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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本章重点:产品质量法概念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特点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体系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广义:自然物以外的劳动生产物。《产品质量法》:经过加工、制作作为商品用于销售的物品(第2条)产品质量: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产品质量法: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体系(一)立法宗旨(二)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一)立法宗旨1.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二)产品质量法律体系1.产品质量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共6章74条;基本内容包括产品质量监督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2.产品质量基本法的配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3.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体制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体制概念:指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制度。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构的构成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之外的其他依法对产品质量监督负有责任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构的职权①产品质量宏观监督•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质量监督工作。②查除产品质量违法案件•现场检查:涉嫌违法生产销售场所;•调查了解:有关人员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关物品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2.标准化管理制度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5.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指按照特定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明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检验主体:第三方检验;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2、标准化管理制度标准: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产品质量标准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标准的制定、实施活动的总称。包括:产品质量标准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实施①产品质量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以下项目都应制定标准(第2条)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安全、卫生要求,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产品质量标准种类(第6条)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在全国范围内有统一技术要求。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实施。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实施②产品质量标准实施(第7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由执行者自愿采用。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指认证机构根据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4、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概念:依据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安全认证(强制性认证)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获得认证后方能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合格认证表明产品质量等级的其他认证例如: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做法。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替代原来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电线电缆、玩具等产品,其中包括CCC目录范围内18大类146种产品的3C认证。5、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质量法》第15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产品主要有三类:①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②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③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5、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质量法》第15条)•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6、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监督的三个层次国家监督消费者监督社会监督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一)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1.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2.产品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产品的表面或包装上注明产品标准。(二)产品标识的责任和义务产品标识:表明产品特征的记号或标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三)其他责任和义务1、包装符合相应要求。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2、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3、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4、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5、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一)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对保管和销售产品的合格状态负责。(二)销售者的产品标识责任销售者承担的产品表面或包装上标识的责任与生产者相同。第四节产品责任一、产品责任概念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三、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四、产品责任免除五、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一、产品责任概念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民事责任: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行政责任: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刑事责任:违反产品质量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指据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基本准则。(1)严格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担保原则我国主要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产品责任构成要件1.产品有缺陷:产品缺乏人们期待的安全性。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No.46)2.有损害事实存在:产品因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的损害。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产品责任的免除。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能证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五、产品责任赔偿范围(No.44)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五、产品责任赔偿范围(No.44)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六、经营者的行政责任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和管理方面的强制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而由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非法所得、予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七、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No.45)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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