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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版)》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近日正式批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版)》,从2018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开始实施。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版)》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附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版).pdf1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版)第一部分《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科目考试大纲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参加考试人员对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核安全重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与核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国际公约与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等内容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促使参加考试人员进一步树立风险意识,增强核安全法律观念。本科目是从事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辐射环境监测和其它与核安全密切相关工作人员必备的法律知识。考试内容一、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1.了解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2.熟悉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各个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3.掌握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各个层次的制定、发布部门和法律地位。二、核安全的重要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了解总则、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熟悉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掌握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了解法律责任;熟悉总则;掌握监督检查以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2掌握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了解总则和处罚基本原则;熟悉核安全监督任务;掌握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可证制度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了解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熟悉总则中的核材料管制范围、监督管理职责;掌握核材料管制办法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5.《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了解总则和处罚的基本原则;熟悉应急准备、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掌握应急机构及其职责、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了解总则和法律责任;掌握许可和备案、安全和防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检查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7.《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了解总则、标准和法律责任;熟悉许可、民用核设备进出口及监督检查的规定及要求;掌握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8.《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了解总则和法律责任;熟悉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的要求;掌握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具体规定及检查要求。9.《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了解总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熟悉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宗旨;3掌握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的主要规定。三、核安全部门规章第0部分通用系列规章HAF001/0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熟悉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的各项要求。HAF001/01/0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熟悉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的各项要求。HAF001/02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熟悉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的各项要求。HAF001/02/0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熟悉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HAF001/02/02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熟悉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HAF001/02/03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熟悉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HAF001/03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熟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的各项要求。HAF002/0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熟悉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各项要求。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了解核安全质量保证的基本要求。第1部分核动力厂系列规章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了解核电厂厂址选择与安全评价的基本要求。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了解核动力厂设计的基本要求。4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了解核动力厂运行的基本要求。HAF103/01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了解基本内容。第2部分研究堆系列规章HAF201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了解基本内容。HAF202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了解基本内容。第3部分非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规章HAF30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了解基本内容。第4部分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规章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了解基本内容。HAF402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了解基本内容。第5部分核材料管制系列规章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熟悉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第6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规章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熟悉基本情况和基本结构;掌握前四章。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了解基本情况;熟悉资格等级划分和各等级检验人员可承担的工作。HAF60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了解基本情况。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熟悉基本情况和基本结构;掌握第一章和第四章。第7部分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系列规章HAF70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了解基本内容。HAF70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了解基本内容。第8部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规章HAF80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熟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的要求;5掌握第四章监督管理的规定。HAF80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了解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熟悉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的要求;掌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的规定。第9部分辐射环境系列规章HAF90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了解基本内容。四、重要规范性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了解非密封源分类;熟悉常见放射源所属类别;掌握放射源分类原则。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了解制定本办法的依据;熟悉常用射线装置所属类别;掌握射线装置分类原则。国环规辐射〔2016〕1号关于印发《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试行)》的通知了解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和本办法适用的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范围;熟悉附表中各类别核燃料循环设施所属类别;掌握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各类设施的基本安全要求。国核安发〔2013〕165号关于印发《研究堆安全分类(试行)》的通知了解制定本办法的依据;熟悉附录中我国在役民用研究堆安全分类示例情况;掌握研究堆安全分类准则和安全特性。国核安发〔2016〕79号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有关解释说明的通知了解目录的基本内容及2016年目录修订的解释和说明;熟悉相比2007年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在2016年修订后的目录中,新增的配电变压器等设备所属类别。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31号关于发布《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的公告了解制定本名录的依据;熟悉表一有关各类放射性物品举例情况;掌握放射性物品分类原则。环境保护部、工业关于发布《放射性废物了解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总则、6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2017年第65号分类》的公告各类放射性废物限值;熟悉常见放射性废物所属类别、豁免或者解控的计量准则;掌握放射性废物分类体系、各类别放射性废物对应的处置方式。人发〔2002〕106号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了解第五章附则的基本内容;熟悉第二章考试、第三章注册的基本要求;掌握第一章总则、第四章职责的基本规定。国核安发〔2010〕25号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名录(第一批)熟悉名录内容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领域划分。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了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定的背景;熟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方式、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地位。五、国际公约与相关文件1.《核安全公约》了解序言,第1章目的和适用范围,第2章中履约措施、提交报告、已有的核设施,第3章中审议会议、时间表、程序安排、特别会议、出席会议、简要报告,第4章等章节的基本内容;熟悉第1章中定义,第2章中立法和监管框架、监管机构、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安全优先、人的因素、质量保证、安全的评价和核实、辐射防护、选址、设计和建造、运行,第3章中保密等章节的基本规定。2.《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了解序言,第1章中目标和适用范围,第2章中已存在的核设施,第3章中已存在的设施和以往的实践,第4章中履约协议,第6章中筹备会议、审议会议、特别会议、提交报告、出席会议、简要报告,第7章等章节的基本内容;熟悉第1章中定义,第2章中一般安全要求、拟建设施的选址、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设施的安全评价、设施的运行、乏燃料的处置,第3章中一般安全要求、拟建设施的选址、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设施的安全评价、设施的运行、关闭后的制度化措施,第4章中立法和监管框架、监管机构、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质量保证、运行辐射防护、应急准备和退役,第5章中超越国界运输和废密封源,第76章中保密等章节的基本规定。3.《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了解第12条生效、第13条暂时适用、第14条修正、第15条退约、第16条保存人等条款的基本内容;熟悉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通报和情报、第3条其他核事故、第4条机构的职责、第5条应提供的情报、第6条协商、第7条主管当局和联络点、第8条缔约国的援助、第9条双边和多边协定、第10条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第11条争端的解决(除第2款)等条款的基本规定。4.《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了解第7条费用的偿还、第9条人员设备和财物的过境、第12条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第14条生产、第15条暂时适用、第16条修正、第17条退约、第18条保存人等条款的基本内容;熟悉第1条一般条款、第2条援助的提供、第3条对援助的指导和管理、第4条主管当局和联络点、第5条机构的职责、第6条机密与公布情况、第8条特权豁免和便利、第10条索赔和补偿(除第2款)、第11条援助的终止、第13条争端的解决(除第2款)等条款的基本规定。5.《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了解第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条,附件一和附件二等条款的基本内容;熟悉第1、2、3、4、5、6、7、17(除第2款)条等条款的基本规定。8第二部分《核安全综合知识》科目考试大纲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参加考试人员对核物理、核能与核技术应用、辐射防护以及安全文化等方面知识的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使参加考试人员从总体上把握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所需要的知识,并能利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本科目是从事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和其它与核安全密切相关工作人员必备的知识。考试内容一、原子核物理基础了解原子和原子核的基本性质、原子核的放射性、射线及其与物质相互作用、原子核反应。熟悉放射性活度的含义及三大天然放射性系列中的主要核素、常用的核辐射类型及其特征、核裂变及核能的利用。掌握放射性核素的衰变规律及放射性核素的衰变常数
本文标题: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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