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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为什么要实行核定扣除我国为了支持三农发展,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且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为什么要实行核定扣除一、收购发票开具存在的问题最多。(一)无货虚开;(二)少收多开:金额、数量;(三)擅自扩大收购业务范围、对象;(四)费、价混开。为什么要实行核定扣除二、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近年来,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案件一直层出不穷,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为什么要实行核定扣除四种作案手法:(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为什么要实行核定扣除三、税务稽查缺乏对凭票抵扣虚开发票的有效手段税务机关对真假混杂的农产品虚开行为进行检查,存在很多困难:1、比对难2、外调难3、核实难为什么要实行核定扣除四、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财政补贴,但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补贴政策却被误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政策执行十分被动,争议不断。为什么要实行核定扣除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核心是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文件解析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可核定抵扣一般纳税人不可核定抵一般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仍按以前的13%扣除率抵扣进项附件1“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与学过的低税率13%中的农产品范围一致。自产农产品免税非自产农产品13%买方核定扣除卖方“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以往农产品加工企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抵扣,尤其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抵扣制度,都将不再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农产品用途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成本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例如:某公司2012年12月1日—12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13%/(1+13%)=462.94(万元)2、成本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6000万×70%×13%/(1+13%)=483.19(万元)由于这里的农产品耗用率是按照上年指标计算出来的,因此年末应该根据当年实际,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必须转出,否则会造成双重抵扣例如,2012年6月,M公司购进农产品10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30万元,2012年7月,该公司将全部购进农产品耗用,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当月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根据成本法计算,确定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为130万元(为说明问题,不考虑其他经济业务)。从上例看,如果期初存货所含的进项税额130万元不作转出,该公司就会重复抵扣进项税,因此在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应当将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转出,否则就会造成双重抵扣。有利方面1、农产品原料的抵扣税率与产成品的适用税率一致,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抵扣率来抵扣进项税。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来存在的“高征抵扣”问题,有利于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方面2、解决部分毛利率较低的农产品加工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企业实现税收较为均衡。政策调整前,购进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购进的含税金额计算扣除,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利润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倒挂情形。政策调整后,购进时税额直接计入成本,销售产品时按销售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且进销税率一致,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举例例如:某农产品企业,购进农产品金额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进项税额=1000万×13%=130(万元)销项税额=1100万÷(1+13%)×13%=126.55(万元)由于购进抵扣时按照购进金额扣除,而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交纳销项税,在企业利润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倒挂情形。举例国家规定购进农产品按照购进金额直接计算进项税,是基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扣除率为13%,而销售产品可能税率为17%,为消除税率差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在购进农产品与销售产品税率相同,或者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情形下,就有可能出现进项税倒挂情形。而38号文件规定,直接购进农产品销售情形下,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套用到上例,则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均为0,解决了农产品进项倒挂现象。有利方面3、核定扣除办法废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有效改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混乱现状,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持增值税税制的平稳运行。有利方面4、有利于降低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农产品凭票定率扣除办法改为核定扣除办法后,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直接抵扣,进项税额抵扣与销售数量挂钩,企业想通过无货虚开、不交税虚开等手段偷逃骗税的难度加大、成本增加。从这个角度来讲,政策调整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非法获利的涉税犯罪,降低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不利方面一、采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农产品进项税额凭票扣税的制度,需要依据纳税人财务资料记录的数据及税务机关掌握的第三方数据来计算扣除标准,可能会出现核定标准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公平等问题。不利方面二、为避免重复抵扣,试点纳税人需要在实行核定扣除前一次性转出期初存货耗用农产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对部分期初存货较大的企业来讲,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较多,一定程度上占压了资金。问题已经解决35号公告几个重点问题一、试点行业范围“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C1440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液体乳及固体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干酪等)制品的生产活动;不包括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生产活动。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C1524C151指酒精、白酒、啤酒及其专用麦芽、黄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的生产C133把握原则38号文件第一条: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把握原则35号公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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