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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周训芳教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涉及的物权问题zhouxunfang@vip.163.com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zhouxunfang@vip.163.com主讲人:周训芳教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zhouxunfang@vip.163.com林权纠纷调处专题讲座主讲人:周训芳教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zhouxunfang@vip.163.com一、林权概述1林权的概念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森林、林木的使用权是指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林权的法律特征从性质上看,林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利,属于财产权利中的物权林权是一种类权利,包括物权当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多种权利形式,它至少包括了森林所有权、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地役权和森林资源抵押权等林权具有公益性,受到公共利益的极大限制。例如,林木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林木行使处分权时,受到木材采伐限额、植物检疫等方面的限制,且必须向政府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等3林权的种类按照权利主体划分,林权可以分为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个人林权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为主。少量的森林资源可以归个人所有,例如个人承包的林地上的林木国有林权、集体林权中,可以包括森林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个人林权中,只有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国家所有的林地上的林木,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归集体和个人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上的林木,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也可以归个人所有我国的森林、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森林、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的权利。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不是由国家直接行使,而是由国家授权给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采育场等企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来行使。上述单位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受国家的保护。实施国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后,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主要用来为全社会提供生态效益。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森林资源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森林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行使。根据生产和经营的需要,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将其享有的各项权能交给他人行使。例如,将某一片森林承包给个人经营。但是,通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均山确权以后,集体成员人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成为了一项独立的个人权利,已经不属于集体林权的范畴。个人林权个人林木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所有的林木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公民个人可以对以下几种类型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所种植的林木(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合作投资造林,按合同约定分成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林业生产经营者为了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经营管理和采伐利用等林业目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并依据林地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林地承包经营包括两种方式,即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林地承包原则上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对于荒山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林地,才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二、林权纠纷调处的概念、特征与产生原因1林权纠纷调处的概念林权争议就是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争议,也称“山林权纠纷”或“林权纠纷”。在法律上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这一性质决定了解决林权争议要注重调解,注重确权林权纠纷调处,是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决定,从而解决林权纠纷的一种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处林权争议,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林权纠纷双方可以提起行政复议2林权纠纷的种类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这类争议属于林木的权属争议,林地的权属是清楚的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这类争议属于林地的权属争议,不涉及林木的权属问题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这类争议既包括林木权属争议,也涉及林地权属争议。林地所有权的争议只能发生在不同性质的单位之间或者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但是,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相互之间,可以产生林地使用仅争议3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林权证核发工作不规范。如一山多证、一证多山承包合同不规范。例如,合同签订时未经民主评议,村组干部个人说了算;口头合同,无据可查历史遗留问题。例如,建国后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等各个历史时期因定权发证工作不细致,认定权属的技术措施落后,从而造成了一些纠纷林权证未及时变更登记。例如,林业“三定”后,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因植树造林新增加许多林木和林地,均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出现有地无证、有证无地等情况三、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1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解决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解决林权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或实地调查;当事人之间就解决林权争议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争议的实质内容在协商中已经解决,则可签订解决争议的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当事人将解决林权争议所签订的协议上报有关人民政府,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应予以核准,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和协议的内容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2行政调处行政调处是由人民政府对林权争议进行调处。当事人协商无效,由当事人的一方向人民政府或者其专门机构请求处理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人民政府处理林权争议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不能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只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3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政府对森林、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先行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对森林、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人民政府对林木的所有权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4行政诉讼林权争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有两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服上级人民政府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做出的复议决定,这种情形属于复议前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服人民政府对林木所有权的处理决定,这种情形属于复议选择,即当事人既可以直接就人民政府的处理提起诉讼,也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服上级人民政府对林木所有权的复议决定再提起诉讼四、林权纠纷调处的原则与法律依据1林权纠纷调处的原则第一,维护权利人权益原则;第二,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和现实使用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争议;第三,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原则,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停止办理土地权利移转和登记设定抵押等手续;第四,将政府调处作为诉讼前置的原则2林权纠纷调处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森林法》第17条的规定林业部1996《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0《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有关规定(1)《森林法》第17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森林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点:第一,明确了林权纠纷调处主体。单位之间林权争议的调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权争议的调处主体是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第二,明确了争议解决以前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是林权纠纷调处的直接依据。该办法包括总则、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奖励和惩罚、附则五个部分林权纠纷调处的依据可以分为“依据”和“参考依据”两类。其中,“依据”可以作为确定林地、森林、林木权属的直接依据;而“参考依据”不能单独作为确权的依据,而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权属,解决争议林权纠纷调处的步骤:申请、受理、调解、裁决。其中,裁决不是必经程序,只有在“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才需要人民政府做出裁决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3)《物权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第一,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林业等农业生产。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包括森林、林木),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四,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第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同时,出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八,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九,土地承包经营
本文标题:周训芳:林权纠纷调处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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