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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娄底市中医药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会财务管理,保障学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学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文件民发[2003年]9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学会为社会团体法人,学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具体工作由学会秘书部门负责。第三条学会的财产和经费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条学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一)会费收入。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交会费20元,团体会员每年交会费500元以上。凡连续两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二)捐赠资金。欢迎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三)学会有偿服务收入。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有偿服务活动。(四)学会基金会收入。学会在条件成熟时,要建立学会基金会,扩大学会经费来源。第五条学会经费的开支范围:(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召开的学会学术年会、学术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座谈会、理事会、编委会等所需费用。(二)学会承担科技咨询、科研成果的各项开支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有关人员的津贴或报酬。(三)学会必要的交往活动费用。(四)学会邀请科技人员作学术报告以及为技术培训班讲课,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付给的讲课酬金。(五)学会订购业务杂志、报刊等费用。2(六)学会购置开展活动所需的设备和器材的费用。凡购置单价2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物品,均应作为学会的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保管,造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七)学会设立的表彰先进和优秀论文等奖励项目的费用。(八)学会聘请兼职及临时工作人员的薪金。(九)学会慰问著名科技人员的慰问品开支。(十)学会房租水电、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等开支。(十一)学会的其他业务活动支出。第六条学会经费的管理:(一)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用于发展我市中医药事业。(二)学会开设银行帐号,严格按章程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两名兼职财务管理人员,做到帐目清楚,开支合理。(三)秘书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上年度本会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四)每年年底,秘书部门应将本年度的收支情况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报行情况。(五)严格财务审批手续。学会费用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开支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支滥用。所有开支须由秘书长签署意见、报会长审批,由一次性开支2000元以内由会长决定;2000-5000元以内,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由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六)凡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支出费用,一律交学会理事会审议批准。第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八条本办法自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医药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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