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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黄山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基础设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根据区市县有关水利工程的文件精神和鼓励政策,结合麻黄山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麻黄山乡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目标任务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建立用水合作组织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实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真正达到“工程有人管、农户有水用”的改革目标,确保今年底全面完成麻黄山乡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三)基本原则1、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改革过程中要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4、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以奖代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和改革的关系。5、坚持统筹发展、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四)组织领导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麻黄山乡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麻政发〔2011〕89号),由乡人民政府,乡纪委、乡水利站、乡财务室、各村委会等部门参加,乡水管站负责日常工作。各村委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实施,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二、改革的主要范围(一)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根据20012年8月份摸底调查并上报盐池县农经站核实,确定纳入本次改革的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共3254件,其中小坝塘1193件、小水窖2000件、设计流量1m3/s及以下沟渠45件、小型泵站2件、输水管道2件、小型河道治理1件、农村人畜饮水工程13件。(二)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三、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明晰工程产权根据工程的属性、规模、功用和建设资金来源,按以下原则明晰工程产权:1、国家所有。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有2件,即麻黄山供水站、墩儿梁供水站。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由乡人民政府授权乡水管站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经营管理。2、集体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根据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受益区村、组所有,由受益区村、组授权用水合作组织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经营管理。包括小坝塘、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此次改制共列入25件。3、个人所有。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工程,如小水窖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此次改制共有5369件,其中麻黄山村348眼、何新庄村510眼、松记水村668眼、井滩子村396口、后洼村129口、包塬村482口、胶泥湾村295眼、李塬畔村600眼、下高窑村400眼、平庄村1000眼,管记掌村650眼,黄羊岭村350眼。(二)完善管理机制1、转换运行机制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资产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或资产经营管理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2)租赁。由工程所有者或资产经营管理者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工程所有者或资产经营管理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由工程所有者或资产经营管理者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于由产权所有者授权进行资产经营管理的经营管理者,在对其所经营管理的资产进行拍卖时,须报经产权所有者批准同意。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如小坝塘、乡集中供水工程、受益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村组供水工程、泵站、机电井等。(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经工程所有者或资产经营管理者授权后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用水合作组织的建设严格按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联发《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执行。(6)委托管理。由乡人民政府或乡水管站、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2、明确管理责任(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2)以前已进行过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方案》精神,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对少数改革后运行管理问题严重、影响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的工程,在充分考虑原改革协议合同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各方关系,可参照本《方案》重新进行改革。(3)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必须严履行改革协议合同,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用途或对原工程进行改扩建和除险加固的,需逐级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乡水管站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4)国家鼓励个人、集体和社会各界多方集资兴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新建工程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不符合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涉及防洪安全,未经审批的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对于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四、改革的方法和步骤(一)时间阶段要求麻黄山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查试点阶段。在2012年8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任务;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在2013年8至2013年11月30日前实施改革,全面完成改革工作任务;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3年12月份对改革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全面总结。(二)工作步骤整个改制工作在乡有关部门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实施。以“四公示、两公告和一公开、一公布”的操作程序,使改革工作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公示:对乡改革方案公示到村委会,对村委会改革方案公示到各村组,各村组召开“一事一议”户主会后,对村民小组水利工程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水价基数确定情况进行公示,对村民小组水利工程改革方案进行公示。两公告:对村民小组决定承包(拍卖)的工程进行公告,对村民小组实行续包的水利工程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天。一公开、一公布:对拟进行拍卖的工程,由村民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群众同意后,提出申请(附通过“一事一议”群众同意拍卖的会议记录),村委会签署意见,报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村民小组决定承包(拍卖)的水利工程进行公开竞标,当场公布竞标结果。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村委会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在乡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和当地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确定改革方案,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实施。第二阶段,公开实施,签订合同。各村委会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七天,群众无异议后,完善工程登记造册、审核、报批、签订合同、发放证书等相关手续。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类型、转换运行机制的方式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具体要求为:(一)签订协议“三明确”,以村委会一级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每一件小型水利工程由村委会与村组用水合作组织签订约定或协议,明确工程概况、四至、工程特性,明确管理方式、内容,明确管护出资方式、具体使用期限及相关责任。(二)协议到人,明确责任,由各村组召开村民会议,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商议、拟定出具体管理责任人,确定管理责任人后报村委会水改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水合作组织再与该工程管护责任人签订相关协议。(三)专人维护,责任到人,该工程管理责任人必须按照协议对该项工程进行修缮维护,并且承担管护责任,如出现因管护不到位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该工程管护责任人负责。(四)第三阶段,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各村委会要认真、及时、准确统计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到乡人民政府,由乡人民政府再汇总整理到县水利局备案。工程产权证由乡人民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登记核发,并及时整理建档。产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五、改制的相关配套政策1、保护支持改革主体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
本文标题: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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