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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宣贯会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九年七月1.标准化概述2.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4.标准监督检查及标准实施监督主要内容1、标准定义我国国家标准的定义:GB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规定: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一、标准化概述1、标准定义•WTO/TBT对标准的定义:(强调非强制性)“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准或标签要求”。一、标准化概述我国的“标准”与国外“标准”区别1)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前三者均要由权威部门,分别是:国标委、国家行业部门和省级地方质监部门批准和发布;企业标准要报同级质监部门备案;而国外多由标准化团体如协会、标准化组织制定并发布。我国的“标准”与国外“标准”区别2)我国标准分强制性、推荐性的,国外一般称“标准”多为企业自主采用,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多指国外的技术法规。3)国外越来越多地出现优势企业的事实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这些其实是强势企业和企业团体标准,其它企业由于处于产业链的低端或弱势地位而必须跟着它走。2、标准化定义我国国家标准GB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知词汇》中规定:标准化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并有两条注明如下:一、标准化概述2、标准化定义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的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同样,这个定义也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ISO/IEC导则2:1996》中对标准化的定义。一、标准化概述3、标准的主要作用1、标准是生产的依据,是提升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技术基础。一、标准化概述2、标准是贸易的依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传统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和产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标准作用3、标准的主要作用3、标准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途径4、标准化是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的重要手段5、标准可以确定行业发展的方向6、标准是管理的重要工具标准作用一、标准化概述4、我国标准化工作总体现状1)管理体制根据中国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2)标准体系国家:21569项;行业:36589项地方:12003项;企业:130多万项3)标准性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目前,我国有强制性国家标准3136项,占14.53%;有推荐性国家标准18313项,占84.90%;有指导性技术文件120项,占0.55%。我国标准化工作总体现状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适用产品范围:药品农业种植养殖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也不在质监局备案(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明确责任主体:企业(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3、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4、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5、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6、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7、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8、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不在质监局备案)(六)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制定计划调研组织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八)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2、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3、试验方法的科学性;4、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5、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九)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十)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十一)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资格要求不得少于下列内容:1、标准文本(送审稿);2、标准编制说明;3、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4、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5、试验验证报告;6、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十二)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要求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十三)企业标准审查要求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十三)企业标准审查要求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十五)审查专家工作纪律(十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十六)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2、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4、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5、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6、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受理备案的部门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十八)企业产品标准备案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3、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5、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6、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7、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十九)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材料(二十)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二十一)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在5至7个工作日内应予办理;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二十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名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二十三)企业产品标准经重新备案1、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2、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3、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二十四)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五)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泄露、扩散标准的内容或者文本。经备案的标准一般不对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十六)受理备案部门保密要求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二十七)标准备案人员纪律要求发现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并可以向社会公告。(二十八)社会公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取消备案。(二十九)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检查(三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三十一)本规定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未作规定的事项,以本规定为准。(三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市质监局2009.7.8发布《关于加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09年8月1日起,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2009年3月12日国家质监总局发布)3.《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注意事项1、企业是产品标准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开展技术审查,确保企业产品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与推荐性标准不一致的,要予以说明。企业必须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到质监部门备案,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标准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注意事项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企业依法将其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我局并由我局存档备查。我局对企业标准进行备案时不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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