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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一、名词解释题1.物2.种类物3.代替物4.有价证券5.孳息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物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A.100公斤大米C.1000公斤钢材B.一辆自行车D.四间房屋2.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A.主物、从物独立存在B.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存在C.从物须辅助主物的使用D.在交易时,如无另外的约定,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3.根据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A.动产与不动产C.原物与孳息B.主物与从物D.消耗物与非消耗物4.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是()A.票据B.提单C.股票D.债券5.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是()A黄金B.太阳C.货币D.石油三、多项选择题1.下列财产属于动产的有()。A.航空器B.汽车C.自行车D.厂房内安装在地上的设备2.消耗物可以成为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A.租赁关系B.借用关系C.借贷关系D.买卖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容体包括()。A.货币B.行为C.知识产品D.信息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特点包括()A.有益性B客观性C.人身权D.法定性5.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包括()A.国库券B.本票C.仓单D.借据6.下列物中,属于禁止流通物的包括()。A.土地B.矿藏C毒品D黄金四、简答题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何特点?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4.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是什么?5.简述有价证券权利的转移方式。五、论述题1.试述物的特点。2.试述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及其法律意义。六、案例分析.1990年3月,农民张强要把自有的两头黄牛出卖。他与某肉联厂口头商定: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以每斤2.2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张强给付宰杀费2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30元,共得价款2100元。张强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他所有,向肉联厂索取牛黄的2100元价款,被肉联厂拒绝,双方发生纠纷。问:如何确认牛黄的性质?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题1.物,是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或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2.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3.代替物,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4.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5.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二、单项选择题1.B2.D3.D4.A5.B三、多项选择题I.ABCD2.CD3.ABCD4.ABD5.ABC6.ABC四、简答题1.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主要有:(1)有益性。有益性,是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只有具有有益性的各种财富才会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2)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存在于主体愈识之外的不依主体意识而转移的客观现象。(3)法定性。法定性,是指何种事物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由法律确认的、2.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4)知识产品,指智力劳动所创造出的成果;(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如信息)。.3.答:动产和不动产是物的一种重要的分类,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对动产一般赋予其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2)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上的权利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权利变动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上的权利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3)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不同。如涉外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动产则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4)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纠纷的管辖不依动产的所在地来确定。4.答: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包括:(1)它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享有证券上的权利必持有证券,行使证券上的权利须提示证券,转让证券上的权利也须交付证券。(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人行使权利。(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见券即付的义务。只要持券人持有的证券是有效的,不论持有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义务人见到证券都应履行支付的义务。5.答:有价证券与其所记载的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而转移证券上所载的权利必交付证券。同时,不同的有价证券上的权利转移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可分为三种情形:(1)记名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一般依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有的还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这种证券上记明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2)指示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须依背书方式进行,这种证券上指明第一个取得证券的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3)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可以背书方式进行,也可以单纯交付证券,因为这种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五、论述题1.答:民法上的物是指主体能够实际支配或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它不同于物理学上的物质。物理学上的物并非都可为法律上的物。法律上的物除具有自然属性外还须具有法律属性,它主要有以下特点:(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人身不能成为物。人身的组成部分与人体脱离后可为物,人死亡后的尸体可为物。(2)能够为人力所控制或支配。不能为人力控制或支配的,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成为物。(3)须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物须具有可用性,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物”也就没有法律意义。(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民法上的物一般指具有一定形体,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感触到的有体物,并且它须独为一体,即能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2.答:根据在交易中其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以单独的特点具体确定的物。特定物既可是因物自身的特点而区别于他物的物,也可以是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确定的物;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意义主要在于:(I)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如租赁关系,而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物,如借贷关系。(2)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在交付前标的物灭失是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而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在交付前发生物的灭失时,一般不发牛履行不能。(3买卖种类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只能发生在交付之后:而买卖特定物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奔付标的物前就转移所有权。六、案例分析题答:牛黄属于牛的孳息。孳息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之分。牛黄属于天然孳息。所谓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牛黄属于病牛的胆汁凝结成的物质,属于牛这种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本文标题: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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