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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非洲国家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影响中非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和贸易欺诈行为,配合国家外交和外贸工作大局,根据出口非洲产品质量情况的特殊性,总局积极推动与非洲国家建立检验检疫合作关系,已经与4个非洲国家(塞拉利昂、肯尼亚、埃塞俄比亚、阿尔及利亚)签署了合作协议,对3个非洲国家(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埃及)开展了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正在与8个国家(尼日利亚、加纳、坦桑尼亚、利比亚、津巴布韦、利比里亚、伊朗、摩洛哥)进行检验检疫合作磋商。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埃及等国政府分别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了质检合作协议,对我国出口到上述国家的产品须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才能办理清关和结汇。装运前检验工作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数量、质量)、价格核实、监督装载三项内容。详细内容参见:(一)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对中国出口塞拉利昂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二)国质检函[2004]第221号:关于印发《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对出口塞拉里昂贸易商品实施检验的事宜(四)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02号:《关于对出口埃塞俄比亚的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五)国质检函[2006]416号:《关于开展对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的通知》、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南(六)国质检函[2007]106号:《关于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七)中埃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谅解备忘录(草签稿)(八)国质检函[2007]346号:《关于总局将于2008年上半年对出口埃及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函》(九)检验证书--装运前检验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为了促进中国和塞拉利昂两国之间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援外物资》及其实施方案,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塞拉利昂共和国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2004年2月1日起,塞拉利昂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证书接受进口中国商品的申报。各地检验检疫局将同时开始受理出口商关于中国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的报检。出口商向当地检验检疫局报检的手续、时间和单证要求按照《出口商品报检管理规定》执行。二、中国对塞拉利昂出口商品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中国对对塞拉利昂出口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三、中国对塞拉利昂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品名、质量、数量、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检验,价值评估和监督装载和装箱。检验标准根据塞拉利昂国家的法律和/或贸易合同确定。四、出口检验工作完成后,当地检验检疫局要在5日内向出口商签发检验证书。该证书是塞拉利昂海关和关税部门受理进口货物申报和征收关税的依据,是塞拉利昂有关部门确定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要求的依据,是进口商向进口国银行申请外汇的依据。五、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及其实施方案,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塞拉利昂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参照出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如果装运前检验商品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那么检验检疫机构只根据《商检法》收取出口法定检验费,不再另外收取装运前检验费。返回首页附件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检[2004]第221号关于印发《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及其实施方案,保证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总局制定了《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随时报总局。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出口塞拉里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实施方案,根据检验检疫系统出口检验工作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制定指导意见如下。一、商品检验方面装运前检验工作中的商品检验活动可以结合现有的出口法定检验工作进行,在检验内容、方法、标准、程序等有关方面按出口法定检验工作的现行做法执行。二、监装工作方面(一)监装工作的内容。监装时应核查货物的唛头、批号、品名、数量、型号/规格、包装情况等。监装后应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加施封识,拼装、散装货物可视情加施封识。装运前检验证书应列明集装箱号和封识号。监装原始记录中应记录本批货物的集装箱号和封号并附货物的照片。(二)监装工作的实施。从监装工作角度,出口货物可分为产地整批出口货物、产地分散供货口岸集中装运出口货物和产地分段装货口岸最终装运出口货物,相应的监装程序和要求不同,如下:1.整批装运的集装箱运输出口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具备监装条件,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装工作。2.拼装、散装的货物由产地分批直接运至口岸或最终装运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监装条件,由口岸或最终装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装,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后出具换证凭单,且注明“未监装”字样。3.当货物分批装运且顺序运往口岸或最终装运地装箱或装船出口时,各装货点的检验检疫机构分别实施检验、估价和监装,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加施封识。后一个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前一个检验检疫机构的封识无误后方可开封装货,监装后应重新加施封识,依次类推。最后由口岸或最终装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货证并重新加施封识后,出具统一的装运前检验证书。三、出口商品估价方面(一)估价原则。1.客观、公平、统一、合理。2.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3.以出口货物的FOB价格为基础。(二)估价方法。货物的估价工作要结合货物检验情况综合考虑,根据以下顺序选择一种评估方法进行估价。1.价格核实法。以出口企业提供的信用证、合同、发票、报关单和出口企业自我声明上有关价格条款的内容作为价格基础,确定单价的合理性。最后以实际出运的数重量来确定该批货物的总价值。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告知发货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详细说明或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据。2.市场比较法。以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参照物确定出口货物的价格。使用市场比较法选择时参照物应满足4个条件。(1)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2)交易规模和商业层次与被估货物相同。如果无法满足这个条件,可以选择商业层次和交易规模不同但是种类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参照物,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进行调整;(3)应尽量选择同一生产商生产的货物成交价格。如果无法满足这个条件,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生产的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4)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应以平均的成交价格做为估价基础。3.成本计算法。通过确认合理的成本来估定出口货物价格,该成本包括的项目有4个方面。(1)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2)进行装配或加工的费用;(3)与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水平和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4)信用证或合同上约定的装运地点以前发生的保险费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以上3部分构成装运前检验工作的基本要求。请各局认真落实,并总结实际工作经验,驻步完善装运前检验工作。返回首页附件3:对出口塞拉里昂贸易商品实施检验的事宜根据2002年12月16日中塞在北京两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里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见附件1),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塞拉里昂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及有关部门商定,对于中国出口到塞拉里昂的商品,中国检验检疫系统将按以下方式进行检验,塞拉里昂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及有关部门将根据《协议》承认中国检验检疫的检验工作和检验证书:一、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里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商检法》以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塞拉里昂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二、检验范围:中国出口塞拉里昂价值2000美元以上的商品;三、检验内容:根据塞拉里昂的法律和贸易合同确定的,进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价值评估和监视装载或装箱等;四、检验标准:产品标准根据塞拉里昂的法律和贸易合同确定,检验方法标准根据相应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中国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标准);五、实施检验的机构: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出口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局;六、报检义务人: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七、报检和检验程序:买卖双方签订出口合同后,出口商到当地检验检疫局报检,提交报检相应的文件和商业单证。当地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后根据合同或信用证列明的品名和数量做好检验人员、技术和信息准备工作。出口货物备妥后,出口商及时通知当地检验检疫局的检验人员实施检验,检验检疫局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证书交出口人。八、检验收费:商品的检验鉴定费用,由中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报检义务人收取。商品到达塞拉里昂后,塞方不再收取检验费。九、检验证书:检验工作结束后,实施检验工作的检验检疫局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证书采用2000年1月1日版检验检疫证书格式c1-1号的格式,证书内容待协商后确定。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书是塞拉里昂海关对从中国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依据,同时也是塞拉里昂的进口商到当地银行申请外汇和对出口商结汇的依据。返回首页附件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对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06年第102号关于对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0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中埃质检合作协议》)。根据《中埃质检合作协议》,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中国出口埃塞俄比亚的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始受理中国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的装运前检验,中国出口商向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时应向出口地检验检疫局申请装运前检验。二、中国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指出口货物的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三、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装运前检验的报检手续、时间和单证要求按照出口商品报检管理规定执行。四、中国对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检验的内容包括质量、数量、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验,价格审核,监督装载和装箱等。检验标准根据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的法律和/或贸易合同确定。五、出口检验工作完成后,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局要在5日内向出口申请人签发检验证书。对外贸易关系人可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其他单证向埃塞俄比亚海关办理进口中国产品的申报。六、对于逃避装运前检验、向埃塞俄比亚出口假冒伪劣或不合格产品、故意虚假申报出口产品品名、类别和价格的出口商、进口商或中间商,经过查实后,中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埃塞俄比亚质量标准局将根据本国法律予以处罚。七、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埃质检合作协议》,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参照出口法定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对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商检法和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不再另外收取装运前检验费。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返回首页附件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检〔2006〕416号关于开展对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的通知各
本文标题: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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