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产品质量法89372463
1为何7个部门管不了一个“挖地沟油的”(2010年4月9日《大河报》)一男子在郑州街头捞地沟油,被巡防队员抓个正着。该男子承认自己是将地沟里的泔水挖出后,添加化学品进行熬炼、分离后以每桶二三百元的价格卖给炸油条的。对该男子如何处理,郑州市地沟油整治行动调查小组包括工商、质监、环保、药监、食品监管办、卫生、城管等七个部门却犯了难!最后,该男子被无奈放走。2“合格不等于安全”某日,某食品检测官员回答记者的问题。大意如下:记者:“请问,为什么国家出口的食品合格率为98%,而供应国内的食品合格率则只有70%呢?……”官员:“合格不等于安全……”合格不等于安全!那不合格代表什么?31998年1月,山西省文水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1.26”假酒案,致死22人。犯罪嫌疑人使用含有剧毒甲醇的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并且出售。最终被判处死刑。2002年“黑心棉事件”曾经震惊全国。它粉尘大又经过一些硫酸等化学物质的漂洗,容易对人体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中,将再生棉列为絮用纤维制品禁用的原料。2002年,我国广东、广西等地查出“毒大米”数百吨,根据“毒大米”样本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的含量严重超标。过量食用被黄曲霉毒素污染的食品,严重者可在2至3周内出现肺水肿、昏迷等症。42005年苏丹红事件:苏丹红(一号)是一种红色染料,用于为溶剂、油、蜡、汽油增色以及鞋、地板等的增光。有关研究表明,苏丹红(一号)具有致癌性,我国和欧盟都禁止其用于食品生产。2006年“地沟油”事件“地沟油”是一种质量极差、极不卫生的非食用油,它含有多种毒素,流向江河会造成水体营养化。人畜一旦食用,会破坏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2011年“上海染色馒头事件”56早晨起床,用全国牙防组推荐的高露洁致癌牙膏刷刷牙,再用发臭的蓝藻水洗洗脸。吃早餐了,切两个苏丹红喂出的红心咸鸭蛋,夹点臭水池里腌的榨菜,吃上个超标面粉做的又用硫磺熏白的馒头,最后喝杯过期光明牛奶。中午跟同事一起到肯德基吃了顿苏丹红炸鸡,喝了瓶自来水灌装的康师傅矿泉水。下午给女友打电话,约她到新开的菜馆吃顿用地沟油炒的菜。要了一盘避孕药催大的香辣鳝鱼丝,一盘臭水沟捞来的麻辣小龙虾,一盘带有管圆线虫的福寿螺,素菜要了一碟化肥尿素催发的豆芽,喝了两瓶含甲醛的啤酒。晚上,冲上一杯重金属超标100倍的碧螺春茶,一边喝一边看着电视报道被小船撞塌的广东九江大桥......这日子过的,幸福、安逸!7产品质量法律制度8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产品”一词可以从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不同的范畴进行定义。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9产品的概念从自然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既可以指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或经过加工的手工业品、加工工业品,甚至建筑工程等物质性物品;也可以指文学、艺术、体育、哲学和科学技术等精神物品。从法律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10《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73条又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定义错误:产品是产品。11(1)什么是加工、制作国家技监局于1995年3月27日作了如下解释:“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并且用于销售的产品。经过人工掺合,改变原产品的成份、含量或性能的,应当视为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受《产品质量法》调整。”12(2)必须用于销售销售太过于狭隘。现代社会中产品进入市场的途径并非只有“销售”一种方式,还有以实物投资、设备租赁、试用产品、买一赠一,甚至为促销而无偿赠予等多种形式。如果把产品的范围仅仅限定于“用于销售”,则用于投资的产品、租赁的产品、试用的产品、接受赠予产品等,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13可以改为“流通”。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均应属于产品质量法界定的产品范围。可以和41条保持一致。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142、建设工程不是《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产品。建设工程是指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物的建造,为生产和生活提供不可缺少的场所。它有两种含义:一是形成固定资产的过程,由基本建设法规和合同法来调整;二是指已经形成的固定资产即不动产,包括各种房屋,各种管道,采矿业建设工程、交通、水利、防空设施的建设工程,各种构筑物,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等。这些不动产有其特殊的质量要求,难以与经过加工、制作的工艺产品共同适用《产品质量法》,因而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使用建设工程不如使用不动产更妥切。一方面,从立法技术上讲,使用“不动产”一词比使用“建设工程”一词更为明确。动产和不动产是各国民商法对物做的最基本、最普通的分类。而且“建设工程”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对“不动产”做了具体解释,而“建设工程”却无司法解释。所以用“不动产”可以使法律用语保持一致15但是,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玻璃、门窗、电器等,在未与不动产混合之前,仍属于产品。163、初级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什么是初级农产品为什么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2006年4月29日我国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7首先,初级农产品既不像工业产品那样必须经过工业加工的过程方能形成,也不像天然产品那样完全靠自然的禀赋形成,它的形成既有人为的因素,又有自然环境的因素,但是这类产品的品质,除受人为因素(如种子的培育、选择,化肥、农药的施洒等)的影响外,更主要的是受温度、湿度、土壤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初级农产品的交易方式也有别于其他商品,一般都是混杂出售,造成损害后很难确定缺陷是在生产、销售哪个环节造成的,一旦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责任主体也难以确定;18其次,免除初级农产品的严格责任,也是一个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和工业生产相比,农业生产的利润较低,农业生产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有限,免除初级农产品的产品责任,既是本国农业得以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使农业得以持续发展的保障。19最后,我国现有《产品质量法》排除初级农产品也是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起草者在论及我国现有立法排除初级农产品的原因时曾指出,“由于本法的内容包括产品侵权责任的民事赔偿,这方面的问题,本法吸收和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法的理论和规范,以便于与国际交往。在国外的产品责任法中,大多不调整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为了兼顾到涉外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问题,与国际产品责任法保持一致,本法不调整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20案例完达山牛奶丑闻被曝变质奶重新上市近日,有媒体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完达山阳光乳业公司将变质和过期牛奶重新勾兑后重新上市销售。21在哈尔滨一家的小超市里,记者特地买了一袋完达山的牛奶。在结账时,记者特意问牛奶是否过期,该老板很爽快地回答说:“放心,现在都没有过期的牛奶,过期了的厂家都收回去了。”在其他的小超市里,店主均表示过期的牛奶都将被回收。此前有奶制品界的权威人士透露,其实每个乳品企业都有回奶罐,比如有些企业收原料奶收多了,做成产品市场根本消化不掉,就会把剩下的放在罐子(回奶罐)里面。所有乳品企业都有这套应急的东西。那么,那些过期或变质的牛奶拿来做什么呢?完达山乳业的内部员工说是重新勾兑成鲜奶。对于过期奶回收利用的问题,光明乳业曾被曝光。以前,大多数人以为回收奶是被制成奶粉。广东省奶业协会副会长王丁棉则道出了其中的真相:“因回奶有乳酸等添加成分,不可能被制成奶粉,而很有可能直接用来勾兑牛奶。如果是塑料袋包装的乳制品,包装所占的成本非常小,而奶源会占到50%,水电人工的费用会占一部分。但如果是百利包乳,奶源占的比例在30%至35%左右。这样综合计算,如果用回收奶代替新鲜奶源,最多可以节省50%的生产成本。”22该牛奶是否受产品质量法调整?该牛奶厂明知该批牛奶大部分即将过期或已经过期,却为了销售,将过期和未过期的牛奶人工掺合,改变了原产品的成份、含量和性能,应当视为加工制作行为,且进行销售。当然,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23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全国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抽检结果,河北三鹿、山西雅士利、内蒙古伊利、蒙牛集团、青岛圣源、上海熊猫、山西古城、江西光明乳业英雄牌、宝鸡惠民、多加多乳业、湖南南山等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检出三聚氰胺,被要求立即下架。中央电视台在晚上7点的新闻联播节目中进行了报道。责任怎样承担?2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25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均为有缺陷的农产品,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应该按照《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将“产品”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如果包括鸡蛋在内的、未经过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产品责任,目前仍然存在法律上的障碍。264、不属于产品质量范围军工产品指武器、弹药及其配套产品,包括专用的原材料、元器件等,由于这些产品一般不进入市场销售,因此,《产品质量法》第73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27讨论:智力产品可否为产品?电可否为产品?人体器官可否为产品?血液可否为产品?28智力产品可否为产品?是否将智力产品纳入“产品”范围,各国法律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目前,美国、英国和法国等国家的司法判例中已将书籍、航空航海地图及部分计算机软件纳入了产品的范围。美国对计算机软件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美国学者主张批量生产和销售的普通软件应列入“产品”范围,但为某一特定组织或单位设计的专用软件应排除在外。29我国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对智力产品未作规定。此后颁布的《著作权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虽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违法出版物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对这些产品有缺陷时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却没有规定。30案例:课本事故和航海水文地理学家案。前者由于一本化学教科书中将两种化学元素之间的比例标印错误,使学生在操作实验时引发了严重爆炸事故,后者是由于水文地理学家在一幅出版的地图上漏标了一个暗礁,致使轮船触礁沉没。在一本关于可食水果和植物实用指南的书籍中附有野生胡萝卜的插图和正文,并声称其可以食用。不幸这种植物的外表酷似有毒的水生叶芹,有人阅读此书后误将毒芹当作野生胡萝卜,食用后受到伤害。31电可否为产品?在“兰赛姆诉威斯康星电力公司”一案中,威斯康星高院首次认定“电”属“产品”,法院认为:“电是一种可以
本文标题:产品质量法89372463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8033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