系–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惩罚权时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发生的法律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即因中介服务所产生的中介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不实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二节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产品质量的管理体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及其权限划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分为三级,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产品质量法》第6条做了原则规定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二节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二)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实行自愿认证原则•(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4)实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对内可以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实现质量目标,创造优质产品;对外,可以提高企业质量信誉,提高顾客对供方的信任,增加订货,减少顾客对供方的检查评定,有利于顾客选择合格的供方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二节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二)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认证对象•(2)认证依据•(3)认证方式•(4)认证种类•(5)认证原则•(6)认证的条件•(7)认证的程序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二节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二)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3.标准化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2)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4.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5.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7.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二节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1)明示担保:所谓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或陈述。它主要见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准或者要求的说明之中。•(2)默示担保: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责任是依法产生的,主要是商销性默示担保。它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二节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2.生产者应提供必要的、真实的、明确的产品标识•(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3)产品要根据其特点和使用要求,用中文标明相应的产品标识,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的产品标识•(5)如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识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二节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3.特殊产品包装•《产品质量法》第28条还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包装作出明确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一腐蚀性、有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二节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4.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不得对产品掺杂、掺假•(5)生产者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6)生产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二节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3.保证产品的标识符合规定要求–4.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二节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三节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述•(一)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它属财产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责任包含在广义的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之中,但它又是一个已经特定化了的法律术语。两者是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三节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述•(一)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1.在性质上,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又分为因产品瑕疵而发生的合同责任和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产品责任。而产品责任则仅仅是其中的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2.在责任原因上,产品质量责任发生原因众多,有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的,有违反合同的,也有违反产品质量法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而产品责任则仅仅由上述的一种原因所导致,即只能由于产品缺陷致使人身、财产损害才能发生。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三节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述•(一)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3.在责任主体上,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包括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应对质量问题负责的组织或个人,有生产者、设计者、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者、销售者,还包括承运者、仓储者,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产品责任主体则仅仅限于生产者、销售者。•4.在责任发生时间或阶段上,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发生于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的任何环节上,即可能发生在产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使用、消费等任何一个环节,而产品责任则只能发生在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之中。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三节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述•(二)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推定原则•第一,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是他们承担责任的前提;•第二,过错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应当主要由被告即生产者和销售者来承担。–2.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缺陷造成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三节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述•(三)产品责任的免除–1.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经济法EconomicLaw第十五章第三节二、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民事责任•(一)产品瑕疵担保责任–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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