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互联网广告投放服务合同
1合同编号:互联网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甲方:指定网站:地址:联系人:乙方:地址:联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DSP广告平台投放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之日止。第一条服务事宜1.1广告投放服务内容(1)广告投放:乙方负责执行广告的优化执行工作,并保证广告投放的稳定性及可靠性;投放期间乙方每日为甲方提供广告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内容包括所投放广告的每日展示数、点击等。乙方保证其提交的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2)广告监测:使用第三方监测系统在广告执行过程中进行统一监测,并以第三方平台监测数据为准。(合同签订后,甲方需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配合乙方在甲方网站上完成部署监测代码,用以进行广告投放,并且监测投放效果,以保障乙方做效果数据分析。)第三方检测系统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条投放费用、付款期限及方式22.1本合同费用:充值金额为¥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2.2续费:指甲方后续向乙方支付的“互联网广告投放服务费”预付款,具体续费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2.3付款方式:汇款2.4甲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充值款,到账后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充值进甲方DSP账户,并安排投放。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与收到款项相对应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发票抬头为合同签订主体。乙方将以快递的方式寄送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联系地址”,因甲方填写或提供“联系地址”错误导致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同时发票一经开出,一概不予退换,所有损失乙方概不承担。2.5乙方收到甲方汇款后开具等额的发票给甲方,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2.6乙方收款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帐号:2.7甲方汇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款项(乙方违约的情况除外)。第三条广告创意及内容3.1双方同意由甲方自行负责广告创意制作。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e-mail的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全部广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物料、物料所链接的页面以及符合媒体审核相关规定的资料)。对因客户未能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按期提供广告资料而造成的广告发布的延期或不能执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2甲方应保证提供的广告素材的合法性以及符合媒体相关规定,广告链接内容的真实性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若甲方违反此保证导致任何争议,则甲方自行承担责任。3.3乙方对该链接从广告职业者角度按照《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审查的义务,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修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若甲方拒绝修改,则乙方有权拒绝发布广告。如果因甲方广告链接内容的原因造成广告投放推迟,乙方不承担责任。3.4如因投放媒体网站对其服务内容、版面布局、页面设计等进行调整而影响广告计划的执行,则乙方在上述调整对甲方的影响范围内不承担相关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同相关媒体协商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双方协商后续执行事宜。第四条双方保证4.1任何一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经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全部许可和授权。34.2任何一方签署本合同将不构成其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利益冲突。4.3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合作期间,若与第三方发生公司合并、并购事件,新公司将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该方未完成的合同内容。第五条知识产权及保密5.1双方使用的所有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技术知识等皆归各方所有权人所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另一方及第三方对于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5.2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5.2.1一般义务:一方必须对自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惟第5.2.2条款所规定之情况除外。5.2.2商业秘密之披露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合同:5.2.2.1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5.2.2.2该信息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5.2.2.3一方按照对其有管辖权的政府司法等部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的要求而披露,前提为披露之前一方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确切性质通知另一方。5.3以上2款并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撤消而失效.第六条违约责任6.1如果乙方在投放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服务条款进行广告投放,乙方应该退还甲方已支付但未投放的广告费用。6.2如因本合同第三条广告创意及内容条款之3.1,3.2,3.3,3.4规定的原因,不视为乙方违约。6.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1.1条所列各项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未发生部分的广告投放费用。6.4乙方只是负责互联网广告投放服务,对任何(包括但不限于)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第七条不可抗力47.1一旦本合同各方确认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任何一方都将可以暂停履行本合同,但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交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效证据。如果上述不可抗力的影响未能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天内消除,且双方未能就本合同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解除,双方按广告实际发布时间进行结算。7.2“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使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已不可能。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政策变化、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7.2.1黑客攻击;7.2.2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7.2.3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暂时关闭;7.2.4病毒侵袭;7.3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违约方不予免责。第八条争议解决8.1本合同的签订、生效、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8.2有关本合同和签署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该争议将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九条其他9.1任何一方如需将权利或义务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他人,需获得另一方同意,并签署三方协议。9.2本合同规定了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规定事项的完整一致意见应取代双方之间以前的任何和全部口头和书面的建议、协商、陈述、承诺、书面文件或其他一切信息。除非经双方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书面签署文件,本合同不应以任何方式解除、废止、补充、解释、修改或变更。9.3本合同项下文件、数据、报告若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寄送,则以收件日期以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为准;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方式传送,则通知收件日期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时间为准,当发出该传真时间在该日下午五(5)时之后,或是非工作日时间,则传真收件日期以收件方下一个工作日为准;若通知及函件以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发送时,则通知收件日期以寄件方寄发之日起第5日为准;5以多种方式通知收件方的,收件日期以最早的收件日期为准。9.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以下无正文)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E-mail: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6E-mail: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6
本文标题:互联网广告投放服务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81624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