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概述1、产品的概念我国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2000年、2009年两次修正)所调整的产品范围: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排除了:1.未经加工的天然农产品。2.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3.军工产品。案例:1998年,李某从胡某开办所预制板厂购买水泥空心预制板建房。第二天,工人开始在建房工地二楼安装预制板。安好两块后,工人踩在安好的预制板上开始装第三块,突然,安好的预制板断裂,三名工人摔落地面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技术监督局检验,该预制板为不合格产品。李某请求胡某按照《产品质量法》赔偿损失。胡某认为本案属于建筑工程中的事故,不适用《产品质量法》。2、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调整两大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和产品质量管理关系。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机构:国家质量监督局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4、产品质量检验制度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产品质量认证通过认证机构,按照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予以证明的活动。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由专门的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on)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通过法定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独立评审,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国际通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是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4、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对产品品种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动。《产品质量法》第12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对象: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方式: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查机关: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案例:某省技术监督局在执法检查中,怀疑该省某市服装公司销售部销售的4种高档毛料西服所用面料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在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笔录后,技术监督局下达了封存通知书。现场封存了该销售部正在销售的这种毛料西服共93套,并抽出4套送质量检查机构检验,经检验,认为该西服质量合格。一个月以后,该市政府发起“打假”活动,市技术监督局要求对该公司服装进行检验。服装公司提出已经由省局进行过检验。市监督局说,这次活动使全市性的,各个厂家都应受检查,同时要求交纳8%的检验费。问:市技术监督局能否再进行检验,其收取检验费的行为合理吗?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关系2014年10月13日,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当地公安局转来的一起涉嫌销售假羊肉案。经查,嫌疑人张某经别人介绍从刘某处购进标注为“裕源福”牌的羊肉片加价销售。2014年5月份,当地公安局在专项行动中将正在经营的张某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标注为“裕源福”牌羊肉54箱。随后,公安人员分别于2014年5月20日、7月8日、7月12日委托某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张某销售的5种“裕源福”牌羊肉片送样检验,检验结果均未检出“羊成分”,但却检出了“猪成分”。后张某承认其从刘某处购进上述“羊肉”时,知道所谓的羊肉是用普通猪肉和羊尾油混合冷冻后加工的。由于当事人既未建立相关账册,也未留存相关销售记录,该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已查证属实的证据,确认张某销售货值为36131.5元。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已依法取得的证据,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定性处理时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应按照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行为,但是认为应当适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应按照该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法律适用竞合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新法优于旧法;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效力高的法律法规优于效力低的法律法规。在食品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到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的问题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因为《食品安全法》相对于《产品质量法》而言,既属于新法又属于特别法。但是对于《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而《产品质量法》有具体规定的,应当考虑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起源英国案例:D太太和F太太是好朋友,二人前去咖啡馆聊天拉家常。F太太从咖啡馆买了一杯浆啤酒请D太太喝。D太太边喝边聊,喝到快完时,才发现杯底有一只腐烂的蜗牛。D太太觉得非常恶心,回去以后就生了病。经查,那只蜗牛时在啤酒制造时跑进啤酒的。根据当时英国的法律,D太太和F太太都无法起诉咖啡馆获得赔偿。此案突破了产品制造者和消费者之间必须存在合同关系的限制。英国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新的原则:确立了产品制造者和消费者的直接法律关系,生产者对于消费者应负有注意义务。三、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可分为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狭义的产品质量责任指的就是产品缺陷责任。(一)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2.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3.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瑕疵责任的承担方式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产品缺陷责任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缺陷:(1)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1.承担责任的前提不同:“瑕疵”------“缺陷”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购买者------受损害的人(购买者、使用者、第三人)3.责任主体不同:销售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责任4.诉讼时效不同1年------2年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的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2、该缺陷造成了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3、损害与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2007年3月28日,秦锌公司购买由东风公司生产的底盘车一台,东风公司出具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秦锌公司将购买的改装成运油车,楚胜公司出具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2007年4月19日,驾驶员杨家永驾驶该车装运柴油,行至商州车辆驾驶室底部突然起火。公安机关委托技术人技术鉴定,认定事故原因是车辆在行驶途中供油管有损,燃油外溢引发火灾。一审:1.产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只能初步证明产品无缺陷,若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仍应认定产品存在缺陷。2.秦锌公司从购车之日至事故发生之日仅十三天,按常理,这时候的车辆各方面性能和状况应该是非常好的。秦锌公司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车辆发生燃烧,造成严重损害,在排除了其他可能原因的情况下,作为致害原因之一的产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达到了高度盖然性。3.此种情况下,四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秦锌公司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烧毁,可以推定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产品存在缺陷。法院处理是否正确?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以产品责任为由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产品缺陷责任的承担方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问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有符合免责条件才可以免责。生产者在以下情况可以免责: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因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销售者的过错推定责任:由于产品缺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虽不能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但由于销售者不能证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1、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有不规则抽象花纹的花瓶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是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下列答案中正确的是()A、乙商场应当退换并赔偿损失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C、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对此负责,消费者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D、消费者既可向乙商场请求赔偿,也可向甲公司请求赔偿E、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直接向甲公司请求赔偿。A、B、E2、下列产品中存在《产品质量法》所称的“缺陷”的有哪些?A、致人中毒的假酒B、口感不佳的劣酒C、易醉人的高度酒D、突然爆炸炸坏家具的汽酒AD案例1:2001年8月,甲市的李某和张某、王某聚在李某家一起聊天,李某让其子去买点啤酒。啤酒买回后,三人继续喝酒聊天。突然,桌上的啤酒瓶发生爆炸,碎玻璃片击中了王某的眼球,经鉴定为伤残六级。王某向百货商店请求赔偿,百货店认为是厂家的责任,推脱不赔,2002年9月,王某又向啤酒厂索赔,啤酒厂认为,《民法通则》规定:身体伤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
本文标题:产品质量法_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8033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