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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法律与案例 第一章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法概述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案例第一节建设工程法概述一、建设工程法的概念二、建设工程法的调整对象三、建设工程法的特征四、建设工程法的表现形式五、建设工程法的基本原则一、建设工程法的概念定义:工程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调整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等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建设关系的总称。二、建设工程法的调整对象①工程建设管理关系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监督协调管理等②工程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工程建设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③从事工程建设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如订立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纪律。三、建设工程法的特征行政隶属性调整方式有:(1)授权。如设计文件的审批,建设工程合同的鉴定,工程质量的监督等。(2)命令。如拆迁、领取开工许可证等。(3)禁止。(4)许可。如企业资质等级等。(5)免除。如炉渣、粉煤灰最为建筑材料减免税等。(6)确认。(7)计划。(8)撤销。经济性政策性技术性四、建设工程法的基本原则(1)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2)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3)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1-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由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综合性工程建设行政法律、工程建设民事法律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复杂性协同性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则由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1.自然人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2.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存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其他组织2.法人(1)企业法人指从事生产、流通、科技活动等内容,以获取利润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工程建设活动中,企业法人主要有:①勘察设计单位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③施工企业④房地产开发企业(2)非企业法人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它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主要包括:1)机关法人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2)事业单位法人3)社会团体法人指依法或者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包括非法人企业,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劳务承包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私营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附属性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俱乐部等社会团体。3、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定义:指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1)表现为财的客体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2)表现为物客体。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各种建筑材料。(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如设计资料等。(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建设权利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自己企业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活动。建设义务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自然人主体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客体建设权利内容建设义务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建设合同的签订等。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主体变更、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不变,此时主体也称为合同转让。(2)客体变更。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可以是范围变更,也可以是性质变更。四、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工程建设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自然消灭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法律关系完结。协议消灭。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违约消灭。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例题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个主体。A.1B.2C.3D.4甲建筑公司承接由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5幢住宅楼的施工业务,甲与乙签定了工程承包合同。随即甲建筑公司向丙设备租赁公司租用钢管10吨、挖掘机一台,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在以上的工程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A5幢住宅楼的销售权B建造住宅楼的施工行为C10吨钢管的所有权D10吨钢管的使用权E挖掘机的使用权B,BDE§1-3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法律制度的含义广义:指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指调整某一类特定关系,规范某一类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企业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等。二、法人制度(1)法人概述(2)法定代表人:指能够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作为一个组织是不能直接实施行为的,而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或其依照职权和法律要求而授权他人的行为才能完成。所以法人代表人是法人实施行为的第一载体。特点: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法人的最高领导人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特殊性法定代表人变更并非意味着法人的变更。三、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中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的基本结构被代理人内部授权委托或法律规定代理人外部行为第三人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本质特征(二)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必须明确——如果授权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否则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注意问题委托代理注意问题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4、不得滥用代理权。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②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如律师既代理原告,也代理被告)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的注意问题例题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A.代理人B.被代理人C.第三人D.被代理人或第三人2.代理的种类不包括()。A.委托代理B.法定代理C.表见代理D.指定代理3.由于不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甲房地产公司依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与乙招标代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由乙公司负责某住宅小区工程的公开招标工作。请问,甲乙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属于()。A.法定代理B.指定代理C.委托代理D.无权代理B;C;C4.某建筑公司委托某物资公司去采购一批水泥,但是却没有说明采购水泥的标号。于是某物资公司就代表某建筑公司与水泥厂签订了一批早强水泥。当水泥运到了施工现场的时候,某建筑公司经理才发现这是早强水泥,而早强水泥不适合目前要修建的工程,于是拒绝接受,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水泥厂只能要求某物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水泥厂只能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水泥厂既可以要求某物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D)水泥厂不可以要求赔偿C(三)表见代理1、概念: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2、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案例1陆某是本市一套房屋的产权人。去年5月,陆某儿子拿着他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介公司及时找到了下家徐某。去年6月,陆某儿子拿陆某印章和徐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去年8月,徐某要求入住房屋时,遭到陆某的拒绝。陆某认为,自己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是被儿子偷出去的,儿子的所作所为他并不知情。双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某于去年8月1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合办了一家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张某现以甲公司以前没有用完的空白合同与其长期负责的甲公司大客户公司乙公司签订3000吨钢材购销合同,乙公司对张某辞职并不知情。请问: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是?案例2(四)代理权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满或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2)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3)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四、诉讼时效制度(一)时效的概念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我国)(二)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诉讼时效(1)起诉权不消灭(法院仍应开庭审理,查明是否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2)实体权利不消灭,超过时效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反悔;(3)诉讼时效只与请求权(债权)有关,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无关;(4)诉讼时效直接法定,当事人无权自行约定。四个要点2、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时效、短期时效、特殊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20年)。普通时效:一般民事权利为2年,如工程款、借款短期时效:1年适用情况为:(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3、诉讼时效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4、诉讼时效的中止客观不能行使请求权指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中止的情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1)最后六个月内,且(2)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5、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观上不存在怠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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