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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煤炭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4年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4〕12号)和《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意见》(淄生态办〔201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推进生态文明和建设生态淄博为目标,以预防应对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积极构建“区域联防、部门联动、协同控制、综合治理”的煤炭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体系,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煤炭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成立由市煤炭局党组书记、局长董以琦任组长,调研员朱永常、副调研员王红任副组长,市煤炭局经监科及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炭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经监科,具体负责煤炭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煤炭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三、工作任务1.负责做好煤矿生产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2.加大建成区及周边煤炭经营点的规范管理,对达不到环保要求及“禁燃区”内的煤炭经营站点依法进行查处取缔。3.加强对储煤场地的粉尘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所有煤场必须设置喷淋、围挡和覆盖,严禁露天存放。4.贯彻《煤炭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市场监管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活动。5.依法搞好煤炭企业在产、运、储、销、用等各个环节的煤炭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6.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经营煤炭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应进行脱硫降灰技术处理。7.配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或取缔无照经营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8.对所有存放煤炭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实施硬化或绿化。进出堆场、货场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运输,建设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对车辆进行冲洗保洁,防止扬尘污染。四、时间安排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方案,并于5月8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的煤炭扬尘污染摸底、自查工作,市煤炭局将于5月12日开始对各区县煤炭扬尘污染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执法检查。五、工作要求1.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煤炭经营、燃煤单位、洗选加工企业、企业自有的铁路专用线和铁路转运站储煤场地的煤炭扬尘污染情况和防风抑尘设施进行执法检查,摸清本辖区煤炭储煤场地的位置、面积、土地性质、环保设施、联系人、使用性质,建立信息档案(详见附件1)。2.对本辖区内的燃煤单位的煤炭质量进行摸底,并登记造册存档(详见附件2)。3.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于5月8日前,将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分管负责人名单(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摸底情况(附件1、附件2)电子版报市煤炭局。六、考核通报市煤炭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区县煤炭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年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扬尘污染严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的区县、单位及时通报,并报市生态淄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考核通报和问责制度,促进工作落实。本方案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本文标题:煤炭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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