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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国防第四讲:国防法规教学目的掌握国防法规知识增强国防法制观念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教学内容一、国防法规的产生和发展二、国防法规的特性三、国防法规的主要内容教学内容一、国防法规的产生和发展二、国防法规的特性三、国防法规的主要内容师出于律刑始于兵《尚书》甘誓汤誓牧誓大诰费誓奴隶社会誓命文诰封建社会稳定的成文法秦《军爵律》《戍律》《傅律》《唐六典》注: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唐《擅兴律》《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秦《军爵律》《戍律》《傅律》唐《擅兴律》《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元《军律》《省谕军人条画》明《兵律》《军卫法》清《兵律》《则例》民国《兵役法》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防法律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法规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行政规章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国防法规的层次国防法规的门类国防基本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国防组织法类战争法类国防经济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国防教育法类兵役法类军人优抚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教学内容一、国防法规的产生和发展二、国防法规的特性三、国防法规的主要内容二、国防法规的特性国防法规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国防法规的特性国防法规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共性: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强制性普遍的适用性相对的稳定性二、国防法规的特性国防法规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个性: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公开程度的有限性二、国防法规的特性国防法规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个性: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公开程度的有限性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司法适用的优先性美国《国防生产法》:一切法人,对于因执行本法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罚款不负责任。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军法优先马岛战争略图二、国防法规的特性国防法规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个性: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公开程度的有限性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处罚措施的严厉性教学内容一、国防法规的产生和发展二、国防法规的特性三、国防法规的主要内容国防法规的门类国防基本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国防组织法类战争法类国防经济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国防教育法类兵役法类军人优抚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国防基本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共十二章七十条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国防经费,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共十二章七十条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国防经费,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国防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组织在国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落实。国防权利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组织在国防方面享有的权力或利益,国家从法律和物质上保障公民和组织享有这种权利的可能性。公民的国防义务(6项)公民的国防权利(4项)接受国防教育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国防秘密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依法服兵役建议权制止权检举权获得补偿权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5条“补偿”与“赔偿”的区别性质不同范围不同目的不同国防义务与国防权利的关系对立权利与义务不同统一权利与义务一致对等性平等性同一性国防基本法类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特殊表现1.和平时期公民享受不到国防活动所带来的直接利益,但也必须承担相当的国防义务2.不同地区的公民享受的国防权利和承担的国防义务是不平等的3.每一个公民在参与国防活动时,所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也往往是不对等的国防基本法类国防法规的门类国防基本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国防组织法类战争法类国防经济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兵役法类国防教育法类军人优抚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国防教育立法公元前8世纪斯巴达城邦国家来库古《国民军事教育法》1958年8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国防教育法》国防教育法类《国防法》、《兵役法》、《教育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中有关国防教育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4.28.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日本国防教育•1、国防教育要让娃娃感兴趣。•2、武士道精神与奥特曼文化•3、军事演习设立观摩专场•4、大炮与乐队奏国防音乐会美国国防教育•一、通过后备军官训练团广泛开展青少年国防教育•二、依靠类似少年军校的组织来抓好对青少年的国防教育工作•三、推行义工来加强青少年对国家的责任感和服务社会的意识我国国防教育历程•一、中国早期国防教育•孙中山1921年在他所著的《建国方略》的续篇《国家建设》中首次提出了“国防教育”这一概念。•二、革命战争时期国防教育•1937年5月3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一文中提出:“政治上、军事上、经济上、教育上的国防准备,都是救亡抗战的必需条件。•陕北公学不仅设置了国防教育系,而且成立了国防教育研究会。到处涌现出“母亲教儿打东洋,妻子送郎上战场”的动人场面。三、新中国国防教育•1951年9月,朝鲜战争的战火烧到了鸭绿江边,中国共产党制定《爱国公约》等国防教育活动,重点进行了“仇视、蔑视、鄙视”美帝国主义的“三视”教育,批判“祟美、媚美、恐美”的思想。•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展全国战备形势教育。由于建国以后中国一直处于帝国主义的封锁、包围中,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立足于早打、大打、打核战争,以主要精力“深挖洞、广积粮”,战备工作压倒一切,实行“全民皆兵”。•国防教育处于阵发性、权宜性的状态。人们对国防的理解,往往是狭义的,习惯于把国防与军队、国防观念与战备观念等同起来,把国家受到的威胁,仅仅看作来自军事方面的威胁,缺乏从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全局上理解国防实质的自觉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世界局势的缓和,对我国安全利益构成威胁的因素减轻,世界大战在较长一个时期打不起来,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也转到了和平时期的轨道上。但是,由于长期的和平环境,对国防建设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缺乏全面理解。•出现了征兵难、优抚难、民兵预备役工作不落实、当兵不习武等问题。•国防建设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后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把国防教育作为一项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性措施。•1985年,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对新一代青年进行国防教育。•1987年,在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国防教育再一次成为“热门话题”,“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国防观念”被写进党的工作报告。•讨论:对比西方国防教育,中国国防教育存在哪些不足?应该如何发展?一九O一年九月七日签定《辛丑条约》八国联军进入紫禁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共六章三十八条国防教育的地位、目的,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国防教育的领导、保障,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法律责任等。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3条增强国防观念忧患意识尚武意识责任意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日知录》国防法规的门类国防基本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国防组织法类战争法类国防经济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兵役法类国防教育法类军人优抚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7条我国签署、加入的战争法约章(一)《联合国宪章》1945年10月24日生效《日内瓦四公约》1956年11月5日批准加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1983年9月2日批准加入《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我国签署、加入的战争法约章(二)《特定常规武器公约》1982年3月8日批准加入包括公约正文和所附四项议定书:《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84年11月15日批准加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6年12月30日批准加入《不扩散核武器公约》1992年3月9日批准加入战争法的基本内容武力使用法《非战公约》全称《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又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1928年8月27日在巴黎签订,中国于1929年5月8日加入。《联合国宪章》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宪章》第2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的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联合国宪章》第51条战争法的基本内容作战行为法武力使用法1、禁止使用具有过分伤害力的武器限制原则人道原则日军遗弃化武受害人李贵珍毒气罐2003.08.04.齐齐哈尔战争法的基本内容作战行为法武力使用法2、禁止采用滥杀无辜的作战方法3、禁止采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4、禁止采用破坏自然环境的作战方法5、禁止虐待战俘1、禁止使用具有过分伤害力的武器查尔斯·格拉纳林迪·英格兰阿布格莱布监狱卡尔平斯基准将战争法的基本内容作战行为法武力使用法中立法战争法的基本内容作战行为法武力使用法中立法惩治战争犯罪法战争法的基本内容惩治战争犯罪法国际刑事法院2002年7月1日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1945年)东京国际军事法庭(1946年)前南国际法庭(1993年)卢旺达国际法庭(1994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1998年7月17日罗马外交大会通过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就职2003年3月11日海牙“你凭什么指控我有罪?”“真正的罪犯是布什!”带镣上法庭米洛舍维奇“我没有下令屠杀!”“一定要把萨达姆绳之以法!”萨达姆布什国防法规体系国防基本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国防组织法类战争法类国防经济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兵役法类国防教育法类军人优抚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兵役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民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55年7月30日颁布;1984年5月31日重新颁布;1998年12月2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共十二章六十八条国家基本兵役制度,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民兵建设,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学生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惩处等。兵役制度义务兵役制也称征兵制,国家以法律规定公民必须服一定期限兵役的制度,具有强制性。志愿兵役制也称募兵制,根据本人的意愿和军队的需要,
本文标题:国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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