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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教育部97年2月22日1目次壹、計畫緣起……………………………………………2貳、環境分析………………………………………………3參、計畫目標、限制及指標………………………………6肆、實施對象及身分認定…………………………………7伍、計畫期程………………………………………………8陸、執行策略、方法及分工………………………………9一、供應機構……………………………………………10二、分期執行策略………………………………………10三、主要工作項目及執行方法…………………………15四、執行步驟、分工……………………………………17柒、現行相關政策及本計畫經費配置……………………20捌、預期成效及影響………………………………………22玖、附則……………………………………………………222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行政院94年1月6日院臺教字第0940080058號函核定教育部94年1月20日台國(三)字第0940003231號函發布行政院96年3月2日院臺教字第0960005308號函核定修正教育部96年4月2日台國(三)字第0960031834B號函、內政部96年4月2日台內童字第0960840160號函會銜發布行政院96年8月24日院臺教字第0960037919號函核定教育部96年9月10日台國(三)字第0960131826B號函、內政部96年9月10日台內童字第0960840192號函會銜發布行政院97年2月22日院臺教字第0970005246號函核定教育部97年3月31日台國(三)字第0970039659B號函、內政部97年3月31日台內童字第09700841712號函會銜發布壹、計畫緣起學前托教制度之良善與否為影響婦女就業與生育意願之關鍵因素之一,因此,面對全球化社會結構變遷之少子女化現象,各國為促進民眾生育意願,無不積極尋求建構普及友善之學前托教制度。我國受此結構性社會變遷之衝擊,生育率屢創新低,因此,如何提供各類措施,以提高婦女生育率,為各界所關注。95年行政院經濟永續發展會議之總結報告,有關達成臺灣人口合理結構之結論之一即為「政府應營造有利生育、養育、教育環境,及推動國家與承擔嬰幼兒照顧責任,以利國民婚育,維持人口年齡結構的穩定」;而在推動各類鼓勵措施方面亦有「國家應儘速建立非營利之在地多元化普及照顧服務模式,建構生育及養育優質環境,提供兼顧育兒與父母就業之友善條件,落實家庭支持系統」及「政府應推動非營利、普及化之托教照顧制度,提供平價優質的托教服務」,以因應少子女化問題之建議。96年8月1日行政院張院長俊雄於行政院3052次院會裁示:為因應少子化,提振生育率,減輕家長的財務負擔,政府願意與3家長共同承擔育兒的責任,逐步將免費教育的年齡向下延伸,這種作法符合世界潮流,並要求教育部立即研議規劃,儘速實現5歲幼兒免費教育之目標。鑑於學前教育階段幼兒人格陶冶與智能發展有助於其未來性向、興趣、能力之正向成長,且對於部分因社會不利條件限制無法順利就學之幼童,若能及早介入,將有助於教育機會均等之實踐。爰教育部自93學年度起訂定「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依據國家整體財政、政府弱勢照顧及人口政策,並參考世界潮流及秉持教保品質提升之基本價值,逐年滾動修正計畫,擴大服務對象,93學年度起逐年從離島3縣3鄉、原住民54鄉鎮市,到全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家庭幼童,96學年度(96年8月1日)再擴展至家戶年所得60萬元以下家庭之5歲幼兒,並依據張院長「儘速實現5歲幼兒免費教育之目標」之指示,規劃採社會福利概念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實施原則,依家戶所得及子女數給予不同級數之補助額度,並基於整體之對象已不再侷限於少數弱勢家庭幼兒,爰計畫名稱亦併同調整為「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貳、環境分析以下僅就幼托機構分布、人口結構、教育經費支出等,分析實施本計畫之必要性。一、公私學前托教機構分布不均且公私失衡依據統計資料顯示,就讀(托)於公立托教機構者僅占32.03%,就讀(托)於私立托教機構者占67.97%。另民國95年度,全國3,335所幼稚園當中,私立幼稚園計1,830園占54.87%,公立幼稚園計1,505園占45.13%,但就班級數,全國公私立幼稚園班級數共計10,294班,其中私立幼稚園47,260班占70.53%(可招收217,800人),公立幼稚園3,034班占29.47%(可招收91,020人),托兒所部分,全國總計4,302所,其中包括私立托兒所3,950所占91.92%(招收209,271人),公立托兒所279所占6.49%(招收81,997人),社區托兒所68所占1.58%(招收4,259人)。比起英國將5至7歲的幼兒教育納入初等教育的範圍,且大部分為公立,法國公立幼稚園占85%,大陸也只有少數私辦的情形相較,我國公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比例失衡現況有待改善。再者就幼稚園(所)之區域分布而言,城市地區學前教育機構之供應量較為充足,但部分離島、遍遠及原住民地區,學前教育機構之供應量明顯不足,影響幼兒接受學前教育之機會。二、出生率下降且經濟弱勢幼兒比率偏高我國過去10年來的生育率,在84年為1.8人,93年降至1.2人,94年再降至1.1人;和鄰近國家相較,我國生育率已經低於南韓的1.2人,日本的1.3人及中國的1.6人。至於出生嬰兒數,94年僅20.6萬人,相較93年減少5.2%,較84年減少36.8%;再者94年出生之嬰兒中,第一胎者占51%;第二胎者占37%,第三胎者(或以上)僅占11%,較84年減少8.1%。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4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94年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為89.5萬元,依可支配所得按戶數5等分位組,最高百分之20家庭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為179.7萬元,最低百分之20家庭為29.8萬元,高低所得差距6.04倍。其中所得最低組及次低組其家戶平均每人所得分別為最低生活費(以臺灣省9,210元計)的1.4倍及1.67倍,由此可見國內中低收入所得家庭占將近40%。由上述統計資料得知,最低所得組及次低所得組其每年5可支配所得分別為15萬5,049元及18萬4,144元,因此,對於所得較低甚至中產階級之年輕家長而言,育兒負擔確實相當沈重。由於育兒成本之高低,為衝擊家庭生育意願之因素之一,對已有幼兒之家庭而言,育兒支出已然成為最重要的家庭開支項目,近年來社會各界針對少子女化成因提出討論,其中「育兒成本居高不下」列為重要影響因素之一。三、年輕家庭支應子女教育經費負擔沈重就家庭發展週期理論而言,新生家庭及育有學齡前幼兒之年輕家庭,正處於經濟能力相對較弱之階段,但家庭每一年支付一位幼兒托教費用所占比例甚高。依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國民所得當中,平均每戶用於教育與研究費之支出占總支配數的5.96%,其中0.78%之支出用於幼兒托教保育費。家庭學前教育經費之支出已因社會變遷、家庭結構轉變、婦女投入職場就業人口之激增,而形成家庭經濟重要負擔之一。而此教育經費支出之於弱勢地區及一般地區弱勢家庭之經濟壓力更顯沈重。綜上,就環境分析而論,目前學前教育存在公私立幼稚園所區域不均、公私失衡、出生率下降、經濟弱勢比率偏高及年輕家庭支應幼兒教育經費負擔沈重等困境,再者,面對少子化之社會結構改變,各界對於政府究能提出何種具體學前托教措施以刺激生育率關切甚殷,因此,政府實有必要對工作年資較淺、收入相對較低之新生家庭年輕夫婦提供學齡前幼兒就學補助,減少其經濟負擔,使其安心工作及養兒育女。本計畫就社會整體而言,因政府宣示願意與年輕夫婦一起擔負育兒之責任,將可提升年輕人婚育意願,進而達成新生人口之補充及人力資源之穏定,並可避免因老年化社會結構變遷而脆化國家經濟資本,爰計畫之實施確有其迫切性及6效益性。參、計畫目標及限制一、目標說明本計畫採非強迫、非義務、並依家戶年所得提供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措施,其目標如次:(一)提供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充分就學機會。(二)減輕家庭育兒負擔,穏定人口成長。(三)建構優質之教保環境,確保幼兒所受教保品質。二、達成目標之限制學前教育並非強迫教育,爰幼兒是否全數入園所接受教保服務,仍屬家長自由意願,百分百入園率之達成有其限制。三、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一)預期績效指標提供優質及充足教保服務,使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均能就近就學。(二)衡量指標1、家戶年所得60萬元以下5歲幼兒入園率。96學年度達86%、97學年度達90%、98學年達91%、99學年達92%、100學年達92%。2、整體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入園率。97學年達92%、98學年達93%、99學年達94%、100學年達95、101學年達95%。73、公立幼托機構及與政府合作之私立幼托園所比率。98學年達整體幼托園所之40%、99學年達整體幼托園所之42%、100學年達整體幼托園所之45%。肆、實施對象及身分認定一、實施對象本計畫之實施對象為當年度9月2日至次年度9月1日止滿5足歲未滿6足歲之幼兒。二、認定事項(一)補助認定方式1、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2、中低收入家庭依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辦理。3、家戶年所得係以幼兒之父親與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之年總所得為計算標準:本部先請財政部財稅中心協助提供最近財稅檔,並據以於教育部之資訊平臺註記所對應之補助額度,幼兒就學時,園所逕依資訊平臺所呈現之補助額度協助申請補助經費,家長無須提供證明文件;倘家長對於比對結果存有疑義,則須自行提供財稅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個案認審。4、對於免繳所得稅之軍人及教職人員,將由國防部及臺灣銀行公保部協助比對軍人及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人員資料並予以註記,並於系統中排除其補助,至於實務補助作業,倘前揭人員家戶所得符合補助標準者,得檢附家戶相關所得資料,依其實際符合級距標準補助,個案認審。(二)相關認定事項81、各縣市公立幼托機構之收費基準,係以96年8月1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發布之公立幼稚園(托兒所)各類幼兒收費基準或函報本部、內政部兒童局有關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收費之公文為依據,至本計畫所稱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其免費係指免學雜費及部分代辦費,惟保險費、家長會費、交通車資等項目之費用不在補助之列。2、本計畫所指家有子女數係以當年度6月30日前完成戶籍登記之子女人數為度。伍、計畫期程本計畫自96學年度(96年8月1日)起,分三階段實施:一、第一階段【自96學年度起(96年8月1日)】: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及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以上補助對象,自97學年度起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但前揭不動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者(例如土地為水源、綠地保護區或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不動產),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二、第二階段【自98學年度起(98年8月1日)】(一)家有1位子女者: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6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二)家有2位子女者: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之滿59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三)家有3位子女者: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8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四)以上補助對象,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但前揭不動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者(例如土地為水源、綠地保護區或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不動產),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三、第三階段【自100學年度起(100年8月1日)】(一)家有1位子女者: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9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二)家有2位子女者: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10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三)家有3位子女者: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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