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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对客户双电源及自备发电机运行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管辖的电网内客户双电源及自备发电机运行管理。2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及定义3.1用户双电源:双电源系指对重要用户在正常或主要供电电源以外,增设的第二电源,以作备用。第二电源分为生产备用电源和保安备用电源。该电源仅在供电设施出现故障、进行检修或主供电源中断时使用,以保证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得以正常进行,但不承担保证用户生产安全的责任。3.2重要用户:凡中断电源后会出现下列后果之一者称为重要用户或重要负荷,可申请设置备用保安电源。3.2.1造成人身伤亡者;3.2.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2.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接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3.2.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者。3.3备用保安电源:是指所提供的保安容量仅供给为使重要负荷供电不中断和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而需要的最低电力。对当地供电条件不能提供备用保安电源或在电力系统瓦解时,仍需保证供电者,则由用户自备备用保安电源。4管理职能4.1各供电单位应对重要用户实行安全、可靠地供电,保障双电源用户和电网的安全,防止反送电事故的发生。4.2各供电单位要加强对双电源用户的管理。用电检查人员定期对重要用户进行检查,即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对不利安全因素,限期抓紧整改。对违反规定用电的用户,应即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4.3用户的供电线路计划检修停电,各供电单位应事先通知用户,如主供和备用电源同时停电。必须征得用户同意(事故或其它紧急情况除外)。5管理内容与要求5.1机构设置及工作内容5.1.1市场营销部是双电源及自备发电机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负责检查和监督,用电检查专责负责日常业务管理。5.1.2双电源管理的职责5.1.2.1负责组织并网电源的并网安全检查和并网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5.1.2.2贯彻落实有关双电源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双电源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5.1.2.3负责双电源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统计分析本单位双电源管理台帐并及时上报。5.1.3双电源管理的工作内容5.1.3.1双电源审核、发证、年审管理;5.1.3.2参与用户双电源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试验报告的审查、用户新装双电源装置验收;5.1.3.2检查用户电气设备的各种联锁装置的保安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和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5.2重要用户双电源供电的审批程序5.2.110千伏及以上供电或其中一路属高压供电的用户,不论其容量大小,均应签订《双电源管理协议》,并经市场营销部审批后方可生效。5.2.2除需市场营销部审批的用户外,其它双电源用户,由各供电分公司负责受理、审核、发证、年审工作,分别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双电源及自备发电机用户汇总表》上报市场营销部,由市场营销部建立双电源用户的明细台帐及年审记录。5.3双电源供电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5.3.1凡接用双路及以上电源的用电单位(包括自备电源),必须装设电源倒换的联锁装置,以防电源倒送。5.3.2凡接用双路及以上电源的用电单位,必须明确规定主供备用电源,用户应经常使用主供电源,未经供电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倒用备用电源(事故情况下可先操作后向供电部门报告)。5.3.3核定为保安容量以外的设备不得接用保安备用电源。非并网和自备电源的连接用户和容量不得任意改变。5.3.4凡接用双路及以上电源的用电单位,未经供电部门书面同意,不允许向外转供电,更不允许将备用电源向外转供。5.3.5双路及以上电源的用户必须制定安全运行措施,实行专人管理,并接受供电部门用电检查,发现违约用电,应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认真处理。5.3.6双路及以上电源用户的检查周期:10KV双(多)回路电源供电的用户,每六个月检查一次;0.4KV及以下双回路电源供电的用户,每年至少检查一次。5.3.7对于双路及以上电源用户开展用电检查时,检查范围应延伸至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所在处。5.3.8用户使用便携式发电机必须单独接线,不得与电网有任何电气联系。5.3.9对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者,一经发现,用电检查部门应立即责成其立即拆除,并按《供电营业规则》进行处理。5.3.10高压双电源客户容量在630KVA及以上,应设置高压配电装置,保护整定与系统配合,并配有专人值班。通讯设备应可靠。5.3.11双电源严禁共杆架设。5.4并网及自备发电机组技术管理措施5.4.1自备发电机组应建立健全各项维护、检修、操作等规章制度。5.4.2并网电站电气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并将电气值班人员名单报公司调度室备案。5.4.3凡自备发电机组应在电网进户处安装倒顺闭锁开关,严禁客户自动电源倒送电网。5.4.4凡并网发电机组,必须按公司安全监察部要求在发电机侧并网点加装同期检定装置,低周低压解列装置及有关继电保护装置,以免非同期并列损坏设备造成事故。5.4.5并网发电机组为了保持在运行中主要参数(频率、电压等)的稳定性及防止因甩负荷造成机组过压、过速等异常情况,应设置有减磁灭磁及快速闸门及制动等保安装置。5.4.6自备电源未经公司安全监察部许可,客户不得擅自对外转供电。5.4.7机组并网和停、开机及接带有功、无功负荷,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5.4.8自备电源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5.4.9凡在已停电的线路上进行工作,必须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进行验电接地。6检查与考核本标准考核得分计入建设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总分,一并进行奖惩兑现。
本文标题:双电源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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