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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1、警告:属于申诫罚。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属于最轻微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谴责和训诫作用,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情形,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情况。警告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2.罚款:属于财产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剥夺财产权的一种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罚款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对于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一般行为的罚款幅度有三个层次:即200元以下、2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赌博、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3000元和2000元以下。•罚款视频:车辆异地克隆;八千罚款难办•3、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拘留一般分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个档次。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视频:•无证驾驶机动车行政拘留十天•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属于资格罚,是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经取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发放的从事某项与治安管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证,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的一种处罚。此项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违禁品的收缴及处理“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应该视为淫秽物品。其他违禁品包括“非法宣传品”,即反动、邪教、迷信印刷品等违禁品,如宣扬邪教的各种印刷品及宣传品,还有“毒鼠强”等。违禁品视频:数万违禁品今被销毁违禁品清单•一、高危类:a、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仿真武器及管制刀具等。b、各类烈性毒药、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如:砒霜、鸦片、吗咖、可卡因、海洛因大麻等。c、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有机溶剂、农药以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用品。d、烟草类:以快递行驶承运香烟限两条以内:超出两条需提供烟草准运证。二、中危类:•a、医学样品:诊断样品、血样、尿样人体组织等。b、含有反动、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响制品、激光视盘(VCD、DVD、LD)、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c、妨碍公共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d、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e、难以辨认的白色粉末及未经正规包装,易发生破损泄露的油漆、粉剂、涂料等。f、液体类:海鲜、含酒精的饮料(啤酒、白酒等)、带油食品、带油机器、水剂等。g、电池类:各类易燃易爆带电的电池。如:酸碱性的电池液,锂电池,含电池液的蓄电池,带电的干电池等。•h、化妆品类:摩丝、香水、花露水、指甲油等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非法财物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在收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收缴的违禁品,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赌博赢取的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法》No.12条及其相关释义对“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也对责任年龄作出了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注意: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满一周岁。例如,甲1990年8月8日出生,2004年8月8日生日这天仍属于不满14周岁,第二天才算已满14周岁。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主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而作出的。鉴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都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因此,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只区分了三个区间:即14周岁以下,14周岁到18周岁,以及18周岁以上。没有像《刑法》那样划定14周岁到16周岁的区间。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已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独立承担行政处罚和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所谓从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照最低标准进行处罚,例如,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某一项行为的处罚设定了5日到10日的拘留,那么从轻处罚一般就是5日拘留。第三,未满14周岁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后果。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于行为人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残疾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如何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如何给与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如何给与处罚?”:与正常人违反治安管理时一样处罚,不会从轻也不会从重。对于醉酒的人的“关押”的问题,分两种情况:一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派出所对于“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一旦酒醒,或者对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不再有威胁的(如家人看护),就不得再继续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如何给与处罚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的询问查证时间8个小时或24个小时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担保,是指行政拘留决定后要求暂缓执行并得到公安机关同意时,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情况。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如何给与处罚对符合约束条件的醉酒人采取约束措施,必须确保被约束人安全,以不伤害其身体健康为原则,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迅速查明被约束人身份,能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的,应当尽可能通知其协助公安机关监护。对其中不需要给予治安处罚或危害不大、又能明确违反治安管理醉酒人身份和在本市住址的,其家属、单位来接时,应当立即解除约束。使用约束带、警绳时,要注意捆绑的力度、方法;放置醉酒人也要注意安排在宽敞、卫生、通风的室内,对于醉酒严重,不能清醒认识到自己身体变化的人,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监护,注意观察被约束人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1.行政拘留2.司法拘留•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3.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7天区别•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从形式上看都是对公民的羁押,实际上,这三种拘留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临时剥夺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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