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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14659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2-WJ9068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第9号令)3术语和定义GB/T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3.4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3.5操作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3.6最大允许定员最多允许进入该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岗位上的操作人员和临时人员人数。-3-注:临时人员指检修、取样、装卸、安检、参观等人员。3.7定量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存放的危险品最大计算药量。3.8定置生产作业区、库房或其他设施内,规定各类物品分区、定点管理放置。3.9超产生产企业超过安全生产许可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限定产量组织生产的行为。3.10超时超过规定的作业时间组织生产的行为。3.11超员生产、经营企业在危险作业场所超过规定定员的行为。3.12超量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或储存场所超过规定定量进行作业、存放和运输的行为。3.13专用生产设备直接用于民爆物品生产的专业设备。注:专用生产设备根据其使用场所的危险情况和发生事故概率,可分为0类、I类、II类、III类。0类、I类、II类专用生产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目录由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3.14人机隔离-4-危险品生产时,通过设置防护装置和采用自动控制措施,使操作人员与危险品隔离的作业方式。3.15基础雷管已经完成火工药剂和其他火工元件装填或装配,尚未装配引火元件的半成品雷管。3.16炸药制品由各类火药、炸药(不含起爆药)加工制造而成的各种不同形状、不同用途的爆炸物品,如导爆索、震源药柱、起爆具、爆裂管、射孔弹、压裂弹等。4总则4.1企业在科研、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试验、销毁等作业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4.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3企业应按照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品种、产量组织建设和生产经营,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销售。4.4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4.5民爆物品生产宜采用连续化、自动化、人机隔离的工艺,并贯彻执行在线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在有固定操作人员的情况下,非危险建筑物与危险建筑物隔开、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开的-5-原则。4.6企业应从消除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出发,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设施、操作方法、作业环境以及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置。4.7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按照WJ9063的有关要求使用和管理专用生产设备,鼓励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及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安全生产。5综合安全管理5.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按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5.2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5.3企业应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能有效指导安全生产。5.4企业应建立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及其有效性的管理责任制。5.5企业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6-5.6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5.7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保防护用品。5.8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艺技术、专用生产设备设施、事故等档案及其管理制度。5.9企业应按照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和受控状态。5.10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演练。5.11企业应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5.12企业在委托中介机构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安全评价等活动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5.13企业应按照WJ9065的规定设置监控系统。应建立视频监视和安监人员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危险点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应采取有效整改措施。5.14企业应跟据民爆物品生产的危险特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作业班制;在生产技术不能满足24小时连续作业的安全条件下,当日零点至六点期间(企业允许根据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不应组织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的生产作业;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期间(允许企业根据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不应组织起爆器材的生产作业。因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作息时间时,人、机连续工歇时间应与对应产品一致。-7-5.15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产量,均衡组织生产,严禁超产、超时、超员、超量。5.16当恶劣天气危及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遇有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生产现场;造成安全生产设施破坏,恢复生产时应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复产。5.17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生产设备结构特性等情况,制定停产时设备和现场的清扫制度。5.18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在带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应符合以下条件:a)符合GB50089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含土建)、消防、防雷等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验收和检测。b)编制试生产计划、试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受让方会同技术提供方编制试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受让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c)安全预评价、设计文件以及设计文件审查时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已全部落实。d)主要生产设备、安全实施、仪表、工器具已经空车或用非危险物料试运行达到正常;设备、设施的安装、施工、调试记录完整;压力容器、安全计量仪表、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检定或标定的记录齐全、完整。其中标准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的检定证书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非标装置的标定试验报告由仪表设备提供方出具。-8-e)建立定员、定量、定置管理制度。f)建立试生产劳动组织并制定各岗位责任制,各工位操作人员已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5.19民爆物品生产设施建设工程验收除应符合5.18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一下条件:a)试生产期间发现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b)试生产总结能充分证明主要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安全可靠;生产线按照正常劳动作业班制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应达到生产许可产量的5%以上(特种产品不少于20个批次以上),但最多不应超过生产线年许可产量的10%--20%,试生产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c)试生产产品的质量应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d)试生产应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验收评价合格;e)环保和职业卫生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验收和检测合格;f)工程竣工图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完整并归档;g)受让方和技术提供方均同意申请投产验收;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5.20民爆物品储存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应符合5.18a)、5.18c)、5.18e)、5.19d)、5.19f)、5.19h)的要求。5.21拆除报废危险性工(库)房和生产设施时,应按WJ9068的规定进行。5.22严禁在正常生产的同时进行试验。从事新产品、新设备-9-(处于研制阶段的专用生产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科研创新活动,需要在生产线上进行批量试制、试用时,应参照5.18的有关要求完成试验准备,经研制单位和试生产(试用)企业组织内部安全论证,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咨询符合要求,并将安全论证或安全评价资料报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试验期间,该生产线停止其他正常生产;疏散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试验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试验完毕生产线恢复正常生产前,企业应组织内部验收,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5.23企业应对进入危险生产区、库区的生产作业人员、试验人员、检验人员、外来人员等建立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对于本企业生产作业人员,应按照工业炸药类、起爆器材类生产工种作业人员分区管理,未经企业人事或安全保卫部门批准,不应进入非本职工作的生产区、库区和试验区;不同区域生产作业人员宜采用不同颜色的服装或鞋帽等予以区分;b)对外来参观、工作检查的人员,进入危险工(库)房和危险区域时,应按照企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相关安全知识教育;穿戴好劳保护具,在指定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每次进入危险性工(库)房的人数不应超过三人且不应超过最大允许定员;c)外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危险生产区或试验场地参加危险性试验时,应与试生产(试用)企业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d)外来人员进入企业管辖区内从事其他临时性工程作业时,企业应与外来人员所在单位或本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10-e)严禁将移动通讯工具带入民爆物品生产区、储存区、试验区和销毁场。5.24生产区、总仓库区入口处应有“严禁烟火”警示标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场所、危险性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应有指示性标志;危险设施及设备应有警示标志。5.25企业在变更危险性建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后发方可实施,相关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向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生产工艺管理6.1基本要求6.1.1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及时将国家或行业颁布实施的有关民爆物品生产安全技术方面的标准、规定编入本企业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内容要求参见附录A。6.1.2企业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时,应结合实际编制或完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6.1.3企业在局部调整原生产线生产工艺、改变工艺参数和设备布置、更新专用生产设备时,应组织专业
本文标题:GB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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