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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社保编号):(公章)参保人员姓名:个人编号:身份证号:配偶姓名:身份证号:时间天数可休假天数参数基本产假年月日至年月日98难产——15天晚育(产假期间未办理《独子证》)——30晚育(产假期间已经办理《独子证》)年月日90天多胞胎——15天/胎死产————时间天数可休假天数参数孕4个月以下流产——15天孕4个月以上流产——42天门诊病历(手术记录)、疾病证明书、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相关资料合计天数——初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若不是初婚则不用提供)、晚育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初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若不是初婚则不用提供)、晚育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独子证原件及复印件同上1-3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发票等合计天数——生育津贴待遇计算明细产假(含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相关资料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准生证、出生证、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发票(或复印件上加盖生育医疗费报销部门业务章)贵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登记表时间:年月日入出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手术时间:年月日分娩年龄(计划生育手术不填):其它说明:7、女职工发生一次分娩行为只受理一次待遇申请,申请核准后再补交相关证件的(如《独子证》等),是不能补发相关待遇的。8、相关政策:《生育保险法》、《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2009修正版)》、《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筑人社通[2013]6号)9、本件一式二份交单位与社保部门归档1、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2、按《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3、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单位成立不足1年的,按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4、职工产(休)假前生育保险缴纳连续不足6个月的,不予以支付生育津贴。欠费期间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原渠道解决,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5、单位证明内容;职工及配偶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时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等。6、凡申请待遇所需提供的复印件或某些材料原件已被相关部门收取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医院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上需加盖医院公章,个人材料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对于相关资料的原件已被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部门收取了的,可加盖相关部门业务章即可。
本文标题:贵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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