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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本文试图从承运人制度的确立,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及责任性质|,范围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以阐释.关键词:实际承运人责任性质《海商法》责任关系一、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一)基于以下背景,实际承运人制度在海商法理论及立法中,是一项崭新的制度,在调整海上运输的提单公约<<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均没有出现。在制定<<汉堡规则>>的过程中,为了加强对货方利益的保护,经货主国家和航运国家的激烈斗争,在参照关于空运的<<华沙公约>>和<<瓜达拉哈拉公约>>的基础上,设立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在制定海商法时,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做法,也设立了实际承运人制度。1,在航运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货物运输的人并不相同的情况。如在定期租船运输中,承租人与托运人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实际完成运输的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该船的光船承租人。2,由于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项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人,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提单持有人常常找不到真正的索赔对象,而等提单持有人找到在某一法律体系下正确的索赔对象时,往往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提单的抬头是定期租船的承租人,而且由承租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提单上签字,则认为提单由承租人签发,承租人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但是少数国家却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下,提单只是作为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作为承运人应当直接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而签发提单的公司只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上述分歧造成了承运人主体识别的混乱。(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汉堡规则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责任:1,实际承运人必须是接受承运人的委托或转委托的人。委托关系是基于双方合意,是一种合同行为。委托关系表现的是委托与受托的内部关系。委托关系通过海上运输合同或者租约表现出来。2,实际承运人必须是实际履行货物运输行为的人。承运人前冠以“实际”一词,意在表明运输是由其亲自实施的具体的行为。这是个双宾语结构,包括的宾语是接受转委托,而不是包括其他人。该句应当正确理解为包括接受转委托而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只有具备了委托或转委托关系和实际履行具体运输行为的人才构成我国<<海商法>>中的承运人。此外,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承运人还要履行海上运输的辅助义务。比如货物的包装、拼箱、堆存、保管等。受托从事这些工作的人的法律定位,直接取决于海上运输涵义的宽窄。我认为,这些人接受承运人委托履行海上运输辅助义务,并不是在履行海上运输行为。他们是受托人、代理人或独立合同人,并不构成实际承运人。二,实际承运人的识别“实际承运人”是与“承运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我国《海商法》第46条对这两个概念分别下了定义,即:“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在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后,《海商法》在第61条至64条进一步确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海商法》规定,首先,实际承运人要就他实际进行的运输部分负与承运人同样的责任,这种责任也受《海商法》的调整;但承运人承担法律规定以外的责任或减少法律赋予的权利的特别约定的,除非经实际承运人书面同意,否则对实际承运人不产生效力。其次,即使已将全部或部分运输任务委托实际承运人进行,承运人仍然必须就全程运输对提单持有人负责;唯一的例外是,在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时,承运人可不负责任。再次,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提单持有人对他们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追究全部责任。三、实际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理解与应用。《海商法》第61条至第64条虽然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但失于简单,在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范围、如何具体实施等方面都留下不少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以下几点:其一,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一般公认,我国《海商法》下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因为就其来源而言,它不是基于当事人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有人进一步认为,法律规定的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责任,因为所谓“承运人的责任”就是运输合同的责任,实际承运人因而取得相当于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但实际上“承运人的责任”有三种情形:一是《海商法》第四章中直接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这是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二是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这种责任不能抵触《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但往往比第四章的规定更全面、更具体。三是提单上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这种责任应该基于运输合同的规定,但如果与运输合同发生了不一致,在提单持有人同时是托运人时,承运人的责任以运输合同的规定为准;在提单持有人是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时,承运人的责任以提单的规定为准。《海商法》规定对实际承运人适用该法第四章中对承运人的责任的规定,那么实际承运人承担的是《海商法》直接明确规定的承运人责任,还是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责任,抑或是提单上的承运人责任?其二,实际承运人责任的范围。《海商法》第61条前段规定:“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从字面理解,似乎第四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都要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即第四章规定承运人责任的各条款中“承运人”可以用“实际承运人”来替换。但是对实际承运人完全比照适用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会有许多困难。如实际承运人是否如承运人一样,应该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签发了提单,哪份提单是用以提货的有效提单?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否能约束实际承运人;或者反之,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否能约束承运人?如果实际承运人不能签发提单,不必对无单放货负责,那么第四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哪些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哪些不适用,就成为一个不明确的问题。另外,由于第61条只提及“责任”,而第四章对承运人不仅规定了义务和责任,还规定了权利,这些权利是否也应赋予实际承运人,如实际承运人能否主张收取运费等也成为有争议的问题。其三,向实际承运人追究责任的程序。向实际承运人提起货损索赔的时效如何?管辖权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如何分担?特别是《海商法》规定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在都负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对货主进行追偿有什么实质性影响?这些都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实务中常常发生争执的问题。四.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关系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接受货物运输后,有时并不是由他自己进行运输,其或者进行部分运输或者将他所接受的货物全部委托别人从事运输,有时即便是他自己进行运输,但是用租来的船舶进行的,从而产生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和实际进行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这种现象不论是在班轮运输中还是在租船运输中都存在着,尤其是目前船公司为了降低单船成本,增加班期密度,保障经济效益,相继组成联盟体,实行相互融舵、融箱位的联合经营,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不是一家船公司的现象较为普遍。为了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货主的利益,需要明确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以及他们对货方承担责任的形式。1.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任我国海商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即便是整个运输过程都是由实际承运人履行,也要对全程运输负责,并不解除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的义务。2.实际承运人应对实际履行运输负责任我国海商法第61条明文规定:“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如果在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部分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货主就可以直接向实际承运人索赔,而不必先向承运人索赔。当然货主也可以向承运人索赔,对于收货人来说向实际承运货物的实际承运人索赔则方便得多了。正是基于实际承运人所负的是法律上的承运人责任而不是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所以承运人承担法律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特别的协议,只有经过实际承运人的书面明确同意,才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否则,仅对承运人有效,对实际承运人无效。3.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我国海商法第63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则不问他们之间责任大小,均负有赔偿责任,索赔人可向其中任何一方索赔全部损失。即便是承运人没有过错,完全是由于实际承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由于承运人负全程责任,仍然要负赔偿责任,索赔人即可能向实际承运人追偿全部损失,也可以向承运人追偿全部损失.五、结语本文针对实际承运人若干问题作了尝试性的探讨,实际承运人虽然与承运人相对应,但不从属于承运人,他的法律地位是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建立改变了传统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责任分担体系。它应坚持双重的立法价值取向:即在加强对货方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应维护实际承运人的利益,以寻求平衡货方利益与实际承运人利益的最佳点。韩立新.海商法年刊[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郭瑜.论我国海商法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修改和完善[J].海商法研究沈晓平.有关实际承运人的几个法律问题[Z].中国海商法年刊毛方圆.浅谈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王国征.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的启示王雅洁.论实际承运人的识别及其责任的认定
本文标题: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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