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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读书笔记人们很容易能够看到,从君主专制时期到现代社会,惩罚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酷刑为主的惩罚逐渐被以监狱监禁为基础的惩罚所取代。很多民众,乃至启蒙思想家都将之归结于现代民众反抗与推翻专制君权的重要成果与标志,或者看成是人道主义和慈善主义潮流对同胞的关心与怜悯。但是,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一书对这些观点进行了批判与反驳,福柯提出,以监狱为基础的惩罚机制事实上行使着一种规训化的权力,制造出驯服的肉体,而且这种规训体系本身就是统治阶级维持秩序与纪律,用以更有效地压迫底层阶级的工具。《规训与惩罚》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描述和探讨了君主制下刑罚体制的表现与作用机制,主要是以公开的酷刑为主;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与分析了从君主制向现代社会过渡时期惩罚机制的流变,从启蒙思想家主张的惩罚之城到最终统一的监狱制度的规训;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以监狱为基础的规训权力的具体措施与运作手段,并讨论了全景敞视主义模式的优势与影响;第四部分主要揭示了监狱为基础的惩罚与规训制度为什么取代启蒙思想家所构想的差异性的惩罚,福柯主要将之归结于统治阶级培养“过失犯”以此来更好地统治底层阶级。接下来会对各部分进行详细的梳理和介绍:一、酷刑1、犯人的肉体福柯在一开始就提出了本书所关注的重点:“作为一种公共景观的酷刑消逝了”1。其中包括了两层含义,第一层面上是酷刑的消失,即肉体已经不再作为刑罚的主要对象。在君主专制时代中,惩罚直接针对的是罪犯的肉体,通过绞刑架、断头台和裂尸刑等等方式增加罪犯肉体上的痛苦,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惩罚开始变得有节制,身体只是惩罚的一个工具或者说是媒介,肉体痛苦已经不再作为刑罚的一个必然的因素。第二层面是惩罚的隐蔽性,君主时期的公开处决以及游街示众等行为逐渐消失,惩罚日益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一部分。当然,这里所说的“示众场面的消失和痛苦的消除”2,就是指惩罚的公开性与痛苦性完全消除,而是说在现代社会中,它们已经不再作为惩罚的主要目的与要求。这种变化意味着,惩罚的对象已经发生了改变,他们已经不再是肉体,而是人们的灵魂;不仅仅是具体的罪行与行为,而且还包括罪行背后的精神与性格。我认为在这里福柯所讲的“灵魂”,并不是我们普遍意义上所说的与肉体相对的、虚无缥缈的形而上的意识体,而是精神病学、犯罪学等知识所测量并展现的思想动态与精神面貌。因为如果仅仅将灵魂按照前一个意思理解的话,君主时期本身宗教处于强势地位,惩罚在肉体的定点消除的同时,必然包括宗教上灵魂1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7页.2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12页.的忏悔(虽然可能是自愿也可能是强迫),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的话,君主时期的惩罚就已经包括了灵魂的层面,和现代社会就可能会无法区分,而且福柯在书中也指出,“人们把灵魂交给法庭,加以渲染,影响人们对案情的的理解,并被‘科学地’运用”3,“精神病学、尤其是犯罪人类学以及犯罪学的重复话语,在此发挥了它们的一项重要功能:通过庄重地把犯罪纳入科学知识的对象领域,它们就给合法惩罚提供一种正当控制权力”4。也就是说,灵魂是科学化运用的结果,而这种科学化的运用无疑就是这些科学知识所测量与界定的罪犯的行为动机与精神面貌。在这一章节中,福柯提出了本书研究的基本规则,即“基于某种有关肉体的政治经济学来研究惩罚方式的变化,从中解读出权力关系和对象关系的一部共同历史”5,其中包括惩罚的镇压效果之外的另外一些积极效应;行使权力的自身特色对惩罚方式的影响;权力技术学所导致的科学知识与刑罚的统一;科学进入法律实践是权力关系干预肉体的方式发生改变的结果。2、断头台的场面在本章节中,福柯主要探索了君主时期刑讯与惩罚过程中对肉体的残暴对待以及这种情况发生的权力方面的原因,并分析了这种公开处罚消失的内部原因与张力。福柯认为,这种酷刑实际上是一种仪式,“公开的酷刑和死刑应该是引人注目的,应该人所有人把它看成几乎是一场凯旋仪式”6。而这种仪式是与整个刑法机制所紧密联系的,“在这种刑法机制中,关键是通过一种机制来产生事实真相,这种机制包含两个因素,一个是由司法机关秘密进行的调查,另一个是被告的仪式行为”7。首先,司法机关秘密调查是指整个行使诉讼的过程,包括最后的判决,都是秘密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君主及其法官在判断事实真相方面具有绝对排他的权力。当前这种权力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随意判断,在确立事实真相的过程中依然要遵循某些准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性质与使用方法。证据被划分为了不同的等级,等级最高的是“充足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罪行的发生,其次就是“半充足证据”,最低的是“副证”,而且它们之间可以按照精确的算数法则进行组合。但是,这种程序往往要求获得犯人招供的供词,一方面是由于供词本身就可以作为较强的证据,另一更重要的方面就在于人们相信“这种程序运用自己全部明确无误的权威真正征服被告的唯一途径,真理充分展3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19页.4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19-20页.5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25页.6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38页.7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43页.示其全部威力的唯一方式,就是使罪犯认罪”8。在这种条件语境下,供词具有两种歧义性,一方面人们强调它不过是许多证据中的一种,不是“明确证据”,但是另一方面有人也认为供词比其他任何证据都重要。这种供词功能的歧义性实际上是和获得供词的两大手段分不开的,一种是要求被告在正式讯问前宣誓,完全有被告自愿给出,这种供词的有效性就将很高,但是另一种更普遍的情况是,供词由司法拷问获得的。这种拷问也并不是一种不惜代价获取事实真相的方式,而是也受到一定的制约,遵循明确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论证不是遵循非真即假的二元体系,而是遵循着逐渐升级的原则,根据已搜集的信息开始施加惩罚,同时利用这初步的惩罚来获取尚不清楚的事实真相,形成了惩罚的循环。这个过程也在事实上意味着,“调查与惩罚已交融在一起”9回到之前所说的刑法机制的另一个因素:被告的仪式行为,即对犯人的公开惩罚,而在这种公开的、公众参与的仪式中,犯罪者的任务是公开承认对他的谴责和所犯罪行的真相,并当众受到肉体上的惩罚。总而言之,在这种刑法机制中,“肉体受到多次折磨,从而成为一个承担着行为现实和调查结果、诉讼文件和罪犯陈述,犯罪和惩罚的综合体”10。那么,造成君主时期往往倾向于公开处决犯人的原因是什么呢?福柯将之归结于君主权力的彰显。违法行为“是对君主人格的冒犯,因为法律体现了居住的意志。它也是对君主人身的冒犯,因为法律的效力体现了君主的力量”11,因此,“惩罚权是君主对其敌人宣战权利的一个层面”12,它通过公开处决犯人的形式,“用展现君权最壮观的情景来恢复君权”13。事实上,如果我们进行深入分析的,就可以发现不仅仅是公开处决方面,事实上之前所说的在刑法流程中对犯人肉体的残暴对待也可以归入君权来加以分析。如果想要实现公开处决仪式的完全效果,就离不开犯人的公开认罪,而如果一个案件中证据确凿,但是犯人在临刑前仍然大呼冤枉,那么这就会使得对案件并不完全了解的围观民众对法官判决的正确性产生质疑,最后非但无法彰显君权的神圣,反而引起民众的猜忌。因此,君主就必然想方设法来使犯人来认罪,如果犯人拒绝认罪,那么刑讯逼供就难以避免了,即使从罪名确定方面这个步骤完全可以省略。8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41页.9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45页.10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51页.11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52页.12同脚注1113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53页.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公开处决的仪式逐渐式微呢?福柯发现,在公开处决的仪式中,主要角色是民众,“他们实际而直接的存在是举行这种仪式的必需品”14。在君权鼎盛时期,民众作为君权的自觉维护者与支持者,主动参与到对犯人的惩罚,“民众的报复被召唤出来,成为君主报复的一个次要组成部分”15,对于民众的这种暴烈行动,君主“将此视为忠诚的表示,但他又用自己的特权严格地限制这种行动”16。但是,随着君权在随后的衰落,民众和君主的分歧开始产生,“民众被召来观看旨在恫吓他们的场面,而他们则可能表现出对惩罚权力的拒斥,有时会发生暴乱”17,这在民众认为不公的案件中以及因暴动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经常发生。二、惩罚1、普遍的惩罚这一章节福柯主要讨论了刑法改革呼声产生的原因以及刑罚过程中的“人道”的形成根源。改革者抨击惩罚权力的过分性质,只是作为批判君主的“至上权力”体制的副产物,他们所针对的,是这种处于无规则状态的糟糕的权力体制,“或许应减轻惩罚的严酷性,但目的在于使惩罚更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18。那么,为什么改革者会对君主时期的刑法机制不满,要求更有效的惩罚呢?福柯提出,这和君主时期对待非法活动的政策有关。“在旧制度下,各个阶层都有各自被容忍的非法活动的余地”19,这种非法活动根深蒂固,已经成为各个阶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而底层人民通过暴力或顽强地坚持也获得了一块宽容的空间,例如偷税漏税、走私以及抢劫等等。但是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财产私有制的观念的加强,使得底层的这种非法活动越来越难以被资产阶级所容忍,因此,君主时期的法律体系已经无法应对这种新出现的状况,控制这些非法活动,针对它们制定新的法律,就成为了一种必要。在这个过程中,“非法活动结构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而被改造。财产的非法占有与权利的非法行使相互分离,这种区分体现了一种阶级对立”20。底层阶级的非法活动多是财产的非法占有,而资产阶级的非法活动多是权利的非法行使,因此“对非法占有财产——盗窃,有普通法庭审理,给予常规的惩罚,对非法形式权利——欺诈、偷税、不正当14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63页.15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64页.16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65页.17同脚注1618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91页.19同脚注1820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96页.的商业活动,有专门法律机构来调解”21。因此福柯得出结论,“刑法改革产生于反对君主的至上权力的斗争与反对司空见惯的地下权力的斗争的汇合处”22。那么,“人道主义”的需求又是如何在刑法改革的过程中产生的呢?福柯将其归因于“惩罚权力经济学”。福柯提出,在现代社会中,惩罚的目的已经不在于对过去罪行的救赎,而是为了防止其重演,所以没有必要继续对肉体实行残暴的惩罚,而追求在进行惩罚时应该正好足以防止罪行重演。从这个角度出发,福柯提出了惩罚权力的主要原则:最少原则,即使得惩罚的伤害略超过从犯罪中得到的好处即可;充分想象原则,即处罚的核心不是痛苦的实际感觉,而是这种“痛苦”的表象,所以应尽量扩展惩罚的表象,而不是体罚的现实;侧面效果原则,即“如果人们能断定罪犯不会重犯罪行,那么只要使其他人确信罪犯已受到惩罚就行了”23;绝对确定原则;共同真理原则,即用充分的证据并依照普遍适用的方式来确定罪行,这也推出了一个分论点,“在罪行未被最终证明之前,被告应视为无罪”24;详尽规定原则,即所有的犯罪必须明确界定,毫无遗漏地分门别类。因此,福柯便得出结论,“在这种刑罚人道化的背后,所隐含的是……一种精心计算的惩罚权力经济学”25。2、惩罚的温和方式在本章节中,福柯详细介绍了除君主制惩罚方式之外的另外两种惩罚制度:惩罚之城和强制制度。惩罚之城认为,惩罚艺术必须建立在一种表象技术学之上,建立服从权力关系的障碍-符号体系,这个体系应该遵循五个条件:惩罚应尽可能
本文标题:福柯《规训与惩罚》要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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